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

自由不是美德

自由不是美德,民主的自由不是天经地义的
依法取缔维基解密/乌有之乡的"言论"并没有侵犯自由
行政取缔乌有之乡对政府利益不利

民主社会的"自由"是天赋的,却绝不是天经地义的。一位被判犯罪,甚至涉嫌犯罪处于法定羁押期内的人士,就没有完全的自由。在西方法学上则解释为,这家伙选择了犯罪,也就选择了失去自由。尊重这家伙的选择,甚至根据其犯罪,依法把他枪毙了(死刑),才是对彼自由最大的尊重。自由不是美德,因为自由根本就不是道德如果不是自我维护的,就是公共法律没有禁止的,在民主法治两者等效

因此民主社会的言论自由,不象一些基督教信仰者所迷信的那种不受限制的,依赖于统治者信仰美德而恩赐的"自由"。在民主公共法律授权条件的时侯,是可以剥夺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的自由权力的;除非你没有犯下法定追诉的罪案,而仍具备自愿脱离这一共同体的权力,以脱离共同体(如自愿放弃美国国籍),从而摆脱了这一通过公共法律所剥夺的自由,重回到"我主张,我自由,我维护"的状态。

因此象在美国社会中,自由也是有限度的,是受公共法律禁止的红线的限制的,仅仅是法律没有限定的默认权益归属个体;但仍保存着他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他人认为是与你的自由利益相冲突的权益分歧。明白这个道理,才能明白在美国也有紧急状态下的言论管制,如两次大战之间罗斯福总统的新闻管制;也有着今天美国和北约对维基解密的围追堵截。明确此原则,才能考虑乌有之乡等的言论自由。

如果是在毛教党宪之内,乌有之乡之类的言论自由,取决于领导同志一句话。四人帮是反党叛国集团也取决于领导同志一句话。毛主席没死取决于毛的一句话,这叫两个凡是。毛升仙变成毛神后,就是华主席和邓书记的话也是凡是。两个凡是能够减掉一个半,也算是历史的进步。在这种比罗马皇帝治下还逊色几分,处于明朝极大民主状态下的雷霆雨露皆是皆是君恩,不正是乌有之乡明粉毛狗所信仰的吗?

如果是假定在未来的私有制原则下,那么取缔乌有之乡这类王八蛋的言论自由,就不能凭any凡是了。只要乌有之乡没有违犯任何实在法条款,就不能取缔乌有之乡的言论自由。就算政府象重庆王都督一样,对于不合心意的言论极大愤慨,也只能象奥巴马政府起诉维基解密"涉嫌间谍案",实际上是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取缔乌有之乡(维基解密)的王八蛋自由,而不能亲自下手打黑。

反之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取缔乌有之乡这类王八蛋的言论自由,也没有违反任何人权个体的普世价值观。因为乌有之乡都不是"凡是"的神仙,他们是要对自已言论负法律责任的。不过这是很理想的未来世界,暂时还是只能从强政府的实在法出发;即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法的授权,干预任何政府认为应该干预的不当言论。这同样是俄罗斯超级总统制度的行政上的实在法

在明确依法取缔乌有之乡这类法西斯煽动性质的媒体的合法性前提下,(假定的确存在适用法律,且司法程序完备),笔者从行政利益出发,仍然对限制乌有之乡这些王八蛋的言论自由,深表遗憾并保留个人意见。原因同样不是因为信仰,也不是因为道德,也不是因为法律限制,而是因为不符合政府的利益,也不符合民主改革的利益,假如政府真的要向民主方向改革的话。

首先在"凡是"的制度传统下,今天的凡是乌有之乡的都死拉死拉的,明天就可能变成文革万岁的凡是。中央集权制度的政治动荡,映射到基层凡是的变动就是惊涛骇浪。今天取缔乌有之乡的凡是,明天就可能用来取缔任何个人言论自由。只要民主是渐进的,这种情况就肯定是会发生的,仅仅是程度不同和区域大小的问题。其次是不符合政府的利益,取缔乌有之乡,不能减少极左逆流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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