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6日星期二

公有制国企不允许竞争,资本主义不允许特权

私营企业和国企最大的差别,是亏损的成本如何透支;
私营企业透支自有资本,国企通过Charter侵犯人权;
《破产法》是资本主义最重大的发明;"债多是大爷"的公有制和吴英案;
公有制国企Charter不允许竞争,资本主义不允许特权

要了解象美国这样,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民主社会中的公共服务的Charter,是如何通过"私有化"(有不同的概念混淆)运作的,必须首先了解,"私营企业"在法学中是什么实体概念。私营企业与国企最大的差别,就是国企基于Charter而不是资本的,私营企业是基于私有财产提供的资本的。无论私有财产是直接投资的,还是融资的,或者经国家政府投资的,都是基于资本的。这就是所谓资本主义。

国企的对成本透支限制,是自Charter特权内"任意侵犯人权"作为弥补;私营企业对成本透支的限制,则是其注册资本被透支完毕。当其失去清偿能力,被债主告上法庭,(或自已申请破产保护,即临时性的整体资产"长子继承权"),而由法庭判处清盘,依债务优先级支付债务时,就被称为破产。破产的企业常常被当作"弱者"同情,但如果这种弱者不能破产,那就是强得不得了的Charter贵族了

因此私营企业原则上是有限责任的,以破产为界,对投资者的私有财产形成保护,也避免了因清偿责任而成为新的Charter。理论上存在一种"个人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但只要有个人破产法,那么实际上也是责任有限的,以个人破产为清偿限度。由于东方帝国不搞西方"破产那一套",结果就造成的"债多不用愁""欠债的是大爷"。

东方破产法的功能,居然要靠抓吴英破意让她破产,好杀她这只猴子的头,好吓阻形形色色的鸡老实点!缺乏破产法的实际效果,就是鼓励了商业经营中的诈骗行为。又由于对诈骗的惩罚,总是止于对吴英这样平民老百姓的严刑峻法,因此诈骗就成了贵族国企的特权。当然,他们称之为"为社会服务""向弱者倾斜"——>几千年都没改过这种借口。

其实要杀吴英的金融垄断机构,他们自已不就是因为欠债太多了,让政府害怕这些大吸血鬼如果破产了,"社会会不稳定",从而走进了"欠债多的是大爷"的套套吗?这些金融垄断组织欠债数十万亿计!试问普天之下谁能与之争权?整个国企特权系统的垄断,又有那些个不是因为欠债太多,成了骑在纳税人头上的大爷的?理由不也是"让吸血鬼破产,社会会不稳定"吗?地方政府高负债,又有不同吗

破产是资本主义的发明,也是资本主义的保证,也是资本主义作为"成本管理"所必须的惩罚。对破产者的惩罚同样是"有限"的,只限于其投资成本,也必须强调风险自担。这就是"有限"公司的来源,但同时也意味着在私有产权范围以内,权力是绝对化的,是无限制的。任何人烧掉自已的钞票,肯定是不犯法的。而社会主义的Charter是依靠侵犯人权维持其成本平衡的,这是国企和私企最大的不同

如果用Charter作为国企和封建贵族的"权力来源"的描述的话,要承担破产风险的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力,授予其法人的经营权,就是一种源自PrivateRight的私权。由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只允许私权的竞逐,所谓"各种私有产权的经营模式之间,弱肉强食,物竞天择,保证达成过度竞争"——>市场经济的"过度竞争""恶性竞争"又称"完全竞争",将达成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由于国企的Charter不是依靠私有资本的透支,因此"过度竞争""恶性竞争"对于国企,意味着它如果不是自动消失,就是不得不"不惜一切代价,在其特权范围内,更凶残的侵犯人权"。因此能够对私有制的市场经济起到最好作用的竞争,在等级社会的Charter社会中,就有可能构筑人道主义灾难,而不得不由Order/Regulation(监管)代替之。正是公有制社会不得不回复君主制的经济学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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