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杀个体利益后,"恶法亦法"与"法家暴政"等意;
公有制社会没有被告人利益,公诉人是唯一真实的原告,也是审判官;
"恶法亦法"在法治中的只存在于私法之中,必须有"受害人举证"的原告利益;
"恶法"是实在法,原告依实在法举证,司法方必须依法受理;
如果不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个人主义原则出发,将无法区分资本主义法治中的"恶法亦是法"与东方帝国传统的"法家暴政""总有一条法治死你"之间的区别。事实上,如果是用哲学抹杀对象角色利益的主谓宾,仅仅从"道德意义对与错,黑与白"来争辩的话,两道命题只不过是语句差别的同义反复。后者正是公有制的"默认权益归于官府"的法家暴政的司法背景。在这种背景之中,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无论是否有表面上的民法原告,真正的起诉人只能是公诉人;就算是民告,公诉人也会以道德判官的身份接过起诉权。
ps:以后用"资本主义"代替"西方",以免因为欧洲文化的愚昧,而被马恩毛左派的细节理性主义混淆是非;
因此在公有制的司法环境之中,不存在对象角色的主谓宾,永远只有"以官审民"的居高临下。这种居高临下的"管理社会"的政治意识,正是举国体制的中国特色的中央集权,在细微如司法领域上的具体表现。当这样一种体制,以上千年的科举培训和洗脑,称之为教育!从中选拨中自以为"自已奋斗,所以高人一等"的科举精英,赋予令贱民羡慕的地位的特供时,也就在所有还认字的国人之中,让这些每天生活在最底层,利益天天被审判着的人科动物,都能够长着极其发达的哲学大脑!公诉人大脑!收税人大脑!统治者的大脑!
当利益角色的主谓宾,已经被公有制的信仰抹煞时,这些被称为"林语堂动物"的人形生物,他们发达的哲学大脑,总能用博大精神的哲学,让他们在幻觉中,感受到他们是在审判着他人的所有利益,他们的毕生奋斗,也只是为了审判他人的利益!生杀予取!严刑峻法!唯我一言决断!爽啊!但是如果不是从公有制的前提出发,如果仍然回复到最起码的司法制度(常称法制)所需的(原告 vs 被告 vs 仲裁(司法)方)利益的博弈,(这不就是最起码的三权分立吗?),那么就将发现,恶法亦是法,从来不是公法公诉司审的提法。
恶法亦法并不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首创,最早的提法是罗马法学家盖乌斯的《法学阶梯》之中,(谁先谁后不重要),但由奥斯汀作了更全面的阐释。无论是在罗马法还是在英国法之中,恶法亦是法所指的,都是民法,私法;必须存在受害人举证的原告人利益,原告不允许是公诉人。尽管罗马帝国和中世纪的英国,都不能称得上是民主的法治,但即便是在那样原始的法治中,也可以与东方传统的法家暴政清晰地区分开来。法家暴政中"恶法治死吴英,治死佛山小夫妻""赵高的严刑峻法"……等等,都是公诉人作为原告而成案。
在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治之中,——>罗马帝国和中世纪英国,都有资本主义的萌芽,——>"恶法亦是法"是指民法的原告,根据实在法中"恶法"——>看明白了,虽是恶法,但却是实在法,同时还要有原告!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司法方就不能因为自以为是恶法,而放弃司审,只要原告举证充分,虽然是恶法,也必须照法执行。否则将是对司审人员本身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起诉,而且必定是公诉,该抓则抓,该杀则杀!这就是恶法亦是法的全部意思。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则是把恶法亦法,按汉语近义理解成"严刑峻法"的严打法。
从法家起源地的春秋晋国到秦汉,再结合罗马共和国类似于吴起战场执法的传说,如某执政官处死擅自与敌格斗取胜的儿子(类似吴起杀了一主动杀敌的勇士),可以理解在公有制文化传统下,中国文人实际上是把"恶法亦是法",理解成类似于晋秦汉魏这些法家军事条令中的"令行禁止"。这种军事法条令,属公法范筹,没有民事原告。把军事条令的军事法,用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帮助国家垄断,本身就意味着司法成本和管制的滥用和泛滥;也反映出中国文人的传统信仰,指望经济生活象军队order般令行禁止!这就是举国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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