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星期六

中国公民将是何等的贱民群体?

大明律是法治的法典吗?斯大林的肃反是法治吗?
大明律中的父权,"妇女权益"和"默认权益";
"默认权益归于男方的父权","默认权益归于女性的女权",及"默认权益归于国家"的"公民权"
"默认权益"解释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的女权运动,只能是别有用心的民粹运动

有一些曾经力挺打黑的"民主派",在薄熙来同志倒台后,对重庆的打黑颇有微辞,声称重庆的做法不合法治,毛主席的文化大革命也不是法治,——>听上去没错!下一句就完了!——>"斯大林时虽然很多冤案,但斯大林是法治,所以弄死许多人,苏联仍然强大得不得了……"——>晕死了!这些派派不如发扬一下牛皮爱国主义的精神,把法治的高帽戴到明朝太祖的头上,甚至扣到秦朝赵高的头上。毕竟明朝和秦朝,都是按照某部法典严刑峻法,还有一个仿真的法庭装模作样,这大概就是中国文人理解中的法治了。

哲学可以偷换一切概念,信仰也可以偷换一切现实,凭高高在上的青天老爷惊堂木一拍,大刑伺侯!中国文人就称之为法治。按照"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可以清晰地界定,斯大林与明朝和赵高的法治,可以称之为法家暴政,但绝不是人权私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尽管秦朝有一部法典,斯大林有一部主义,明朝有《大明律例》,清朝有《大清律例》,如同偷换概念的哲学,字面上怎么说也是一条一目的法典模样,今天的《美国法典》不也照样是琳琅满目?但是前几者就是法西斯主义,而美国却基本上是法治。

采用默认权益归属,也可以轻易地判定,诸如基督教自吹自擂的所谓"女权主义""妇女解放""妇女地位的提高",是如何体现在大明律之中。比如说明律禁止对孕妇施刑,禁止对妇人嫌疑犯锁押,以免她们在看守所被强奸,而把(未必与案子有关的)的男性犯人锁进牢房。丈夫无论是杀妻还是杀妾,都要按杀人罪比照犯法,最高可处绞刑或赐死,不过官员"杀妾"就一般仅作丑闻论。儒教皇朝的道德都差不多,从中可以理解,当年王莽同志因为儿子杀婢(比妾侍更贱)而逼儿子自杀,在汉朝时人眼中,是何等的道德高尚了。

大明律彻底地贯彻了公有制传统的父权,妇女未嫁时被视作父亲的从属,嫁出后作为丈夫的附庸。丈夫可以象俄国人般"打老婆锻炼身体",但是如果闹出人命,当官的可能因为(杀妻杀妾)丑闻丢了前程,(海瑞的丑闻之一,就是两妾侍自杀);作为小民轻则因为打官司保命中破财,万一银两不能打点住县官和师爷,说不定就丢了身家性命。以此为标准,则明朝的妇女权益水平,至少不亚于同时代的欧洲。但是如果以男女平等为标准,则明朝男尊女卑的夫权,就贯彻得非常明确,关键之处就在于"默认权益归于夫家"。

假如不是从"默认权益归属"去考察"男女平等",那么将无法界定"否定夫权的男女(人权)平等"和"默认权益归于女性的女(性特)权运动"。父权与夫权的封建社会,并不是说女性的被政府认定的合法权益不受保护,而是男女冲突的默认权益归于男方(夫家),这种社会对于女性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但如果象基督教民粹今天所炒作的女权运动,"默认权益归于女性",难道就是正当的?进步吗?有可能运作吗?除了借男女天性炒作政治,民粹阴谋革命夺权以外,无法解释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这种"女权运动"。

当默认权益归于男家时,就有了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已经广为宣传的"卑贱妇女",那么当默认权益归于国家/政府/公益/民族……,而不是归于"公民个体"(或条约协定的外国人国民待遇)时,中国公民将是何等的贱民群体?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改革开放后,外国人和港台同胞到了大陆中国,就显得比中国贱民高出不止一等;原因不是因为外国人和港台台胞有特权,而是因为大陆公众"低人权"!这就是为什么改革以来,中国平民得到的好处不算多。解释女权的同时对比了默认权益的归属,可能被纯粹法学逻辑,更容易理解。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