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星期四

民粹公害为什么要歪曲事实妖魔化户籍制度?

鞭炮炸桥案中的赔偿标准与户籍制度有何相干?
公共赔偿是"政府制定标准"还是"个体落笔签字"为标准?
民粹公害为什么要歪曲事实妖魔化户籍制度?为了什么

河南高速路上,一辆运鞭炮的汽车,炸毁了一段高速高路,造成了若干死伤,属公共安全事故。笔者不是鞭炮炸大桥的专家,仅被一些民粹借此炒作户籍制度所吸引。今天的责任公共部门向伤难者赔偿,比起毛主席时代的"为了革命,贱民群众各安天命"是实事求是的进步。对于责任单位来说,可能是在上级的压力下,花钱买来大事化小事。责任人可能挺怀念毛主席阶级斗争年代。只要找一个死者,或真或假地,声称他是蓄意破坏的阶级敌人,或者再杀几个家属,就可以向"人民群众交待",那时节没有现在这么破费赔钱的事儿。

如果赔偿预算是没有限制的,象湖南黄金大米案,鸡毛蒜皮赔上十万八万,大概也不会有民粹,借此炒作"户籍制度不公平"。相信是能赔的钱毕竟有限,或者是向上级申请时挺难,所以才会分别估量农村和城市户口的"满意程度",赔偿各不相同。这也成了民粹反户籍制度的理由。主管单位关心的是"平息事件",民粹关心的是"不是太祖分猪肉""个个平均"!类似的情况,九十年代曾经有一起空难什么的,洋人赔160万美元,国人赔70万人民币。当事也同样有人窃窃私语"洋人比咱中国人,金贵"——>确实如此!

因为洋人如果嫌少,会通过外交部门表示异议,甚至打官司!可能牵涉到中国的出口。国人就只能对祖国的安排表示服从,不得异议。不过话说过来,九十年代对中国人赔偿70万,那已经是空前的大方了。类似的法理逻辑,也适用于借此揭示借此反对户籍制度的无耻。因为城市户口赔多少,农村户口赔多少,不是由"城市居民"定的标准;是政府(主角,主语,明白了吗?)按照两者户口差别初定的建议性水平。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赔偿标准是"责任部门"定的,该建议不是最终协议标准,而是政府单方面的"计划"的建议。

政府角色的行为人,可以参照任何标准,诸如男女标准,老少标准,高矮标准,肥瘦标准,职业标准,……,以此作为"初定赔偿"的参照标准,——>是否能够说,所有这些能够""参考的"标准"都不应该存在?。该赔偿的具体实施,在于政府自已的"按户籍制度的开价",还是符合东林作派的道德期望,还是遇难者家属接受协议的落笔签字?——>法定的"赔偿受益人"(家属)落笔签字,才是最终的标准!民粹为什么要借此攻击户籍制度呢?如果拒绝签字,可以抱怨"缺乏行政诉讼",又关居民自治自理什么事

当这些实际上是要借题发挥,炒作"剥夺居民自治自理的天赋权力(户籍背后的福利)"的民粹公害,大言炎炎地炒作"赔偿可见农村和城市户口的生为不同人",是否也可见他们只是对"国家安排的身份"的不满意??——>这才是反对户籍制度的实质!正如一些网友指出的,这些民粹"觉醒派",表露出来的只是令人可憎的愚民的奴才相!苏杭现象的特供链,是对"反户籍制度"的照妖镜。"限制迁移的编户齐营& 举国体制的苏杭现象的特供链 & 居民自治自理的福利",三者差别太大了!"不明白"的,必定是民粹左棍

反户籍制度的革命分子无法在逻辑上澄清,如果他们所求的不是政府主持的利益特供覆盖于"新移民",就必定是冲击于自治自理的居民自治福利(目前可以说,还没有)。若是前者,他们是嗷嗷待哺的奴才,若是后者就是牛二!无论那一种,他们都是极左的民粹公害。即便把"反户籍制度"视同"下反"此派彼派的信仰,以信仰自由论,不是不可以信仰"反户籍制度",但是至少不要主谓宾地偷换概念!至少不要作"友善的稻草人",把政府把持下的"分配""不公",作为反对"天赋人权,自治自理"的理由;OK?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