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

薛兆丰先生的法家暴政

薛兆丰先生的法家暴政,胡释之先生的"自治即民粹"
薛兆丰在邓玉娇和吴英两案中的法家暴政原则;
胡释之在香港奶粉限购案中违背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原则;

如果说杨恒均和熊飞骏不是具备专业常识的政治学者,如同韩寒一样,只是说出了自已直觉的观点;难免带有点常识性的错误;又如果说吴其仑等人,只是一些非典型的愚民公知,卢麒元等人只不过是毛左群体中铁杆的文革粉丝,那么试问铅笔社的薛兆丰先生,算是专业研究"自由经济学,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学者了,他在理论上能够正确指出,茅于轼先生是一个比较左的经济学家,(确实发此,茅于轼接近于民主社会主义),但是在邓玉娇和吴英案,在这样的具体案例中,薛兆丰先生的观点,那一条符合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薛兆丰先生因为"生命无价,黄九品已经死了"而要求严判邓玉娇,薛兆丰先生此根据,完全没有考虑默认权益归于邓玉娇(被告),而有充分的根据,黄九品阻止邓玉娇逃离,追逐之,并持续地强迫其接受可能被误解的性接触的行为。在吴英案中,薛兆丰先生再次表现出"奥派理论"脱离实际案例的倾向,再次忽略了吴英的默认权益,在完全没有受害者自行举证的情况下捏造其想象中的受害人(即公共利益),用公诉人的大脑作"默认权益归于公诉人",判定吴英罪名成立。此两案中,无论薛兆丰动机如何,都是法家暴政的思维

在铅笔社中活跃的另一位"奥派权威"胡释之先生,在批评香港阻止大陆购货人超量购买香港奶粉的保护性措施时,其理由也表现出这位权威,同样没有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人权观念。胡释之先生甚至把"政府向土著居民的要求屈服的民粹",——>胡释之竟然偷换了"对自已负责的人权自治"与"强迫对他人负责的民粹"的概念!胡释之和薛兆丰先生可能说是"自由理论中的专家",但在似乎全部接纳"奥地利学派"时,却偷换并否定了最关键的"个体边际效用"——>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个人主义!这还是奥地利学派吗
笔者也不认同香港的禁售政策,但笔者认为香港有权作出错误的政策;后者是香港的自治权,不必对他人负责。但是言论自由不是"正确言论的自由",人权的自由不是"在他人看来是正确行动的自由",胡释之如同所有典型的愚民一样,是搞混了两者的概念。比起胡释之雷同于笔者的,在该社会现象上的评论观点,更重要得多的是,胡释之无意中暴露出了否定"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人权自治的基本原则,将"自治政府向本地选民(居民)负责"视同民粹!则无论胡释之有多少观点"是我们一伙的",都将无意义!这,就是原则!
薛兆丰先生和胡释之先生,以及其他任何人,当然有自行理解他们眼中的任何理论,并有自由发表观点的言论自由,也可以解释我们,可能是错误理解了他们的本意,以证明他们的原则是正确的,逻辑是一致的,(个人观点无关重要);但是奥地利学派不是经济学的权威,铅笔社不是奥地利学派的权威,薛兆丰先生和胡释之先生,可能是铅笔社的权威(取决于铅笔社产权所有人的选择),但他们都不是奥地利学派的权威,不是经济学的权威,更不是"自由的权威"。明白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奥地利学派,也只是"新的哲学"。

薛兆丰先生和胡释之先生不一定包括在其中,但是至少在铅笔社之中,就不乏一些怪胎型的民粹,偷换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原则",把奥地利学派当成了公有制信仰中,又一种新的旗帜主义。他们可以把哈耶克和波普尔的哲学发扬光大,把米塞斯"用言语文字的逻辑表述经济原理"的忠告,理解成"用辩证法偷换经济学概念,作无穷的诡辩",奥地利学派百年来辛勤耕耘的声誉,就成了这些举着白旗的亲善的稻草人强奸的乐园。如果用辩证法那一套,把马克思主义包装讲奥地利学派的外皮下,一点都不困难。您也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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