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讼棍的三个客观条件;
完全被动的辩护律师不可能是讼棍;
辩护律师是"废除恶法"第一线的民权战士;
把律师说成是讼棍,那只可能是指,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充分利用了"恶法总是大多数"的法治现实,为原告谋利益。注意其中两个条件,第一是需要有恶法,第二是作为原告代理人,第三,缺定恶法诉讼是否胜诉,取决于司法仲裁,而不是律师可以单方面控制的。而事实上,重庆李庄一案中,所指的讼棍就是指辩护律师,这就是典型的马恩毛式的倒打一耙。因为被告本身是被动的,辩护律师是也是被动的,辩护律师同样不可能单方面控制诉讼结果。世界上没有"被动的强盗",除非是自卫!那就不是强盗了。
重庆薄熙来的宣传部门,把辩护律师说成是讼棍,说明他们是完全没有司法中的控辩角色和彼此对抗的利益的客观认识的。这倒不奇怪!试问几千年的法家暴政中,除了官府和林语堂动物们理解中的青天大老爷代表了所有正义以外,何曾有"被告人权益"?何曾有过"无辜"的概念?乌有之乡这些马恩毛左,之所以妖魔化无权无势的辩护律师,歌颂着位高权重的薄熙来王立军,骨子里还不是抱着"状师,辩护律师有可能帮助坏人脱罪"的法家暴政的道德观?但是,就算是明清的状师,不照样是全面被动,默认权益官员和官府倾斜吗?
辩护律师的工作,当然是为被告方(原告不需要辩护律师)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服务的劳务,换取自已合法收入的职业。辩护律师不可能由政府提供。因为如果是公诉案,政府提供的辩护律师,等同于禁止辩护,类似天朝过去的辩护律师,是极有中国特色的:"我是你的辩护律师,你要老实交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能狡辩,……"(苦笑)。反之如果是民事诉讼案,如果辩护律师是由政府提供的话,如果不是等同于禁止辩护,就是等同于禁止起诉;无论是那一种,都意味着纳税人要另外交一大笔"政府请律师"的税。
因此无论是公诉案还是民事案,凡是辩护律师必定只能是由被告方委托的,并为减少被告方(可能因为恶法造成的损失)而共同努力。如果说原告代理律师还可能是讼棍的话,被告的辩护律师的职能,几乎就是尽一切可能,避免可能存在的恶法,在制造无辜者受害的冤案中再建丰碑!假如不是天朝传统文化,先人为主的认定"被告就是坏人"(意味着默认权益向原告倾斜,甚至是向官府倾斜(公诉)),那么辩护律师所维护的,不仅仅是被告可能被冤枉的利益之公平,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实际上是清除恶法的第一线的民权战士!
什么是公平?清除恶法,也就清除了窒息社会经济进步的谷物法!为民主进步,也为经济进步,作出了最切实的贡献!所谓"坏人可能因为律师辩护而脱罪",完全不可能成立。如果因为证据不足,而让律师的辩护成功,那也不是律师让坏人脱罪,而是刑侦方失职!没有收集到确证坏人犯罪的足够的证据;——>也正因为对犯罪证据认定如此苛刻,——>疑证从无!默认权益归于被告,才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毕竟法廷裁判是由陪审团作出的,假如司法是民主的话!退一万步来说,"脱罪的坏人"为免暴露,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
如果法治(民主)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那么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因为法律有漏洞,而让被"认定的坏人"脱罪,至少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损害。由此也可以看出,入罪李庄的"辩护律师唆使原告伪证罪",除了证明天朝帝国,仍然是明朝一类的法家暴政的封建政治以外,什么也证明不了。因为"辩护律师唆使原告(翻案)(伪证)",无非就是米兰达忠告的代名词,"被告不必自证其罪",——>of Course! 试问凡是被告,就要自证有罪,甚至死罪!连赵高暴政也未到此程度!辩护律师告诉被告这一常识,不是天经地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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