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是法"被中国文人偷换成"法治就是法家暴政";
"默认权益归于政府"下垄断专制后"老百姓走投无路后的犯罪";
纳粹《黑色军团》公知"老百姓现在只能犯罪了";
垄断特许权制度下的"盐商-包税人情结"推崇的法家暴政;
法治传统在西方有一句名言,叫"恶法亦是法";常被中国文人偷换为"西方也是法家暴政"。如果不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司法制度,针对不同的涉案个体之原告,被告,公诉人,法官,公众,公共利益……区别彼此不同的涉案利益,而是假定公有制的"默认权益归于公共","恶法亦是法"的确等价于法家暴政;从而有效掩盖了中国文人的偷换。这种偷换非常广泛,很典型地出现在一位食利于房地产和金融垄断的,叫"吴其仑"的公知要判死吴英,以及他要严惩佛山小夫妻的法家暴政的自觉性之中。
ps:网友指证的匿名的有关留贴,未必能证实就是吴其仑本人;但是的确与吴在自已博客中的相同论题的话,一模一样;
在吴英一案中有天朝特色的御用法学家/经济学家,一般也是金融垄断的食利文人,他们支持象吴其仑这种忠心的公知型暴民的,其"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直觉的自觉性,根据就是吴英父亲代传的话:"如果不严惩吴英,就是对守法经营者的惩罚",——>如果不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出发,法学家的这句话是无懈可击的!因为吴英实际上只是从事了自主权益的自愿合作的买卖而已,换言之,吴英仅仅是行使了"天赋的权利",但是因为某种天赋的默认权益被划归为"监管下的特许权才合法",也就成了天朝必须严惩的贱民对象!
在吴英此案中,天朝法学家隐指的所谓的守法经营者,几乎就是持有金融垄断特权的国有金融垄断集团!和少数如吴其仑这样的,可能是得到了某种金融特许权的"民营"。如果不是在经济领域,在本来是民众天赋的逐利领域的权力,被"默认权益归属于国家"而成为贱民不得从事的禁地!那么无法解释,为什么吴英仅仅是在彼此私有财产的自主合作中,居然会出现"因为吴英天赋权力下的逐利"而受损的守法经营者。吴英此案的典型就在于,它揭示了东方帝国传统对贱民的敲骨吸髓,和吴其仑这种公知,是如何成为自费的五毛。
1935年纳粹德国党卫队组织报《黑色军团》的社论,可以帮助理解吴其仑这种人在吴英一案中,以及他们在佛山小夫妻中大同小异的法家暴政的冷酷和残暴,(他们以为,那叫法治的公知!)。当纳粹德国增加了无数限制犹太人合法就业和生存的种种"法治"后,《黑色军团》的主编狂喜地宣称:"现在,犹太人只能犯罪了!",——>纳粹德国在表面上,仍然是法治的,不能对未犯罪的犹太人处以司法惩罚。但是当如刑罚吴英和佛山小夫妻的种种立法,甚至堵住了犹太人当小贩糊口的路,犹太人如果不是自杀,也只能犯罪了。
这样就可以理解吴其仑这种人,当他们作为房地产和金融垄断的食利人(那怕他们不是在国有编制内),自以为"宣传法治"地要治死吴英,治死佛山小夫妻时,是何等的洋洋自得,类似于毛左的焦大情结,垄断食利让他们感到比贱民,甚至比低层的毛左都"高人一等";同时又对贱民走投无路后的"知法犯法",因此可能危及他们食利于政策的垄断,是如何地深恶痛绝!又是如何地对贱民"违法"施之于严刑峻法,欢呼雀跃!这也就是当年的纳粹,面对犹太人被无中生有地强加的苦难,类似的欢呼雀跃!甚至更为凶残!
特供链内的边际者,即毛左特权工人具有焦大情结,那么无论是吴其仑,或如新浪推荐中很活跃的叫"张捷"者,甚至包括在国内投资中悲痛欲绝的张化桥先生,所有这些食利于金融垄断和房地产的垄断利益链条的人,无论他们是否真的为自已谋到可观的利益,他们对平民百姓在天赋权利的自助自强的逐利的深恶痛绝,恨不得象纳粹一样运用司法,封死小民生路后再附之以严刑峻法!这些人本身却不是体制内食利的毛左!笔者将这种与明朝食盐专卖制度下的"盐商(官商)群体"类似的心理,称之为"盐商(包税人)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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