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立法谨慎,减少恶法的产出;
资本主义"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一点点清除历史积累的恶法
社会主义"力排众议",恶法立法如排山倒海,恶性循环;
"恶法总是大多数"让特许权Charter成为政府收入/隐性税收;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非常缓慢,一条法令的立与废,动辄几十年的推动。相反,公有制帝国的领导,一旦力排众议,立法速度非常快。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谨慎,彼此利益的充分表述,估计可以降低恶法的比例,但不可能杜绝恶法的产生。假定恶法都占一定比例,(如前述,资本主义的恶法比例要低一点,但不重要),那么公有制社会积累的恶法,"法制建设的成果",必定是极为浩荡。而事实上,由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承接前代,因此法律的基本框架,必定是承接公有制传统的习惯法,即有大量恶法。
因此资本主义的立法谨慎,充其量只是"减少了恶法的产生",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避免如此众多的恶法危害社会?可以预期,当恶法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必定可以达到"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完善程度,如果按照"法律禁止的就不能做"——>这是一般人对法治社会的理解——>将意味着,普通人除非特点特许权Charter,否则什么事也不能做。这样,客观现实就完成了对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偷换:人治社会之所以"没有特许就不能做",原因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法律多得"总能治死你",因此必须寻求特许权的赦免。
法家传统深厚的社会,包括中国也包括英国,民众一般都已经习惯了"未经政府许可就什么也不能做"。因此在这些法盲地区普及法治常识时,最常用的简单比喻就是,"法治社会是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做,人治社会是法律许可的才可以做",大体上是接近正确的。但是如果将这种普及性的解义绝对化,就会发现,美国社会中的法律,也是多得让你什么事也不能做。因为,英国一千年的法制建设,并没有在独立战争中被美国推翻,恶法是多数,仍然是美国法律环境的特色。这些历史的恶法,是今天通往奴役之路的温床。
如果资本主义是按照"总有一条法治死你",那么美国就会变成一个善男信女唯唯诺诺的愚昧社会,资本主义经济也发展不起来了。法家暴政由于限制了每一个体权利,自主替换低效品种的自由,从而限制了社会克制短缺的能力。因此恶法完善的时侯,如果严格执法的话,也就是社会濒临灭亡的时侯。无论是否被标识会资本主义或者是社会主义,如果要避免灭亡,都必须在恶法完善的时侯找到生存的出路。在东方帝国,就出现了孔儒自秦朝灭亡以后开始汲取的教训:"法治不如人治"或称"中庸之道",但并非完全否定法家暴政。
中国文化在统治术上的历史,就是儒教国学和法家暴政,彼此依赖又彼此否定的历史。汉朝先是尊奉黄老无为而治(刘邦,文景,窦太后临朝),然后是汉武帝先行独尊儒术,然后是重新执起法家暴政的大棒,其间的反复,表现出来的政治处境,就是今天人们熟悉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汉朝自然而然,就走到了孔儒"三纲五常,上下守礼"的道德教育上,独尊儒术了。人治的含义,就是说"法家暴政不能没有(不然会乱),但也不能事事认真(失于急猛),没出事就睁眼闭眼,道德上说得过去就行了",人治开了一丝气门。
资本主义的办法就是按"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主要是海洋法系的一揽子司法原则。请忘记所有主流法学之"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与"海洋法系的不成文法"的划分,那是忽悠人的。因为英美海洋法系也有大量的成文法,欧洲大陆的成文法,则以恶法为主体。恶法总是大多数,牢记这一点。美英的法治体系,默认权益归于个体,排除了公诉权的泛滥;疑罪从无,疑证从无,维护了个体的自由;受害人举证,限制了利用"恶法也是法"的诉讼泛滥;援例法,就以法例超越的方式,一条条地在现实司法中,废除了习惯法中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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