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未成年,印度轮奸未成年,和李蒙记者;
新浪推荐李蒙记者理横节曲的狡辩,可能弄巧反拙;
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令记者怜悯",谁曾怜悯受害者的哀求?
"保护未成年人嫌疑人"是人道主义,不是人权;
天朝还不是无人犯罪的王道乐土,杀人强奸事总会有几个,有一个最新的嫌疑犯叫李天一,就算恰好是李双江先生的儿子,如果不是一位被新浪推荐的叫"李蒙"的法盲记者的话,此案也没有引起笔者的注意。扣帽子既然自由,这位记者当然可以把关注此事的所有人,称之为暴民;也可以把关于此事的真实信息的传播,称之为炒作;新浪作为媒体产权者,当然也可以推荐任何人成为头版明星。这些全都是合法的,也无所谓道德,不可能有可供起诉举证的受害人。但正如李蒙记者所称,李天一先生则作为事件焦点,可能成为受害者。
但是如果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出发,设若李天下先生及其家属代理人(如李双江先生伉俪),对网络暴民中某个(比方说笔者)极为不满,是否可以具证起诉"因为真实披露了李公子嫌疑犯罪这件事,或者因为认为李天一先生犯了轮奸罪,所以侵犯了李天下的法定权利"?——>李蒙先生指"未成年人保护",但是这是立法取向,而非天赋个体权利,李家无法起诉。传闻李蒙先生跟李天一的前一案件,还有点个人瓜葛;更让李蒙先生装得挺象的"愤怒",更象是哀求,——>但不知被轮奸的受害人,她的哀求是否被犯罪人怜悯?
此处不谈具体案情,笔者也不关心;也不谈李天一先生的真实年龄,很可能是19岁;而不是未成年的17岁。(如果查实话,李双江伉俪甚至可能涉嫌伪证!),仅以李蒙先生明显错误的法学知识,作一简单澄清。只需要把李蒙呼吁要保护之的涉案施害人的李天一,换成已经得到公正保护的未成年的少女受害人,如果媒体和网民炒作的是这位轮奸受害人的真名实姓,以及人肉图片,那么李蒙先生的"愤怒"就有一点人类的良知:"炒作未成年的轮奸受害人,让人发指!"——>现在是李蒙先生!让人发指!他偷换了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
"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显而易见的人道主义,而不是人权,都是天朝帝国从基督教文化中抄袭来的陈规陋习,但这也不是本文打算强调。笔者其实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比起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倾斜,更不合理。精神病人还可能真的不知道自已在干什么;未成年人如果是"意外伤害",那是事故,而不是故意的犯罪;但既然是有意的犯罪,他就是明白自已在干什么。无论如何,不管实在法中是否确实"向未成年人倾斜"(如刑事减责,免责),这种倾斜是人道主义,而不是"未成年人有犯罪的特权",是基本的常识。
说到"未成年人犯罪",印度轮奸案中,唯一未成年的17岁穷罪犯,正是对受害人施虐最暴,并导致受害人致命伤的那一个!那该严惩谁呢?谁去可怜被害人的哀求呢?最新一起轮奸杀人案中,三个小姐妹被奸杀后弃尸体,如果凶手是十个未成年人,李蒙记者之流,打算如何去教育,感化?在李蒙记者,替李天一先生辩护文章中,至少故意混淆了"违法""犯罪""嫌疑""定罪""责任""义务"。反而让人觉得,干部的子女"未成年"是犯罪的通行证,而且为之造假!。
如果李天一先生明显被从轻,则此案中的受害者和家属,还理应有独立上诉权,李蒙记者,明白吗?李蒙先生如果真的关心李天一这位可能已经成年的"孩子",不如张罗一下辩护律师,寻求法律的公正判决,而不是刺激关注此案的网民,关注李天一是否脱罪!比方说,传闻1994年出生的小李,真的未成年吗?小李子真值得可怜啦!摊上李蒙记者的妙文,李家算是倒了十八代大楣。小李不要说脱罪,今儿就算谋请轻判也是难!如果李双江夫妇,说不定会揍李蒙法盲几记老拳?如果不是跟李家有仇,写不出这等煽动公众愤怒的妙文。
笔者想强调的是,西方(尽管是基督教的陈规习)"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义务,而不是公众不允许了解案情的义务。李蒙先生首先偷换了义务责任的角色主谓宾 。其次,所谓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仅是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开审判,不公开头像(如蒙上面罩),而不是公众不允许了解案情。李蒙记者的常识错误被新浪炒作,不是李蒙先生的责任。李双江先生最多也只能报以老拳,真要民事诉讼告李蒙,也是老鼠拉龟,无从下手。人家李蒙先生当然有言论自由,就算他不是法盲,不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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