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中法院背书的"不合法性"责任,及西方的问责惯例;
"审判独立","不再理原则",及"对法院错误问责制度"中体现的司法独立;
"最高法院不代表合法性,最高法院背书了最高不合法性",合法性守恒定律对相关组织合法性的表述
李天一辩护集团"绑架执政合法性"的"战略",强迫最高法系统自证其是被轮奸的婊子;
李天一案的辩护集团及其同情者,其中包括了他们之中的自费的及收费的宣传部队,他们的误区之一是没有理解"最高法院并不代表(君权神授的)最高合法性" 即便是在君权先进性的君主制国家中,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也只不过是君主权威派遣的,有一定独立性的,但毕竟代表着君主合法性的仲裁者,——>这是任何性质的最高法院的合法性之根本所在,即来自于主权所有者的授予;同时最高法院如果不被惩处其本身的错误,——>注意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合法性成本将转移给主权所有者,此即合法性背书,背书了不合法性。
当最高法院具备独立性时,它将因为其错误而遭受本身合法性的损失。通常意味着大法官将被废黜,如果他不愿自动辞职的话,以免导致最高法院本身合法性背书的损失;否则将意味着整个最高法院被废黜。对最高法的废黜并没有干涉其本身判案的成立,除非更上级的权力所有者(如君主)接受上诉,或如美国总统行使特赦权力,以及对最高法作人事和权限的改组(美国需给国会法案表决)。"法不再理"原则仍然生效。即整个国家政体及社会,仍然尊重最高法院司法的独立性,承认其判决的有效及终审;但是最高法本身被惩罚。
ps1:因为法院的独立性,法官只是去职,但豁免对其任内的司法指控;但涉过法官则被内部听证,相当于军事法庭,过失成立的惩罚是去职,
ps2:天朝帝国的法官是政府派出的公务员,帝国政府因此接管听证裁决权,其错误将适用军事法庭,知名如"双规";
ps3:中世纪基督教世界早期由主教兼任法官,因此是主教听证会;国王革命后,就由国王主罚;英国立宪后,重新由法官内部集体听证;
法不再理原则,指任何案件一经适格法院上诉审决,即为终审,不再接受任何"上访,上诉",也即废止"上访"的制度。在薄熙来和薄谷开来的案件中,一些国产法学家搞错了"法不再理原则"是针对"罪案主体"而非"嫌疑人主体",因此错误地提出"不算追诉薄熙来及薄谷开来漏罪,也不会加刑"。类似于李天一案中,同样被国产法学家错误援引的"未成年人减免""精神病人减免""质疑受害人道德"之类的"西方法治"的种种歪曲,如果经国产法学家甚至最高法院的权威,对"自由,民主,法治"的背叛将何其深远!
"最高法院不代表最高合法性,但背书了最高的不合法性",实际上就是合法性守恒定律以最高法院为场景时的表述。同样逻辑也适用于君主,执政党,先进性,正能量,个体权力,……,等等所有权力上。以君主来说,实际上就是对"君权神授"的先进性的天然否定,因为"君权(如毛帝)并不代表了(文革具备)最高合法性,但是(毛帝因为文革)而背书了他对中华民族的彻底背叛,从而丧失了与毛帝相涉的任何合法性"——>此即背书!同样的逻辑在执政党上表述就是"执政党并不代表天然的先进性,但是……",如此类推!
李天一辩护集团的故意炒作轮奸案件(真正目的是妖魔化关注此案的公众),以便获得更高级法院或主管部门、领导同志(均乃中国特色)的干预和背书,实际上是把任何轻判李天一所意味着"不合法性"(成本)放大到了极致,从而将司审法庭推入了两难的境地。即便有上级的私下招呼,除大司审者拿到公开的指令判决的手谕(命令),"奉令量刑",否则司审法庭就自已承担其不合法性后果。象被曹操"借汝头来,以平众怒"的威胁,至少是职业上的威胁,被放大到极致地挂在头上。上级如果发出这样手谕,恐怕后果更为严重。
但在一个充满着与法治精神完全背反的,传统美德的法家暴政社会中,尽管李天一如果因为其辩护集团法盲而获致重判,纯粹是咎由自取;道德上却不必深责,甚至不妨加以同情的问侯。因为同样法盲的并不仅仅是李家小小的宣传集团,在天朝试图通过最高法院,给锦衣卫"严打谣言"追加名义上的合法性时,所谓的两高解释("最高检察院"这种机构同样是中国特色,代表着公权对私权的严重渗透),同样透支着中国最高法本来就已属儿戏的"合法性"。实际含义无非是将国产最高法轮奸成全中国全世界,人所共知的婊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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