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梦鸽耗资数百万,主动为李天一增加5-10年刑期

如果维持原判,没有人输;如果减刑,只有李天一家赢;
援例法与"明清律例,指导性案例"的区别,
援例之例是辩护引证,后者之例是钦定法律的一部分;
李天一案中暴露了大量的"宪政公知"是民粹"卧底";

梦鸽女士耗资数百万,主动为李天一增加了5-10年刑期

 

李天一案的司法环节已经尘埃落定,但作为案例可援的解读才刚刚开始。这也是西方援例法与中国明清以降的"律例",也与目前司法改革中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区别。英美援例法系的"例"是参考,但是否作为判案的依据,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内的选择,是对法的解释,而不是法律的本身。但是中国历史上的"大明律例,大清律例(沿用到民国后期)""指导性案例"中的"例",本身就是法律的一部分,由最高(皇)法厘定作为标准。法官(过去是县官等)如果不依例而判,就属于法官本身的失职,甚至可以据此法办。

因此象清华法学院(原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的刘桂明教授为李天一辩护作宣传时,所声称的"每一次援例的产生,都是正义的确定/固化(大意)"(其实是危言耸听),是对西方援例法制的不理解,也是大清律例式的大陆法系对"例"的误读,甚至是偷换概念。在刘的危言耸听中,显然是把"可援引(作辩护的)案例"当成了"律定为法的法例",所以才产生了"如果李天一被重判了,正义就永远被不公平而固化了",——>潜台词当然就是"存在着绝对的公平,绝对的真相,更高的领导,为什么不据此干预司法独立"之意。

如果刘桂明教授是无意之中因为无知,而在实际上鼓吹的是中央集权的中世纪等级制度,也如中世纪欧洲和中华大帝国一样,即便具备了法庭的式样,(中国称为公堂),而不得不沦入道德治国的专制,甚至极权的先进性地狱之中;那将是刘教授个人的悲哀,但值得他们个人悲哀的,绝不止刘桂明,还有那个以"倡导宪政"被笔者知其名的蔡定创。这些以"呼吁宪政,法治"成为大V的公知,在李天一案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例面前,甚至能够偷换"疑罪从无"为"我(质)疑则李天一无罪",不由得让人怀疑,他们要的是那门子宪政。
ps:深入一点,大概会发现他们所谓宪政,如果不是不明所以然,就是中世纪式样的"形式上法治"的等级社会;此略

作为随笔,笔者仅就今天李天一案的司法落定,作简单的概括。首先要纠正受害人的民事代理律师(此案是公诉案)田参军先生的话:"如果减刑,输的是所有人,如果维持原判,只有上诉方输了"。笔者认为,如果减刑,就是只有上诉方赢了,司法和中国政体的合法性,将是最大的输家。如果按李天一辩护集团的要求(他们继续拒绝道歉,赔偿等等任何的,可供作为减刑依据的选择)不予减刑,上诉方也没有输(没有加刑),所有人都赢了,最大的赢家不是受害者(没有得到赔偿),而是中国司法体制在此案中获得的公信力

李家仅是"上诉方"的一分子,无论是李家辩护集团还上诉方,都可以视为[上诉方=李家+辩护律师],如果从李家拼命炒作的宣传而言,[辩护集团=李家+辩护律师+水军集团(含同情者)]。这几者之间的利益和目的,在此案中并不重复,(其另一些案子中可能重复)。李家在此案中无疑是输家,如果不是梦鸽一意孤行,将请律师找水军的钱,多少用来赔偿受害人后,以"我对受害者感到的痛苦,表示遗憾和真诚的道歉,并愿提供补偿,但我李天一真的不认为是强奸,更不认为是犯罪"——>这样将比妖魔化受害人,要好得多。

李天一这十年徒刑,完全是他母亲梦鸽花巨资,给李天一买回来的高价"酒店"。如果梦鸽完全不管此事,李天一可能只是判三,甚至缓三。如果梦鸽按上述方式辩护,则可能甚至拘役即放(因为已经关押了若干时间)。而当李家以攻击公众(也是攻击法制合法性的本身),妖魔化受害者的方式"拒不认罪"时,李天一应判13.5年,确是从轻了。梦鸽作为李天一的监护人和代理人,当然要对自已选择的结果负全责。这样又产生一个联想,如果梦鸽自已又选择了"崩溃,自杀",那是不是中国的法制"做谣"把她逼死啦?留作思考题。
ps:有好事者估计,李家律师费超过100万,请水军发动媒体的钱,可能达500万!贵呼哉?不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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