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7日星期日

美国和欧洲不愿意授予黑人或犹太人以公民权

否定社会契约论,目前是确立"公法与私法"的边界,阻止"公法对私法的渗透";
所要纠正的三种误解:
1)民主的确是社会契约,但社会契约不一定是民主;
2)民主是人权私有的权利(力)神圣不可侵犯,不是"契约诚信人权不可侵犯";
3)民主法治的合法性的方程式:不存在"没有受害人举证的司法正义"

 

民主的确是基于社会契约的制度,但社会契约下的制度不一定是民主。这是否定社会契约论,所要说明的第一个常识。第二个常识则是对"人权利益和自主选择的权力,神圣(得连契约)了不可侵犯"的再强调!人权断言是"人权神圣不可侵犯",而非"契约神圣得(人权也)不可侵犯",大概只是语文课例句级别的常识!却居然能够演变成"权利-责任(契约)模型",让基督教孔儒马恩毛孔儒等卫道者的道德文章,反反复复地无事生非几千年!大概可以帮助读者理解,当你真的想成为自由人时,你将处于何等敌意的环境之中

社会契约不是神圣的,也就等价于"国家,法律,宪法"不是神圣的。既然名为民主(或者叫宪约)的那种契约,是公民个体共同缔结的,以公民个体的权益为依据,——>参照前文,在人权面前,契约不是神圣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对缔约者之一的公民,受"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共同利益"为标准的惩戒。这是否定社会契约论所得到的第三个常识:任何能够称得上是基于人权共约的法治的公共约束,都不可能有(缺乏受害者举证+默认权益归于被告)的合法惩处;只可能存在缔约者之一举证,依约法对自已利益的维权。
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举证- 默认权益归属个体;
或:  受害人举证=谁主张谁举证 + 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以上就是笔者曾经解释过的民主法治的法学方程式,大白话就是:不存在公众作法自毙的利益合理性,更不存在公众作法自毙的神圣意义。这句话本身就是对社会契约论诞生之处所蕴含的专制意义的彻底否定。由此也就可以确立"公法"与"私法"的准确定义及其各自应守的边界,也可以理解哈耶克对通往奴役之路在制度建构上的体现的概括:"公法对私法的渗透"。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初始的粗略含义,来自的是罗马法学家乌尔平:"公法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私法是裁定公民之间争端的法律",——>从中已见社会主义思想了。

私法是裁定公民之间争端的法律,操作细节(法制)上需要再明确一点,但大意上是没有错的。由此也可以理解罗马共和国和帝国时期的"客民"现象,以及与之差不多的,美国最高法院对德斯科特(黑人非公民的诉讼案)中的裁决理由(1856)及所谓美国蓄奴制的本来含义。因为罗马的法律,既不把外邦人与罗马公民的小冲突,视为"危害国家利益",即不宜动用罗马国安部的锦衣卫;但是外邦人也不是罗马公民!(同理,黑人不是美国公民)。因此如果没有客民(美国就是蓄奴制)制度,外邦人将无法诉诸罗马法律的保护。

现代社会通过国际法,缔约国之之间彼此给予对方入境公民以同等国民待遇,解决了罗马法学和历史制度中的难题。所谓"入境签证"就是逐一甄别其他缔约国的申请入境者,是否在个体意义上可授予"境内对等国民待遇"的意思。免签证的意思,就是"那国家的公民习惯法,在本国标准上是可以信赖的"。至于所谓中国人在国际上旅行的签证"被歧视",其实是中国自已在近似宪法式的党国宣言"俺国是(跟其他国际法缔约国很不同的)中国特色",——>既然你自已强调那么多中国特色,那是要求人家逐一审查!自已抱怨什么?

但是美国的黑人,却没有可给予"对等国民待遇"的"黑人国";类似的还有欧洲的犹太人。而美国和欧洲却是,既不愿意授予黑人或犹太人以公民权(除南北战争后的德国),美国北方又不愿意与黑人生活在一起(欧洲倒还勉强与犹太人生活在起,直到希特勒德国为止),那么非要废除他们眼中的蓄奴制,也就只能象林肯所希望的"把黑人轰出美国(因此非洲出现了一个利比里亚)",后者事实证明更是不可能实现。此间矛盾与所谓种族主义,如果说有什么关系的话,无论是直觉的情感,需要找些哲学大道理,作为是烟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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