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

湖南锦衣卫抓捕陈永洲

陈永洲案是两件独立案件,一是陈被迫害案,二是涉中联重科民事诉讼案
陈永洲被迫害案,湖南省锦衣卫集团是唯一可能涉嫌犯罪的一方;
无论陈被迫害案是否昭雪,中联重科诉陈与新快报民事诉讼,仍可以成案;
最高法最高检若"追认锦衣卫合法",只不过自证"两高"不具合法性

在陈永洲被跨省非法拘捕案,可以让公众理解,诸如"诽谤""造谣""损害商业信誉罪"等等,是何等的"公法向民法渗透"。在陈永洲非法被陷湖南锦衣卫一案中,责任不在于中联重科方面,尽管以扣在陈永洲头上莫须有的标准,湖南锦衣卫坐着中联重科的奔驰(大概还吃着中联重科的请客)到广州抓人,前者是严重受贿,因此罗织罪名抓人的黑社会打手;后者则是明目张胆贿赂成群的国家警务人员。任何一边随便拿一个出来,以莫须有的标准计,罪行都比陈小记者要滔天得多。这还没有算上中央电视台公然违法
ps:"公法向私法渗透"的理论创新,就是国家招募的公知,代表民意呼吁"公益诉讼","打谣运动"只是中国梦的第一站

不过从法治一点的角度上看,中联重科是民间"自我举证被诽谤"的苦主,在"公法向私法严重渗透,警察代替法院,民事作刑事公诉"的"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中,好歹比起他们自已找黑社会打手揍陈小记者,要来得法治一点。民间企业(假如忽略中联重科是代表了帝国先进性的国企的话)有作为法盲的天然权力,告官不知门路,该作为民事诉讼找法院的,告到警察锦衣卫那里,也不算有什么不对。警察如果是守法的,本应不作为,如果有作为,本应把刁民轰出去。最后却作受贿状,跨省抓陈小记者,违法责任全归湖南锦衣卫

以此案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无论陈小记者的刊文,在中联重科("诽谤受害人")和湖南锦衣卫眼中是否有"有违绝对真实的虚假",也无论陈小记者是否已经"坦白从宽",针对陈永洲的任何控罪,显然都不成立——>不要说证据,此案连"案子"都不成立!此案到目前为止,令人遗憾之处,第一是新快报是软骨头,他们本应继续"请马上放人";第二是再次暴露了互联网上的民粹公知,那些自以为"幸好没有声援陈永洲"的懦夫,笔者猜他们之中因为道德抹黑李天一案中被轮奸的受害人,而成为李家水军中的勇士,可能性挺高滴。

同理,中理重科只是作为"自以为遭到谣言诽谤"的民事受害者,他们没有作为"法律专家"的义务,因此错告到锦衣卫处,甚至还行贿之类;但只要明确他们是不掌握公共权力这一事实,(此处不考虑传闻中的官场背景,也不考眠国企也代表先进性),那么因为他们也不具备"腐败"的条件。而且,即便此案最终是把湖南省涉案犯罪的锦衣卫集团,送交军事法庭,撤销对陈小记者的一切控罪,赔礼,赔偿,道歉……,但与中联重科认为陈记者和新快报之诽谤,那是此案并非彼案。中联重科仍然有着民事诉讼陈与新快报的权力

因此陈永洲案是完全没有关联的两件案件。第一宗是涉及官方合法性的重案,即湖南锦衣卫集团涉嫌警备黑社会犯罪案;此案与陈的报道真实不真实,完全无关;第二是只能是民事性质的,中联重科诉陈永洲"报道不实,伤害商业荣誉案"。后者只能是民事,因为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诉讼默认权益归于被告"出发,中联重科必须举证自已因为"因为真的是诽谤而且真的受害",——>而不是中联重科举证"认为陈永科报道,不符合绝对真实"。因此湖南锦衣卫所谓"掌握了陈涉嫌伤害商业荣誉罪",反而是锦衣卫集团自证有罪

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诉讼默认权益归于被告"的法治原则出发,可以断定"伤害商业荣誉罪"是恶法,天然地无效("lex冲突于ius时自然失效")。说老实话,如果不是锦衣卫集团从箱底里翻出这条恶法出来,笔者还不知道咱中华帝国的居然还有如此特色的"法律",能够如此鲜明地演示"恶法总是大多数,法律不是神圣的"等实体法学的先验结论。俺朝最高法院等仍然可以按追认行政打谣"合法性"的方式,接受湖南锦衣卫集团的政治勒索。这样终点又回到了合法性守恒的起点:无非是深刻地证明了天朝的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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