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马上释放陈永洲,请湖南锦衣卫投案自首;
陈永洲案离奇之劲,已经登上打谣乱抓人运动的榜首;
在陈永洲案也象薛蛮子案般石沉大海以前,简单回顾陈永洲案到目前为止的,并非完全透明的种种情节。以李天一宣传集团的口径,"司法透明,公众关注"即司法不公平;则湖南锦衣卫集团要在不透明中,把陈永洲办成罪该万死的铁案,自在是为了天朝帝国特色的司法公平。这一条,咱们不去争它。笔者是想说,如果要用"细节权威""内幕直真相"之类的细节理性主义手段,以求证明湖南锦衣卫集团的非法,或者陈永洲案显见是程序非正义的错案(连冤案都算不上),则我们被不透明的公众,轻易就会被CCTV采访的认罪所打破。
ps:薛蛮子本身是民粹的公知,不过就算此君涉嫌老头子卖淫罪,放还是继续关,也该有下文吧?
如果从程序非正义的显见错案来说,无论湖南锦衣卫集团"跨省追捕言论错误罪"的初衷是否符合天朝"两高中央"(随时可以追认的)合法(仍然是天朝特色),至少以下情节是由CCTV及湖南锦衣卫方面,主动透明给公民大众的。陈永洲先是以"实名发了十几篇涉中联重科造假的报导",因被中联重科"报案"而被追捕,——>这意味着任何人只要举报任何他人的任何言论,就足以让警察出动,把被报"案"者作为罪犯抓起来;其一是公法对民事私法的严重渗透,其二意味着权贵阶级已经可劫持公共权力,——>但还不是主要的。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被人首告言论伤害之被犯罪"作为"恶法亦法",被忠于职守的湖南锦衣卫集团"积极作为"地侦办,——>那些时刻牢记者要"监督政府不作为"的人科动物,希望他们能够反思一下,为什么"政府不作为"是天经地义的正义!——>跨境"积极作为的"执法,在中央集权的中华帝国,变了便于镇压民间异议于天朝的"异端",本来也没有真正贯彻"司法管辖地"的"西方那一套",天朝两高中央还能随时追认秘密警察的爱国主义犯罪为正义,——>因此我们也不去追究那些程序细节时可以变动的"跨境违法"。
最起码中国的公民大众,已经通过湖南省锦衣卫宣传集团及中央电视台的协助,看到了以"诽谤罪"被追捕的陈永洲,然后是被指控为可笑的"受贿罪"——>陈永洲根本不是国家权力工作人员,完全不具备"受贿"资格!——>再而被指控为"危害商业荣誉罪"——>"商业荣誉"是否被危害,不是此罪的关键,而是此罪之"商业荣誉受损"是不可能举证的;因此只能够从涉案人的"行为,意向"定罪;换言之,此案如果不是不存在受害人,就是受害人无法举证,更不可能存在"无疑地荣誉受损罪"——>此恶法无疑,也不是主要的。
ps:如果说"诽谤"罪还可以是中联重科作为受害人首告,几经变迁,"危害商业荣誉罪"肯定已经是湖南公安犯罪集团的罗织;
最根本而明显之处,就在于湖南锦衣卫集团,显然在追捕陈永科并关押以前,居然根本不知道陈永科是犯什么罪!无论湖南检查院是否已经加入了锦衣卫犯罪集团,明摆着的事实是,此案是先把人抓回来,然后再一条条罗织罪名,"总有一条法死陈永科"!——>在一个恶法总是大多数的中华帝国,真的不能说,湖南锦衣卫集团,跟他们的前身,薄熙来犯罪集团一模一样的"先抓先定罪",这一套"枪毙了再审问"的积极作为而能逍遥法外!仅仅是湖南锦衣卫集团的信仰!甚至于,仅仅是CCTV出马抹黑陈永洲,连民粹公知也倒戈了。
民粹公知跟随着中央电视台的落井下石,说明了湖南锦衣卫集团在天朝帝国,现在可能还不算是犯罪!民粹公知对陈永洲的抹黑也是可笑的。诸如陈记者发表文章时,会私授几万元好处费;不去争辩其真假,也不必争论是否是行业中众所周知的潜规则,只从受害人而言,陈记者就算收好处,受害者也是新快报,新快报还说"请放人"呢!民粹公知又指责"陈永洲收受50万元巨款,作为抹黑中联重科经费"——>中国公民不能收巨款后批评人与事?如果这叫犯罪,今天我们所有工作就业收入,全都是原罪!民粹公知之愚昧,此案一斑!
ps:至于陈永洲涉嫌被刑讯逼供,在更根本的程序正义上的显然面前,反而变成了不太重要的"细节";
ps:民粹公知大概是借落井下石,证明民粹的革命理想是"无私的",所以"收巨款才做事"就成了陈永洲可以被抹黑的罪名;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