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代表的强烈误区,及其通往极权主义之路;
社会契约论不是民主的代名词,人类所有组织都是契约的产物;
社会契约论是"君权天赋""主权高于人权"的观念;
"社会契约"能够贯彻的两个必要条件,构筑通往极权主义之路;
由于人权法治是公众授权"法制"对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执法,而不是君权神授的"法家"。因此"权利的让渡"必须以其彻底的透明性,接受公众监督的观念。此即欧美启蒙时代所强调的"契约论"及"不可让渡的权利(力)"。这里涉及到公知启蒙时的非常强烈的误区。典型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后进社会的民众缺乏诚信论"或者"人民素质(低下)论"之类的观念。误区的产生是忽略了自古以来所有社会组织,"存在即合理"——>合理不是指"必定正义",而是指任何组织的存在,都意味着契约。
今天许多对民主历程仍然不太了解的人士,常常把"社会契约论"(如卢梭)视为"民主",甚至直接视为宪政。他们会说,"法治"就是"按照契约的社会组织(治理)";人治就是"不按照契约,按某个统治者的意愿去治理";德治就是"按照道德去治理",等等。因此,他们就会得出,民主之法治,就是"为之治"的契约,是通过大家投票同意的,——>这算是较良性的解释;但无法解决"少数人不同意时,算不算法?"——>卢梭由此得出公共强制论,即"暴力革命,强制少数人服从",从而堕入"多数人暴政"的陷阱。
ps:笔者估计,99%以上的民主人士,仍然没有搞明白上述逻辑与矛盾的冲突;
实际上"社会契约论"是对"天赋王权"的升级版,而不是什么人权法治。契约论并不是民主所独有的社会关系,因为历史和现实中的任何组织的共生,都是事实上的契约。被布丹等法学家用于强调"国王的权力受让于历史上的契约,已经让渡的专制权力(先进性)未经国王自愿,不再属于公众",——>这也是人民主权论!孟德斯鸠已经看出它的毛病,因此特别称之为"人民主权论"与"以人民为名的主权论"。后者今天有着更响亮的马恩毛有中国特色的名字,诸如"科学的社会主义""先进性""社会利益""人民利益"之类。
ps:可见所有极权主义及其国家,都是"以人民为名的主权论",无怪乎"主权高于人权",根源却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公共强制;
当卢梭式的思维,将"社会契约"作为民主与专制的区分时,无可避免地面对逻辑上的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是如何克服"少数人"的反对?当卢梭的观念(即法国大革命式的)被当成正义时,此所谓的少数人,也就无可避免地被妖魔化,而有了许多文学上极为锦绣的修辞所赋予的名字,诸如"统治阶级(如果与权力及权力的历史比较接近的话)""剥削阶级(如果与财富比较接近的话)""既得利益者(如果活得不太坏的话)""阶级敌人(逆我者总之要亡)"……;针对此少数人的"正义暴力"也被进步分子命名为"阶级斗争"。
第二个逻辑条件几乎就是第一个条件的重复,只是发生在契约已经达成以后:如何保证所有人遵循既定的契约?一个普遍地不尊重契约的社会(如被称为不尊重法律)自然无所谓契约。由此也就有了诸如"没诚信(所以不尊重契约)""没信仰(所以不尊重某种信仰下达成的契约)""素质低(不知道什么是契约)""自私(不尊重契约责任)"……,由此又再次不可避免地回到第一个必要条件上:"如何强制此(不遵守契约的)少数人"?因此第二个问题,只不过是第一个问题的打击面的扩大化,或者说"阶级斗争的扩大化"。
ps:到此为止,恐怕很多人已经看出,从"反专制的民主启蒙"到"极权主义"的通道;
更直接的是,如果不是毛主席式的发动人民群众大打武斗式的"镇压极少数",(类似的还有希特勒冲锋队"水晶之夜"之类);则无论是大多数人授权一部分人为人民服务(镇压极少数),就是一部分人自告奋勇"代表了大多数(人民)"镇压"极少数",——>这显然也是契约!当此契约是不可更改的,或者已经可以镇压任何"少数"时,大概也不可能存在对契约本身的监督(如李天一案中,宣传集团对公众的攻势),则契约也将是大多数人所不可能更改的;则如何知道不是少数人,正在镇压着绝大多数呢?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ps:极权主义至此就从"反专制的民主启蒙中"诞生出功德圆满的,基于《社会契约论》之"秩序"的"主权高于人权"的"人民主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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