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案的"受害人举证被采纳"非常困难;
歧视诉讼迹近于"精神脆弱者"无事生非;
示威的本来含意,是强行地自愿示众;中性偏贬意;
有集会结论自由的民主社会,示威是"左倾"的坏事;
从私有制的"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出发,不满于"感到被歧视"的"受害者"要通过司法渠道表示不满,——>这是唯一合法的针对个体补偿的可能途径,但并不能保证你一定胜诉,——of course!受害者需要自我举证"别人歧视,对我造成伤害",——>这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实上,所谓的"(感受到被)人身攻击"的诉讼,其实就是歧视诉讼中的一种;因为被对方的言语感受的侮辱,而认为是遭受人身攻击,因此感受比正人君子低了一等,因此感受比歧视了;然后就据自已所认为的对方的不当而诉讼。
在这种案子之中受害者不难确定,但是受害者举证"被言论,感受被歧视而伤害",殊难保证不会伤害别人的权益。举例说,我追求一个美女,她却嫁了另一个帅哥,难道不是感受到"被歧视"的彻骨伤痛吗?对了,这种伤痛,在艺术作品一般称为"失恋";但是人家美女,就不能找他心仪的帅哥?帅哥如果失恋,是不是也可以告美女歧视呢?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崔真实自杀了,难道就是别人的过错,而不是她自已因为做了错事,羞愧见人?如果说人家的话有假,难道人家必须查实绝对真相,才能冷嘲热讽?言论戏谑有罪?
因此在事实上的司法实践中,所谓言论攻击啊,歧视啊之类诉讼案,极难满足"受害人举证自已受到切实的损失,而责任在对方"的民事条件,更不要说满足刑事案所需的,由公诉人验证受害人具体损失,而不是由公诉人去证实"被告的行为与道德的不当",——>记得"刑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高级思考题吗?这一条是揭示!——>因此,凡是因歧视案和言论攻击之类的理由诉诸于民事案,差不多全部都是无事生非的讼棍。尽管是合法的,但绝不应鼓励,而应稍设门槛。而当此类案上升为刑事"公益"时,必定是极权主义的滥觞。
因为不能付诸于民事诉讼的"感受被歧视",如果还要炒作愤愤不平,就只是事件,而不是案件。不能满足法庭立案,又要愤愤不平,按西方社会自由度的许可,一般允许示威。如果同一感受的人还不少,示威规模就可以扩大得颇引入注目,——>不一定是好事!在"童言无忌之辱华事件"中,据说凑来一万多人示威,(此说恐有水分,因为按一些报道称,示威者连同围观者,可能一千人都不够)。如果示威发生在ABC拒不道歉的时侯,这种示威可以让美国更多公众,看到华裔感受的不公;如果ABC已经反复道歉,变成了民粹的示众。
示威的本来含意,就是强行自愿示众。示威的汉译,让汉语表意习惯中思维的华人,产生了"示威=进步=反抗=总归不会有坏处"的单纯。而当示威其实是示众时,它的含义是中性偏贬意。中性是就其动机的而言,可能真的有冤屈,也有可能是漫天要价。典型如"占领华尔街,占领中环"。贬意是因为它毕竟影响了公众正常的生活。因此当牛二示众越来越走向女人法则的游行示威时,迟早会遭到政府的镇压。如果政府不镇压,也会遭到民众团体的镇压,甚至因此惹起本来是局外的民众,真的对政府造反!包括加入示威群体造反。
在集会结社自由的民主社会中,示威不是一件好事。因为示威时,蛇龙混杂,不容易形成群体中的契约草案以作为利益上的共识。利益相通的群体与其浪费时间示威,不如花点时间组织自已的社团,以共同的利益契约,与当权者交涉,作为新的立法或纠正的社会利益上的依据。典型如英国的反谷物法运动。而在禁止集会结社的专制社会中,示威是一件不得已的事;因为政府禁止集会,不满的民众除了示威,并在乌合中随时革命,别无他法。由此意义上而言,大革命的缔造者的确是统治者自已!因为阻止了民众与之利益商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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