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的学术概念和美国"歧视案件"的惯例;
歧视论是基督教等级社会的传统和基督教文化的陋习;
歧视的司法惯例:如果原告有自主的其他可选择,就不存在他人对原告的歧视;
美国陪审团制度中被抱怨的歧视,和美国族裔分居现状的形成;
要理解"童言无忌辱华事件",作为一次观察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现实的脉冲;需要首先说明一下"歧视"。歧视是等级社会中,下层抱怨上层不厚道时,常用的道德谴责,也是孔儒文化从基督教借鉴的思想垃圾之一。请注意理解,笔者从来没有说过"歧视是好东西",笔者强调的是"被指责为歧视的"未必是歧视,常常只是一顶莫须有的,甚至肯定不合理的帽子;——>此即为什么基督教在中世纪"反对歧视,强调基督徒在上帝面前个个平等"算得上是进步;但是在现代公民社会却强调"歧视,平等",却是精神垃圾的原因。
"歧视"是等级社会中的衍生现象,只存在于"等级社会"这个容器之中,而无论在此容器内,是谁感到被谁歧视了。在如美国社会这样的公民社会之中,如果你抱怨的是"个体私有的权益被侵犯"作为"某种歧视"的理由,还算得上是莫须有(也许有)的申诉,但需要你阁下自已举证,并接受司法和陪审团的仲裁结果。无所谓公平不公平,如果你不认为以上是公平的,你就不是这个公民社会的成员,你就没有资格再抱怨"被歧视"。你还可以抱怨这也是"对你的歧视",比如你认为自已本应高人一等是上帝下凡的伟大领袖。
客观上我们必须承认,由于美国这样的社会还有大量的基督教信徒,基督教文化仍然拖着美国走在通往奴役之路的康庄大路上,美国历史上也确实存在过白人与黑人分间的等级差别,在彼社会之中的确存在着对黑人的歧视,因为黑人不存在自主选择的完全权利(即权力);因此在美国许多关于"歧视"的争议法庭中,陪审团会裁决"歧视诉讼案"的原告胜诉;但也有更多的同类案件,陪审团裁决原告失败。这种案件的一般言是"黑告白";因此黑人团体又抱怨,是因为白人占多数的陪审团,对黑人的歧视,——>回到了起点!
ps:此处有一新的表述:权利是不完全的权力;因此公共权力是权利;私有完全的权利即是权力;;
以上的大量的歧视诉讼案的"胜诉"与"败诉",因其本身的自相矛盾,只能形成极少数的可循之例,以及目前美国对于歧视案的立案、裁判和上诉的一般惯例,——>还不是原则;更未成文法律。此惯例(实际是法学原则,但因基督教的阻拦,未被具体成法)就是:如果原告有其他选择的充分权利,那么原告就不能以"歧视"作为诉讼原告的理由。此原则等价于,如果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举证原告还有其他选择,则原告的歧视诉讼,将自然失效。道理很容易理解,那意味着原告对其"放弃的选择的相关人的歧视",自相矛盾也!
ps1:由于只是惯例,因此法官不能据惯例拒绝立案,也不能拒绝陪审团作出的,那怕是显见荒谬的判决;
ps2:"私有权益的自主选择"显然是对"歧视论"的更彻底的否定;但惯例则是目前的传统习惯法;
上述不同族裔之间的彼此抱怨在"陪审团制度中被歧视",相应地也产生了在居住环境上的相应后果,那就是各色族裔彼此聚居在一起,这样就可以在各自的本地自治的司法裁决区域中,保持着自已族裔在陪审团中相应的多数。自然,当黑人抱怨在白人社区中"被歧视"时,白人同样抱怨在黑人社区被歧视。华人不幸是极少数裔,又不象印第安人有自已的保留区,因此在全美抱怨被歧视就最多的。这样就回到了前文的逻辑上,如果你还只是拿着绿卡,你无权抱怨美国人歧视华人;如果你抱怨美国制度,你还可以放弃美国国籍。
退一万步来说,你是一个"黄皮白心"的基督教类型的信徒——>目前炒作"童言无忌辱华案"中的所谓华人中,笔者还没有见过一个是这种类型!——>你只是为改善你眼中的美国制度上的不完美,而在此事件中作为示威的一方;那么你也只是"建言美国制度改良"中的一派,试问你凭什么认为你高人一等,别人要按你的要求改造美国?那难道不是对其他人的歧视?最后解释一下在上述关于歧视理由的诉讼案中,由于是惯例,而非法定原则;因此所述诉讼案,一般以庭外和解,或者以司法交易而告终。但并不等于被告"认错"。
ps:对比中苏的民族政策,可以发现中苏国家鼓励不同民族的"混居"——>这是集权社会的特征,所谓"民族和谐,团结";但是美国及西方等称得上是民主的社会,就默认民族和族裔的分居,即强调排外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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