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对国际惯例的偷换概念的接轨:
国安部,监管互联网,精神病免刑责,未成年人犯罪特权
陈永洲和李天一轮奸案中的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
近来听到很多国际惯例的有中国特色的汉语解读。随笔中简单列举对比一下:
三中全会中涉及到咱国的"国家安全部"的新闻,领导有领导的考虑,还有诸如政委会,过去等于希姆莱和罗姆外加戈林的连体症,也的确需要处理一二;此非笔者所乐意揣测之处。笔者只是指出,咱国宣传部门将之引申为"美国也有的国际惯例",实乃误会。美国固然没有讲政治打黑的政法委,也没有所谓的"国家安全部",——>但前苏联和纳粹都有此名称和同样功能的部门。美国那名字相近的叫"国土防卫局",当然也可以意会为"美国KGB",但人家是针对境内恐怖本国的看门狗,咱国这个好象更接近是苏联种的衙门看门狗。
类似的还有咱国监管互联网,还能搞出七条底线,连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跟教科书不同也算造谣;却也说"美国也监管互联网"的国际惯例;同样也是汉语类似的意会。美国是"监控互联网",就是反恐战争中授权美国政府,经国土防卫局对国内外互联网和通讯的监控。此节已经由斯诺登同志一一披露,至少美国没有"反谣言法",也没有跨省捕之类动作。
自然也有说"美国也有国企",但人家那是"国防部特约供应企业",只凭自主接受国防部定单(可以拒绝),而且限制10%的利润。类似的还有,诸如"精神病减免刑事责任";汉译笔画一点没错;但是如果说是国际惯例,人家那是"犯罪人(因为已经证实犯罪,不再是嫌疑人)自已举证,在犯罪行为的同时,患有法定可减免刑责的精神病",在中国就给特色成为"法院要证实嫌疑人不是(几乎是任何一类)精神病人"。虽然说中国成文法上也有"法定减免刑责的精神病",但事实上连抑郁症也在中国创新成为杀人无罪的理由。
又如"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院公告中不透露嫌疑人隐私",——>公告中不透露全名是惯例,不是法定;但中国非援例法,先不谈这个;——>如果声称其是西方国际惯例,那么人家指的是"未成年人轻罪案,不公开审理;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禁止电视和广播直播,而且公众旁听要得到法庭、受害人、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的许可;但法庭仍需向记者公告(招待会),惯例上也要允许记者旁听";但是在中国就给特色成了"黑箱操作",非但没有记者招待会,不但连媒体也不能提嫌疑人的名字,甚至连公众讨论也不能提这个名字。
ps:更有甚者,李天一的宣传集团中的国产法学家,甚至把上述"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偷换成"保护未成年人",结果成了"保护犯罪"
今天据说是那个叫李天一的罪犯(一审已经定罪,因此不再是嫌疑人)上诉庭再审的日子。那个创新了"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待遇"的李蒙记者,改了个呢称叫"记者",又给新浪推荐到首页里,继续为李天一轮奸无罪,鸣鼓什么罗生门!这个记者长不溜秋的几万字细节故事,详细得任何公众,如果不是李天一本人,就除非是被李天一轮奸的那小妞!或者除非是李蒙自已就是给李天一替了罪的当事人,否则肯定不能对其故事作任何证伪,——>如此长篇算得上小说了,却仍然不能直面"强奸已遂的事实"和相应的控罪!
ps:笔者其实不知道"罗生门"是那里出产的大门,估计是文学艺术戏子们的某种情感编码,不过肯定跟本案被告的控罪和和控罪无关;
老实说,如果按照陈永洲记者发了十几篇自已认为是真的报道,就给湖南锦衣卫跨捕起来;新浪或奉宣传部的指令,招集所谓媒体代表,开展声讨陈永洲的记者道德不算好的批斗大会!按此标准,一直抹黑被轮奸的受害人的李天一宣传集团,他们之中所有的记者的律师,都要劳烦警察叔叔把他们抓起来,象对待陈永洲一样严刑拷打写检讨,让CCTV也来代替法院宣判!!why not呢?无非是陈永洲得罪的是官大财粗的牛逼的老虎屁股!而李家水军记者之流所抹黑的,是穷得要坐酒巴给轮奸了还可以任意给抹黑的民女!
ps:如果对照一下牛逼如亨利福特控告太阳报陈永洲"损害商业荣誉诉讼案"的辛苦样子,更明白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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