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悖论:同级行政权力,不可能取消自已的"有利政策";
行政措施"设置建构与改革" 所谓高效是错觉,及计划经济,及举国体制;
"监管行政定理"的客观性,常被误解为"统治者不肯放弃既得利益";
行政手段不可能取消养老金和医保的双轨制;及可行的解决办法;
明确了社会养老金与医保双轨制的要害,在于国企和机关自办福利的成本,经公有体制(一般是经地方债务和国企向银行的借款),向公民大众的转移代价,最后以沉淀为国有垄断的银行(包括名为民营银行,实因严厉监管与行政控制而成为事实上的凭金融特许权的"民营承包型的国企银行")坏帐和央行凯恩斯主义提供的现金为转换,变成支付地方债务和国企自办福利的源源不断的(其实是税收)资金;明确以后,社会养老金与医保双轨制,就与政府土地财政的高房价,和国企不能破产的"倾斜补贴",殊途同归地统一了起来。
社会养老金和医保双轨制,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取消,是技术性的困难,而不是"不应该取消"。原因就在于这个双轨制,本来就是行政手段的设置,——>"行政手段设置的,不就可以行政手段取消吗?"——>这是计划经济的观念,或者说是"中央集团,专制政治,公有制"的观念;如果这种观念真的"非伪",还真的就是高效率的,真的不需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一套了。"行政手段知错能改,所以高效"是公有制传统根深蒂固的"先验";但在敌对意识形态之实体经济学中,同样是"先险地错误",并且就是改革失败的原因。
同级权力的行政手段一经设置"有利的,有用的"政策,就不可能再通过行政手段将其取消,除非将此行政手段转为法案,通过"司法独立,地方自治"的方式,在独立后的"司法,自治"中才能脱离本行政权力而取消之。这就是改革不是反谷物法,反谷物法也不是改革的道理。可以回顾一下,80年代的国企物资供应的双轨制,取消了吗?表面上一纸公文就取消了,实际上不就已经转变成国进民退吗?不是转变成现在的"社会养老金和医保的双轨制"吗?此处请各位在此先回忆一下"改革是旧制度,换一种形式"的先验结论。
ps1:此段红字已经涉及到"司法至上"的政治概念,后者本来想作为李天一案的铺垫而介绍;
ps2:同级行政权力不可能取消自已制定的"有利政策",可视为一条政治学的定律,对应"司法至上"可称为"监管悖论";
ps3:今天常常有人说"不能放弃监管"就是直觉感受的监管悖论,但在公有制传统中,常常被误解为对私有权益的监管;
ps4:将权力关进笼子,指的就是"监管行政"的必要性,"把权利放出来"指的就是私有权益不可侵犯;
ps5:即便是西方,税项增加容易废弃难,也是由于"监管悖论"作怪;
同级行政权力不能消除自已的错误政策,(这也是美国为什么要搞总统选举,总统选举要换届的重要原因),常被误解为"统治者不愿放弃既得利益"——>"既得利益"常常又被偷换成"行政权力体制外的私有权益",从而变成了压榨体制外的成本,补贴错误政策之继续的借口,国进民退的所谓改革也应是如此进行;——>实际情况却是,同级行政权力的错误政策,不但形成了围绕此错误政策而获利的,掌握着行政权力的特殊利益集团,(非常典型就是官方的计划生育权力集团),同时整个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要为历史错误背书损失。
以行政手段社会养老金和医保的双轨制的政策企图上,首先将面对一个事实,就是那是机关和国企的"自治"环节,那将意味着中央从上而下的改革,极难深入到细节,更不可能通过自治体自我监管。同时因为这种自治(自办福利)不一定是显性地能过上级拨款和银行贷款,而极可能是通过基层专卖的垄断,而直接截留向中央提供的收入,俗称单位小钱柜。由于此时的市场仍处于专卖的垄断压抑之下,民营商业不可能越过行政垄断而入替此市场(相当于高额的隐性税收),因此当这些国企和要关罢工时,供应就不足了。
结果就是常见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头宽松则下头(权力滥用的)宽纵,上头认真则下头打哈哈的同时怨声载道。习教皇现在还要强调"上梁不正下梁歪",实际情况恐怕是,下梁从来就没有正过。上梁正下梁也歪,上梁歪下梁不会更歪;上梁正时下梁怠工,民怨也(因为垄断中的怠工而)沸腾时上梁滚蛋。结果就是,只说民粹不干真事,甚至只干坏事不干好事的民粹,如薄熙来者,如果不是遭逢意外,政治前途甚至会更顺当。结果就是奴隶制定律的继续,"机构一年年精简,一年年臃肿",无非是公有制断言在前之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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