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星期二

陈永洲和李天一两案中的民粹的道德治国观念

陈永洲和李天一两案中的民粹的道德治国观念;
法治条件下的"罪名成立"与"量刑标准"的机械运作

 

在陈永洲案中,笔者关注的是"因为陈永洲'被控道德不好'而落井下石(以自证清白)"的民粹公知!一般而言,他们在李天一案中同样地也是"因为肯定被轮奸的受害人'疑似道德不好'而落井下石(以自证出污泥而不染)",同样的思维如果再调配上一点点逆反,不难得出"因为李天一疑似未成年人,疑似是个道德高尚的(或可以原谅的)好孩子,所以轮奸贱人无罪,不替李天一掩盖的公众有罪"。这些精神病的共同点,就是完全忽略了,即便是在目前法治条件下的罪名成立的充要条件,仅仅着眼于道德(自证,攻讦)!
此两案中的民粹公知,一般而言也是"民主,法治,维权,反政府"的口号喊得最响的那一批!
但偏偏就是从根本上背叛了民主事业的人科动物!最良性的程度上,他们第一是法盲,第二是民粹,第三是人权盲,第四是道德治国的传统卫道!第五可能被视为良性的,他们绝大部分情况下,逢政府必反!陈永洲一案的要害,不是陈永洲疑似道德不好,而是程序非正义,对陈的一切涉罪指控,完全无效!不是挺陈倒陈的问题,是我们每个人是否具备最起码的人身安全的问题!从这些民粹公知的身上,可以看到马丁神父定律的步步运转。
马丁神父定律:侵犯人权无止境,"昨天我不反对侵犯犹太人,不反对侵犯天主教徒……,今天我被侵犯了,再无人为我争鸣"(大意)

在李天一案中,同样被轮奸同情集团的道德唾沫所试图掩盖的,是最起码的(犯罪事实=控罪+证据)的成立,和被称为法治时最起码的案判量刑流程。当李天一轮奸案被辩护集体自已炒作起公众的眼球,却指责公众关注"让李天一可能被公正审判"时,公众至少都能够发现,李天一案被不正常地延迟的事实。一件小小的轮奸案,早在所谓"公众关注"前就已经延迟了三个月才炒作;然后又炒作了三个月才开庭,然后又一次"无限延期上诉法庭开庭"了!这一系列的不正常,让人怀疑,海淀法院偶现的公正,只是司法系统的事故

法治案判的量刑是根据(量刑=(犯罪事实=控罪+证据)-(受害人谅解=减免=(认罪+赔偿)))的简单公式,由此理解法治与中国传统瑰宝的道德治国的根本区别,也可以理解李天一轮奸同情集团中,那些号称"法律,法学"的专家,到底是按照以上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在此案中未尽的细节而铺陈,还是从根本上推翻最根本的法治基础!案件之所以为案件,就在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控罪+证据"由受害人举证,被公诉人认为真实后,就成为实体。如果被告人对此不举证证伪,甚至不加质疑,犯罪事实成立为量刑实体。

犯罪不是受害者"强迫罪犯犯罪",而是嫌疑人自由的选择!因此犯罪人在事实成立后,也就自由的选择了被依法(公式,被机械地)量刑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就算是看作对公民社会契约的诚信,既然他们不能越狱劫法场之类的,就必须完成此一契约。法治之所以强制性,就在于不管犯罪人后悔不后悔,都要完成此一必须对公众透明的公共的契约。因为受害人是被动的受害,因此默认权益就到了受害人这边,这才是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李天一辩护集团所声称的"因为不认罪,不道歉而被重判"——>这是绝对的!这才是法治

法治的量刑就是犯罪人开始其自由选择(犯罪)的市场交易。犯罪人如果能够针对(控罪+证据)作有效的辩护,甚至推翻,都可以削减受害人所得的默认权益。当李天一犯罪集团(现在此说已经不过分)置"控罪+证据"于不顾,又拒绝作任何(认罪+赔偿)时,任何对李天一的法外减免,就是对法治的背叛!因为默认权益此时已经归于受害人。可见李天一轮奸同情集团(其实数量很少)的民粹公知,当他们强调"李天一疑似道德很好"和"受害人疑似道德不好",所以声称"疑罪从无"时,是对民主和法治的何等的背叛
思考题:李天一辩护集团能否参照陈永洲案,把受害人莫须有地抓起来,严刑拷打或威逼利诱出"涉嫌卖淫案",从而为李天一脱罪?如果出此结果,程序正义上错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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