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星期四

受害者沉默被视为默认,澄清则成炒作

愚民公知在李天一和陈永洲案中被舆论诱导的道德
将"受害者声明"误读为"道德招供",李天一同情集团的道德狂飚;
在李天一宣传集团的批斗之下,受害者沉默被视为默认,澄清则成炒作;
"就算是妓女也有最基本的人权"——>何错之有?反而成了李天一"轮奸无罪"的洗脱

 

ps:本文标题也提醒公众"官媒舆论诱导公众"正在被官媒偷换成"官府要拒绝公众的舆论诱导官府"
在陈永洲案中,笔者首先根据湖南省警察部门锦衣卫式的"程序非正义",
否定对陈永洲任何可能的指控。在此以前避免深入更具体细节的"个人观点",就是避免一些民粹公知(包括湖南锦衣卫和中联重科的宣传集团),以及具有"细节理性主义"思维的部分读者,以为笔者上述"大维度上先验"的结论,是根据"可争议的细节",象民粹公知一样的"选择性过滤"而得出的片面结论。特别声明的是,在根据"控罪与证据及口供"的有效性,得出先验的结论以前,避免深入具体的细节,并不是认为陈在细节上就是犯错的。
ps:附带先一句,就算陈接受五十万元巨款找中联重复麻烦属实,也是公民天赋的自由;如果这叫犯罪,我们所有人都有该死的原罪

在陈永洲和李天一两案中,甚至连大批国产法学家和律师在内的公知,都被当事人实际上是合理合法的声明所误导,而自以为当事人的"德操有亏"。再由此先人为主的"道德观感",去认定被李天一轮奸的"德操有亏"的疑似妓女,连累了天才少年李冠丰被控强奸"比窦娥还冤";类似地又有陈永洲"收受巨款"而认定其德操有亏,所以湖南锦衣卫集团明目张胆的犯罪行动(极类似王立军在重庆的"执法程序")就至少是"惩罚了一个贪财的坏人"。先行以道德直觉为标准,论定了罪与非罪后,反而将捍卫法治的公众斥为极端!

当李天一轮奸案中的辩护集团及其宣传群体,试图炒作起公众的眼球,关注于被告人"在酒巴兼职,肯定不是好女人"(所以未成年人李天一,是被坏女人勾引的受害者)时,穷得要上酒巴兼职赚钱的,因此而被轮奸的受害者,又如何与传统民众中"酒巴女道德肯定坏,被轮奸活该"的观念相对抗?如何与财雄势大的李家,能够组织起官方媒体,对受害人作铺天盖地的诽谤!谎言千遍勾起色情狂的想象力,也能淹死受害者的宣传攻势、批斗大会,相对抗?此时受害人及其律师沉默就被视为默认,澄清则成炒作,又如何自辩?

所以民粹公知聪明的愚民大脑,就从受害人的民事代理律师中的一条声明中,看到了被轮奸的受害人道德不好的"招认",民粹公知的道德,似乎就已经据此认定,李天一是如何被宽免脱罪的问题,而不是如何面对其控罪与证据的问题。笔者记者,当时田参军律师是这样说的:"(退一万步)就算是妓女,也有(不被强奸,不被倒打一耙)的最基本人权",——>这话有错吗?它只不过是说出了,李天一辩护集团所炒作的"道德真相",都是与其控罪和证据,完全无关的细节!但是民粹公知的大脑就可以认定是"自招是妓女"!

如果李天一轮奸案发生在美国,按"西方那一套"的惯例,(因为是恶性案件)既不会作为未成年人而上(轻罪而设的)未成年人法庭。所谓"不公开庭审"是任何被告和原告都可以申请的法庭待遇,只不过是轻罪案件的未成年人案,法庭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公开庭审"的请求。所谓不公开庭所指的是禁止法庭TV直播,但却必须允许记者的现场听庭和文字报道。显然,在李天一这件案子中,涉及"非公开审理与否"的命题正反双方,都发扬了爱国主义的精神,只是从汉语上下文(作为中国特色的习惯法)理解这个司法概念了。

如果李天一轮奸案发生在美国,那么李天一辩护集团置控罪与证据于不顾的"道德攻势",将毫无疑问地被顶格量刑(因为被告完全没有质疑,也完全没有悔意);——>不能因为别人可能被过轻判决了,就说李天一被过重的量刑了。李天一宣传集团还会因为其道德攻势,是令人深恶痛绝的诽谤,而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刑事案后的"诽谤案民事责任"的诉讼之中,几乎不可避免地在陪审团裁决中败诉。因此,如果李天一轮奸案发生在美国,受害人及律师甚至不必发上述声明。但这是中国涉嫌轮奸的高太尉阶级的李衙内!这里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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