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养老和医保双轨制的剖析

养老和医保双轨制的剖析:反不掉,也不必反;
养老和医保的双轨制,与80年代国企补贴的双轨制的异与同;
养老和医保的双轨制与社保"并轨",无助于社保基金破产的补救;
养老和医保的双轨制,一直在并轨中并遗留历史问题,已经无法再并轨下去;
养老和医保的双轨制的要害,是国企和机关的福利成本,经公有体制向小民公众转移

 

养老和医保双轨制是不准确的表述。很容易让公众联想到80年代的国企物资/价格双轨制,实际上是误解。80年代的双轨制是由政府直接背书其成本,转移到公众的需求上的,向国企的物资供应补贴价格的政策。目前的养老和医保之所谓"双轨制",是国企和机关(两者本质上一样)利用其本身的预算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不是政府直接提供),拒绝参保到社保系统的"自办福利"。从狭义上看,国企(及机关)采用自已预算自保福利,与政府负担预算,向两批人提供不同的养老和医保,两者含义显然不同。但是广义上则相近。

广义上而言,国企(及机关)的"自已预算",就是政府预算的一部分,——>这里已经引进了"国企是政府的分支(即国企收入是税收的一种,国企支出是政府支出的一部分)"的概念;又因为物资价格的双轨制(尽管没有算作正式税收)实际上是政府公权剥削民生,向国企倾斜的隐性税收,因此当国企(机关)的任何预算赤字,都可以转移为政府赤字及其背书的坏帐时,养老双轨制和物资的双轨制是经济概念上等价。问题在于,广义上的等效只适用于国企和机关,而不适用于私企;其次国企和机关预算问题,不必在养老层次解决。

国企和机关的"养老双轨制",应该在它们可通过政府倾斜的特权,向公众民生转移成本的特权环节去解决(即大宪章精神,限制税收的刚性需求),而不应该在具体如"养老""医保"这些属于企业和机关的"内部经营细节",通过附加外在的监管去解决"双轨制造成的差距"。换言之,如果国企和机关(包括金融垄断)如果带来更大的贫富差距,应该从剥夺他们的垄断特权入手,而不是从监管其内部分配(自理)的方案入手;国企有很大问题,应该从剥夺国企的垄断特权入手,而不应该附加成千上万的监管入手。

因此针对国企和机关的养老双轨制现实,所谓"取消双轨制"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提法。它既然是通过自身垄断的收入(或转移为政府赤字和背书的坏帐),就与社会养老金目前的空帐和赤字无关。取消养老和医保双轨制,甚至对于推迟养老金破产也无帮助。在短缺的情况下,政府和国企的养老就算并入社会养老,也会因为其首先提取的优先性,而在事实上再次成为双轨制。双轨制既然是附着在国企和政府过分预算的特权上,只要这种特权受到抑制,双轨制就会变得无利可图。今天所谓的双轨制,自然而然,自已就会要求并入社保。

因此将"取消社会养老和医保双轨制"作为"解决社保养老破产"的改革方案,既无益也无济于事,而且掩盖了另一个"已经并轨"的赤字缺口,那就是早一批取消的国企和机关的养老和医保,早就已经并入了社保;但是这一批目前正从社保支出其养老金的上一代,政府当年在并轨时,并没有为他们向社保提交相应的入保费。换言之,上一代是欠帐,直接食利于下一代(即所谓生育高峰人口红利那代人)的积累,——>并且已经造成了社保基金的破产!所谓的社保破产的现实,就是未来如何再兑现人口红利们,他们老去时的养老支出

笔者不是说双轨制是好事,也不是支持双轨制,而是目前的双轨制,实际是(特权+恶劣的市场现实)的产物;是"并轨社保已经并不下去"后的产物。因此将社保并轨作为改革的前提,等于说不要再改革,大家伙儿老来等死就是了。可以想象,假如取消国企的特权,限制包括土地财政的税收的"刚性需求",政府拒绝为特殊福利背书成本,国企和政府目前的自办养老和医保,自然而然就成为无源之水中自行枯竭。如果市场经济复苏,社会养老条件改善;这些因为社保条件恶劣而转而求助于"自办福利"的单位,屁颠地就会并轨了。
ps:说到并轨既不需要也不可能,笔者忽然想起了唐朝消除藩镇时的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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