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1日星期一

个人主义才是现代民主的起点

社会契约论不是民主的启蒙,及现代民主的真正起点
缺乏"个体不可让渡的权力"的宪政是专制和极权是代名词;
社会契约论不是民主的启蒙, 个人主义才是现代民主的起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是"社会契约观念"的始作俑者。卢梭本人也只是类似的错误观念中的一个不起眼的小人物。实际上,整个所谓西方民主的启蒙,几乎就是社会契约论谬误的重复,而极少有人意识到,"个人主义"这种被刻意妖魔化的(以自证"民主启蒙者公而忘私的高大伟岸"),与社会契约论并非绝对兼容的,在一般意义上其实是相反的,(个人主义因此而被妖魔化,因为被称为"不顾公益(公认的契约)"),因此与传统文化(作为传统习惯法的契约)强烈冲突的"敌对意识形态",才是民主进程真正的动力。

对社会契约论作先验的绝对化,显性的例子就是启蒙时代的对立面,作为欧洲抵制基督教神权的国王革命后延续下来的(早就已经与基督教权实现了妥协)"君权神授"。笔者仅仅在联邦宪政学者(Dieter Grimm,柏林大学教授,宪法法院大法官)著作中,看到了与笔者观点一致的表述:"社会契约理论的原意,本来是为专制服务;以强调国民授予给君主的权力,作为不可推翻的契约,以上帝作证,不可未经国王意愿而违背",——>这是西方专制主义的法学,试图对君权神授的升级,同时保持着与基督教"君权神授"论的兼容。

在明白社会契约论的本来含义以后,(卢梭是文学家,不是法学家,不知其所以然),就可以理解大量常见指责的真正含义,诸如"中国人缺乏诚信(所以不奉行马恩毛专制的历史契约)""中国人缺乏(基督教和马恩毛的)信仰(因此不拿马恩毛和基督教的先进性当回事!)""中国人放弃中国文化(所以放弃了孔儒专制的传统契约)""中国人缺乏法制观念(所以不接受不公平法律的神圣化)"……,很多很多……;此略;结果在逻辑上就是,如果我们小百姓不老实当忠实的奴隶,就只能两肩扛着统治者的大脑,才算得上正义

由此也可以理解,今天一些似乎被作为"公知派"的"进步呼吁"所隐含的陷阱。倒不是说公知们别有用心,更大的可能是这些公知们是传统文化(文科)的思维,不知政治学和法学常识之所然。象卢梭那样满腔热情,却是好心办坏事。比如说"社会主义宪政"(如童之伟),宪政实际上就是社会契约。但今天中国的体制也是社会契约,完全可以称之为宪政;如果宪政指私有的市场经济,那就根本不可能搞社会主义专制。除非想全民族马上自杀!否则,搞社会主义就必须保持专制。在私有制和自治实现以前,宪政是有害无益的

同样是对"宪政"的误解,英国立宪被误以为是"对贵族特权的妥协""以避免被革命"。因此也就有了毛左特权分子所称的"特权立宪",以宪政为名确立国企和红二代的领导权,在高税收高垄断之下"老百姓自由主义,自生自灭"——>这显然是将卢梭类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漏洞,钻空子钻出了大师级的水准!平心而论,咱国那些对常识还稀里糊涂的所谓公知,根本不是这些毛狗大师的理论对手。如果您已经理解了"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漏洞,估计您心中已经有了"利已的背约也是正义"的想法,——>这是民主启蒙的转折点

当您作为一个小民百姓,仅仅是维护"我的利益在那里?",却被背上了"缺乏诚信,数典忘祖(如不认毛和共的大恩情),缺乏信仰,不守公德,目无法纪,自私自利,不爱党国……"之类的无穷指责,那怕您已经被质疑得张口结舌;但如果您的大脑已经多少有点不象统治者了,估计你的脑海中,也会浮现出与托马斯.霍布斯首先归纳提出来的,后来充斥于《独立宣言》和美国所有宪法研究著作中的(意思上差不多的名词),"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权利"是"不言而喻的权力"!——>这才是现代民主的起点!这就是个人主义ps:现在您的脑海中,是否有《星条旗永远飘扬》在轰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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