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星期二

中国土地制度与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类似

被故意拨高"旧社会土地市场化";
中国两千多年的土地制度基本没有变化;
中国土地制度与中世纪英国土地制度类似;
行政垄断的大地产为主,少量的个体户补充的中外中世纪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战国的中原开始到民国,都没有很大的变化。今天至少有三种人,对中国民国以前的土地制度加以过度的,大同小异的美化或丑化。一种人是明粉,他们粉明的目的是为了预备给文革翻案,(这点以后再谈),故意拨高明朝农村的土地制度,是粉明理论工作的一部分;另一种人则是毛黑,他们拨高民国的土地市场水平,是要贬低毛的土改。第三种人就是马克思毛主义者

前两种人是拨高,马克思毛主义者则是贬低,但理据是一样的;那就是马毛称"旧社会的土地制度是地主阶级的剥削制度",这就是说是市场流转的私有制,所以存在剥削。这三种人的共同点,就是拨高了传统中国农村的土地私有制——>市场化水平。实际上,中国传统的农村的经济模式,更接近于中世纪英国庄园时代的运作模式,而英国农奴庄园制度,又与毛的人民公社,几乎一模一样

东西方中世纪农耕时代,大同小异的土地经营模式中,土地的买卖和流转的确是存在的,但不是主体的。土地中确实有私人占有的因素,但不是主体的。村社的最大额的土地,是属于领主占有的。中国的"领主"相当于豪绅,一般是世代书香,前代前有人当过官,或者省城县城里有硬关系的大人物。能够小额流转的,只是不占主要地位的小自由农的小块土地。中世纪土地与今天一样,是被行政垄断的

大部分村社农民是租佃领主(豪绅)的土地的长工,还有一些中小地主和富农,他们是土地流转的主要经营者,类似于今天的少量的个体户。中国明清民国时代之区别于中世纪的英国,就是这种中小地主和富农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尽管仍然不是土地的主体。而在英国包括欧洲,由于早期加洛林时期(英国则是丹麦战争)的战争倾轧,小的自耕农几乎全部破产投庇于贵族领主,连骑士都大部分属贵族私人。

所以如果是从大约占土地总额5%-15%(历史时期不同而变动)的中小地主和富农的水平看,前述拨高中国前期土地市场水平的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如果忽略了主要的土地是集中在领主(豪绅)名下的,那么他们所有的逻辑结论都将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倒是例外,他们的错误是根本否定了土地私人占有。所以毛时代是把中小地主和富农一起当成剥削阶级,统统杀掉!反而是大土豪跑掉了。

宋明清以降,如果从农业产量上低估中小地主和自耕农的农业产出的比例,将低估了中国旧社会的农业水平。类似苏联集体农庄/自留地,和中国人民公社/自留地的产出比例,中小地主和自耕农的产出,与他们所占的土地面积相比,是不成比例的。大约占了三分一以上的产出,和至少三分二以上的市场流转比例。这种情况在宋朝有点不一样,宋朝与13世纪的英国更接近,以大农庄为主要经营主体

不考虑中小地主和自耕农所占的小额土地,英国中世纪农庄、中国旧社会的村社大土地占有者以及毛主义人民公社,无论是运作模式以及大地产的形成方式,都是大同小异的;都不是通过市场自然兼并的。这些大庄园的形成,都是通过大土豪与政权的关联,通过行政垄断的手段,将传统的公地占为已有的方式,巧取豪夺而成的,并因之而扩张兼并。包括"不抑兼并"的宋朝,只是不再理采土豪的兼并。

在英国领主制下,领主可以将任意土地(包括荒地)纳入自已的庄园之中;而在中国明清以降,则主要通过官绅免粮,负担过重的中小农民破产,被迫成为官绅庇护下的长工;在经过若干代后,土地自然地被豪绅所夺。因此"政权支持的行政垄断下的土地兼并",才是中世纪即旧社会土地高度集中的原因。今天马克思主义者同样以妖魔化资本家的方式,张冠李戴地扣到市场经济和中小地主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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