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星期日

公有制不鼓励慈善,把慈善国有化

罗马"慈善作叛国论"观念体现在在英国和中国的文化;
公有制不鼓励慈善,把慈善国有化,及袁厉害被妖魔化

算得上是罗马共和国宪法第一款的"慈善者作叛国论"(僭取王权),可能是古往今来最出格的直白。类似的观念也并非罗马共和国所仅有,其实英国宪制中出现的马尔萨斯主义,当爱尔兰大饥荒和孟加拉大饥荒时,英国总督和议员对于英国国内"政府要负担起救济(这是以往教会的天然义务)"的舆论,回答:"自然的法则不可违抗,政府救济饥荒将导致更大的恐慌和生命的损失",——>此即英国政治一贯的主流意识形态——>马尔萨斯主义!请对比与"人权私有,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的区别。但是英国与罗马此法,还有区别。

中国古代没有罗马"慈善者作叛国论"完全相同的法。这倒不奇怪,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一旦上升到首富慈善叛国论的层次,多半会以谋反或者其他罪名处之,而不会彰其慈善,惩其逆叛。象刘邦想惩罚萧何的慈善观念,就把萧何不问情由关起来,弄得萧何不知其所以然,末了儿服软了,刘邦才说:"老子关了你,是让老百姓知道,你是个为民慈善的好丞相,我是一个暴君!"。萧何这才知道,原来是为老百姓争几块薄田时,犯了圣忌。更聪明的如管仲,看到齐桓公腐败了,他就更腐败,以免自已名声太好

所以类似的厚黑观念,尽管一向为列强秘而不宣的政治秘笈,但从来不会象罗马共和国这样明目张胆作为宪法第一款的。如此罗马特色必定有其特色的理由。第一条原因是显然的:罗马人知道"民粹"和"王政"之间有点关联,但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宁愿杀错不可放过,霸王硬上弓就有了霸王条款;第二条是罗马其时相对周边城邦比较强大,而且把握着"驱逐鞑虏,复我拉丁"的政治正确性,不必在宣传上讨好拉丁传统,何况还可以向国际接轨了拉丁不知其然的"希腊化";第三条是罗马平民活动,对政治主导的贵族构成威胁。

但是仍不足以解释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罗马特色。由于"慈善者作叛国论"是以"僭取王权"为标彰,因此可以预计,此种观念与伊特鲁尼亚统治时期的一些王政政策,利用平民势力压制本地土著氏族有关。除了慈善作叛国论以外,罗马估计与伊特鲁尼亚习惯法有关的,还有客民庇护的习惯法。将两法对照,会发现罗马法中的特色,并不是禁止慈善,而是禁止"无私的慈善"。罗马富人被鼓励合法地收买人心,收为附庸客民。法律在惩罚主人对客民的欺骗时(常有死刑),更是禁止客民对主人的欺骗;但是公益慈善就不行。

罗马的慈善必须以国家的名义,即富人要慈善,必须自已出钱担任相应的国家官吏,然后以国家的名义再慈善,那就是国家对民众的慈善,而不是私人收揽人心的"僭取王政"了。大意逻辑就是,"国家让这富人给大家伙儿慈善了,大家伙儿就向国家感恩吧",大概是原罪的罗马版本。当富人的慈善是私下进行的,(天朝称之为私相授受,收买人心),如果是象帮会老大一样收养小弟,罗马认为这说明此君有本事,仁慈……;但如果不是收买私人,那么慈善之意必定是收买别的什么?肯定是意欲王政!此即罗马人的反意逻辑。

用慈善收买人心者如基督教,无论在远古西方相对民主的罗马,还是在现代东方相对特色的中国,都是不受欢迎的。实际上就是把慈善活动国有化,以免被野心家利用,给政治权威者添乱。象今天的慈善协会及活动之类,仍然要通过审批,慈善捐款不但不能豁免税收,还要照消费赠与类纳税;袁厉害女士私财收养了上百弃婴;但是官媒思维的某小报,就以公诉人的大脑,关注袁厉害女士是不是有N套房,收养的小孩是不是有人上人的待遇,用"可能别有用心"的反义逻辑,对袁女士作妖魔化!罗马慈善者作叛国论,并非很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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