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星期一

当代中国人对现代政治制度的认知仍停留在17世纪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睿智和左棍级的谬误


中国启蒙状态下的愤青愤老们,下意识地会讨厌霍布斯的《利维坦》《法律的诸要素》《论公民》等著作,(印象中这些著作甚至没有中文版本),同样地也会讨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但一般不会拒绝柏拉图的《乌托邦.理想国》,(奇怪的选择逻辑)。要求这些人,通过EdwardCoke的《判例》(reports)《法律总论》,了解一下普通法CommonLaw与大宪章之间的联系也不太现实。但是,尽管他们口口声声要民主(一般不喜欢美式民主,但喜欢法国大革命,北欧模式之类),一般没有读过联邦党人文集。

卢梭以其激进和浅薄,不但赢得了17世纪法国贵族妇女的欢心,也以其大革命的狂热,成为中国革命愤青族的至爱。相对而言,伏尔泰显得更温和一点,但只是一位西汉东方塑式的文人。私下认为,易中天先生与伏尔泰当年在法国的角色,挺有点相似;而梁启超和胡适,就有点象当其时法国的孟德斯鸠。观点较温和的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也是卢梭的导师;可能是愤青愤老一族及其公知,与笔者之阅读,最有可能重合之处。如果孟德斯鸠象卢梭一样生活在法国底层,认定统治阶级不妥协,说不定就是第二个卢梭,反之亦然。

阅读《论法的精神》,笔者首先惊叹孟德斯鸠对民主的洞察力,以其同事代人的标准而言,可以称得上是先知。事实上也超过了绝大部分中国右派的民主知识水平。最起码,笔者自以为首先地加以阐述的国民主权原理,以及共和国与联邦的区别,以及君主国与贵族(寡头)专制等方向的知识,孟德斯鸠基本上已经基本上加以阐述,(第二卷,关于共和国,及联邦)。同样不可轻视的是,咱国的民主派公知们,具有象卡尔马克思一样的特异功能,他们能够忽略孟德斯鸠著作中几乎所有正确的内容,而将错误的内容,总是能够发扬光大

孟德斯鸠是17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哲人,理解其时代背景是非常重要的。《论法的精神》不是一部可以引据的经典,但是可以让我们理解,四百年前,较之英国实际上是后进的法国思想法家,已经到达了何种的境界,早非中国孔儒道佛学者所能企及,以及孟德斯鸠本人,以今天的个体价值观标准,如何迹近左棍。《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多逻辑系统的论著,既可以揭示当其时欧洲大陆,对于民主与法治的顿悟和过程,也了解当时的欧洲对于征服和扩张,是抱着何种逻辑的启蒙和愿望,了解马克思他们愚昧无知,同样地出自何处。

尽管《论法的精神》有着大量(以当时标准言)令人惊叹的洞察,但是缺乏逻辑前提,结论是荒谬的占大多数,包括其中最为广被引用的"三权分立"。后者笔者已经反复解释其局限,此处不复详述。《论法的精神》以人权个体的观念衡量,是明显的糟粕,以孟德斯鸠对人权与自由的理解,如"自由取决于道德水平,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只不过是对封建社会的重申,——>孟德斯鸠的确生活在封建社会。将孟德斯鸠的自由观念与霍布斯"aliienable,不可让渡的个体权力"相比较,可以看出孟德斯鸠与英国的霍布斯明显的差距。

忽视孟德斯鸠的睿智及其处于17世纪封建愚昧的法国专制时期的背景,而批判于《论法的精神》中的谬误,不是对孟德斯鸠的客观中肯的评价;过分抬高孟德斯鸠如《论法的精神》所体现的洞察力夸为权威,则更加有害。从今天中国公知们,反反复复地谴责所谓的"缺乏信仰""没有诚信""三权分立""党内民主"……。笔者可以看到这些公知,对孟德斯鸠显而易见的错误的重申。要求封建社会时代的孟德斯鸠,达到《通往奴役之路》的对个体主义的知识水平,是过高的也是没有意义的期望;但是对于中国公知,这一要求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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