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星期一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毛上帝

托马斯.霍布斯(THobbes)《利维坦》中论证的《国际歌》;
什么是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权力?美国人为什么持枪的权力不可侵犯?

《利维坦》对"黄老之说,小国寡民"的超越,及大道无为
权力能够被界定为"权力",就必定就是绝对的权力;
权利如果不是不存在的,就是权力授予而衍生的"恩泽";

 

托马斯.霍布斯(Tomas Hobbes)的《利维坦》,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大概都象笔者的博客一样,是令传统保守者讨厌的著作。笔者自已也是抱着类似的情感,开始阅读这些著作,因为理解而转变了观感。这些书籍的逻辑严密程度,尽管还比不上米塞斯的著作,更比不上笔者的博客体系(不是自夸,only I do think so);但是它们的逻辑水平,显著超过今天绝大部分的西方文科作者和中华帝国在史以来的所有知名作者。《利维坦》实际上是alienable权力对"权利"的否定后的逻辑结论,取决于此权力的权柄掌握在谁的手中。

《利维坦》是符合"天无二日"逻辑条件的著作,alienable(不可让渡的权力)是利维坦的逻辑前提。当个体自卫作为alienable的权力时,《利维坦》的逻辑结论实际上就是对"民主一盘散沙"的证否:民主可以结合成庞大的政治实体,——>一百年后出现的北美合众国,就是其证明。霍布斯原创的alienable一词,充斥于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及有关文献之中(如《联邦党人文集》),自卫作为self-evident(不言而喻)的alienable权力,也实证于美国独立战争的枪林弹雨,成就于《星条旗永远飘扬,The Star-spangled banner》.

当个体自卫是alinable不可让渡的权力时,利维坦的国家无论多么强大,当然是不能侵犯国民的;如果君权利维坦强大得镇压反抗,就是不可正面抗击的"实在法",霍布斯的主张就是对此妥协,——>仅仅对其当前可以镇压的能力妥协,Don't you understand?——>如果您觉得霍布斯的话说得太隐晦,您必须明白,《利维坦》和《君主论》的创作年代,比中华帝国开明不了多少的英法君主专制的中世纪晚期;同期的欧洲大陆如俄罗斯,则是中华帝国一般的黑暗专制地狱。专制环境下,观点可能只是烟幕,重要的是逻辑的方法论

霍布斯实际上是解释了What is inalienable?(什么是"不可让渡")。inalienable不是基督教所信仰的"上帝主持的公证",也不是《利维坦》表面上让人误解的"只有皇帝",用《国际歌》的词儿来说,就是"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毛上帝,也不靠上帝、党国和先进性,不可让渡的权力,全靠我们自觉自卫的觉悟和能力"。自卫的能力有高有底,但如果连自卫的觉悟也没有,所谓"不可让渡的权利?  forget it! ! 被枪杆子镇压而"妥协"的投降既无所谓耻辱,背约之也无所谓"没诚信",因为自卫的权力,永远是"不可让渡"。
ps:布丹的《国家论》则持与inalienable相反的观念,"自由的权利一经被君主僭占,就无权被国民收回",这是天朝帝国目前的共识;

在inalienable的个体权力前提下的《利维坦》,无疑是超过了东方中国的,同样有着个体主义觉悟的汉秦道家的"无为而治"(黄老学说),如老子"小国寡民"观念(可参考〈道德经〉)。"无为而治"的正确之处,在于认识到"政府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今天天朝帝国的理论自信,恐惧万状地称之为"敌对的意识形态",——>汉秦道家观念的缺陷就在于,忽视了"交换创造价值",交换当然也可以创造社会安全和高效的公共服务。"大道无为"是指不要僭占他人的权力,但从来不是"不使用手上的绝对的权力而有为"。

《利维坦》逻辑结论是"任何权力一经界定,就必定是绝对的"。所谓权利,只不过是权力给予的恩泽(人道主义,mercy)。当绝对的权力掌握在被界定的君权手中时,给予国民的权利也就是中世纪世界的Charters(特许权)——>国企因之而超越于国民——>笔者希望习近平先生所指的"把权利放出来"不是这个概念。当自卫是inalienable是个体权力时,治权(世袭则成君权)就反而沦为"权利",是国民出于自身的需要所授的恩泽。至于这个由国民之恩泽授出的权力(利)是在民主议会还是独裁官的手中,那是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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