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星期六

李天一轮奸案考验中国司法制度

李天一轮奸案可以被黑白颠倒的科学原理
颠倒"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就能够颠倒民主、科学、法治下的所有社会学结论;
"案中案,私中私,一定能翻案"等价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李天一集团"颠倒举证责任"的辩护,法庭应断然拒绝其无理取闹;

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李天一轮奸案已经发生半年了,但仍然开审。一系列对于平民案件来说,是极不正确的炒作,但对于官府涉衙之类就显得极正常的现象,不由得让公众吊足了胃口,几乎是万众一心,预期可以看到一次司法腐败,而不论司审方是不是找一条理由"不公开审判",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此处涉及到交流沟通学中的"个体心证""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个体意识主权"的原理)。平心而论,司审方如果要找"不透明"的理由,肯定能找到;但如果要取信于公众,还是透明一点为好,至多依法不公开未成年人姓名。

从一开始不允许公众提李天一的名字(本来只是辩方向司审当局提出的要求,局限于公检法方面的涉案义务),到辩护集团牛逼哄哄地"只要翻出案中案,一定可以推翻轮奸的事实,而不再成其为犯罪",让公众有了合理的强烈的预期,嫌疑人及其家属早就搞定了司审法院,内定为李天一小同志轮奸脱罪。但是不幸案情披露太多,足成铁案的证据都已经天下皆知,就算不去深查李天一四岁上小学的奇迹,所能争者无非就是法官定罪后,酌情是否减免部分刑事责任。所谓案中案"无罪论"之奇特,就在于根本与本罪定罪无关

李天一辩护集团所提的"案中案"与本罪无关,如同互联网流氓"露阴战术"的"私中私"与任何公共命题无关,价值观的依据就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是市场经济、法治和科学了沟通的共同的逻辑基础;数学上的依据就是"哥德尔定理","本罪证据已经存在或否定,不能用外延的逻辑('案中案,私中私')将其推翻"。读者是否发现,个体价值观在社会每个需要"(互利的)沟通,合作,公共约束,科学研究,定性科学(文类)和定量科学(理类)……"等方面,有着完全统一的"实证"逻辑基础?这就是科学世界观!

但是只要颠倒"默认权益归于个体",那么所涉的全部"市场,法治,私有利益,科学研究"就会被全部颠倒,这是李天一的辩护集团牛逼哄哄于"案中案,私中私"必定能翻案的前提;即我国的所谓法治,仍然是公有制之治,常称为"讲政治""道德治国""人治"。当默认权益归于"公共"时,明明已经证据定罪的案件,就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的特权"成为对公众道德勒索,也可以通过"案中案,私中私"的无限延伸,把受害者妖魔化成"道德比李天一更败坏"(如勾引五衙内共淫,意图勒索),也就在道德上为李天一翻案了

不知道有多少公众意识到,"案中案,私中私,一定能翻案"论,其实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逆定理:"欲要翻罪证,何愁不能无限翻出,案中案的可能"。如果法庭接受李将军夫妻及其粉丝群众的无理取闹,那就意味着任何案件,都不可能定案。因为"案外之案,案中之案"的可能性,都是无穷的。听说梦鸽女士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李家舆论集团甚至称之为"公审",显然又是一炒作悲情的概念偷换,"公审"与"公开审理",在汉语里是两回事),笔者是精神上支持,但法院可依法断然拒绝

在李天一先生违反妇女意原的轮奸事实已经确定后,默认权益不再归于被告,因此尽管法律不禁止辩护集团自已聘请侦探,查证"案中案"的可能性,但是法院既无义务,更无以力,让"案中案,私中私"的理由,将明明白白的案件无限拖下去。就算李家提出天一这孩子是花痴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但也需要自已举证花痴乃法定的免责精神病,天一这孩子恰好花痴大发作之类,此即默认权益不再归于被告之意。否则就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对于李家及其粉丝的无理取闹,法院只有一种做法不是知法犯法,就是坚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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