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

为什么社会主义是通往奴役之路?

辩护律师的法内辩护,辩护集团的"非法"狡辩
李天一狡辩集团的唯一"理由"就是社会主义,已然社会主义自费的五毛卫道

 

在李天一辩护集团的共同特点,就是全部是从"社会利益""公众的社会责任"去看待罪证确凿的轮奸案件。其中专业至少涉及了记者,律师,法学教授和性学博士!公众可以自行检索李天一集团的所有辩护中,有没有"个体"的概念?有没有"受害人"的概念?有没有犯罪事实的概念?有没有考虑过受害人的权益?但他们偏偏能够一口一句的,都是"向弱者倾斜""保护青少年",甚至连"公众关注犯罪事实逃离法网"(借口是公众过分关注性侵害案(即轮奸))也成为辩护集团的理由,其义正辞严之际,颇似掩饰了色厉内荏!

由此可以理解,尽管辩护律师在业务上代表了被告人的利益,(注意,李天一的辩护集团,无一是签约的辩护律师),但同样是辩护,仍有"法内辩护"与"非法(法外)辩护"之分。前者是律师的天职,是民权的卫士,无论是否让公众眼中的"嫌疑犯"脱罪,都是对法体(即法制)完善的贡献;而"非法辩护"本身所针对的就是法体本身,早就不是对"恶法亦是法"的利用,而是废黜未必是恶法的,作为整个社会公共约束所依的法体!当然就谈不上任何"对法体的完善"。这些辩护集团的合法性,仅仅在于人权为根据的言论自由
ps1:此处开始,hereafter,笔者将用"(司)法体"代替"法制",更符合法制的本来词意

"法内辩护"与"非法(法外)辩护"的本身,就已经说明了律师的专业之"法律(考据)学"与"法(体合理)学",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看到,受害者杨女士及其律师的每一言每一行,都没有超过"法内";而辩护集团的每一言每一语,都是"法外之非法辩护",本属"法学"范筹,但是从根本没有任何对于实在法的尊重。在性学博士方刚的李天一轮奸无害中,甚至看不到对"习惯法"的尊重。当然,由于这些人的言行目的,仍然是为了对现行司法的改变(颠覆也是改变),因此广义而言也可算作法学;但是合法性依据何在
ps2:法学的合法性即法学的科学性,逻辑衍生将是"法治的合法性""执政合法性",此处暂略

请回忆一下斯大林肃反的特点,也就是薄熙来在重庆打黑酿造冤狱的特征,也是文革批斗大会和毛邓时代的"严打"的特征,——>笔者想知道,李天一辩护集团中的任何一个!除了唱红以外,有没有非议过半句?——>"没有受害人举证的那种正义"。汉娜.阿伦特在《极权国家的起源》中描述了斯大林时期,从契卡审讯员嘴巴里吐出的,李天一辩护集团今天重复着的社会主义精神:"如果您是忠心社会主义,无论如何应该为了社会利益,自证有罪!"——>请回味易教授和方刚等人嘴里的"社会利益",是否是逆定理式的异曲同工?
ps3:是否记得李庄黑律案中的"非法无正义"?辩护集团的以"非法"为目的,是否也是"非法无正义"

可以看到,无论李天一辩护集团是如何地花言巧语,他们始终只能在"社会利益""公众责任""对青少年启蒙不够的人道主义"上做文章,以致于他们的性学博士方刚先生,甚至造出了"对未成年就会轮奸的李天一先生的性启蒙,依然不够"的荒唐辩护!他们始终不敢面对"在李天一"轮啦""了啦"的事实,也不敢面对"轮奸就是犯罪"的实在法,那怕那是他们眼中的"恶法"!象前记者蓝和的炒作思路,其实简单得很!无非是要论证受害人(是或曾是)妓女,因此李天一是嫖妓,因此只是未成年人行为不端……,因此无罪!
ps3:有谁能在刑法"轮奸罪"中,找到"轮奸妓女除外"的免责条款
ps4:记住,蓝和是律师,易延友甚至是法学教授,还是清华的!他们不可能非专业人士

辩护集团的辩护思路,无疑地基于社会主义政治正确的价值观,"个体利益是西方那一套",因此不是妓女也要变成妓女的受害人杨女士,她被轮奸的痛苦消失了,反而变成了不能舍身对这几个未成年的小英雄"性启蒙"!联系一下左棍总是指责"私有财产的世袭",可以帮助您理解什么叫"通往奴役之路"和"社会主义即通往个体被轮奸之路",假如您没有发现这些左棍的"结论=理由"总是很熟眼的美德话。信不信?转头"性开放""性解放""滥交自由"的烂帽子,又会倒打一耙,扣到自由主义的头上,仍然是左棍的美德
ps5:可以向这些满口"向弱者倾斜"仁义道德的"辩护集团",领教一下什么叫"底线";什么叫"社会主义""不缺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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