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星期二

工会现象导致行业垄断后衰退,最终令综合国力衰退

工会是联合议价组织,不具备契约任务能力;
工会现象导致行业走向垄断后衰退;
各行业竞争力在垄断中衰退后,最终令综合国力衰退;
工会现象建筑在中世纪charter和"剩余价值观"上

工会是劳动者"劳资交换"中的联合议价,而不是一个具有产权的法人团体;可以从工会经费中是契约责任能力上找到答案。工会是收会费支付活动成本的组织,类似于团购,而不是由会员投资集股。因此工会是不具备契约责任能力的,因为没有投资本金可以支付法定成本(包括亏损,破产),也不能得到利润(不能分红),也不能把责任契约再分担给会员(如摊分罚款)。

一个完全没有契约责任能力的组织如团购;当然不可能作为经济生活中的契约一方,而成为真正的法人。就算是工会改变会费收取的方式,转而接收会员为股东,分期支付投资款(相当于会费),但其承担的责任能力,也仅仅是在其收取的资本存留的基础上。当工会作为一个经济法人的身份与资方交涉时,实际上相当于一家只对其股东的服务(不是投资)负责的劳务公司。

工会作为一家只对股东的服务(不是投资)负责的投资公司,如果不是压价倾销(压低工人的工资),寻求企业全部雇佣这些员工,就只能同时寻求劳动力和就业的垄断,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机会,视作有限资源加以垄断,其性质类似于欺行霸市侵占他田,而排斥其他劳动者的竞争。后者与黑社会暴力手段垄断市场(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没有不同,而工会这种垄断从来不是为了"压价竞争"。

因此工会是一种根本没有契约责任能力,而完全要求企业和社会(失业者)向自已的利益倾斜,以掠夺和侵占他人私有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同时损害了企业的权益(降低了企业竞争力)和社会更弱者(失业者)的利益(减小了收入和就业机会)。工会作为联合议价组织,如同团购,确实有其合法性。但是如果采用暴力排他的手段,(如纠察维护罢工,禁止新募工人),或所谓向工会倾斜,就是不合理的。

实在法是"工会与企业平等,甚至向工会倾斜"合法性的唯一依据。工会不是应该被取缔或禁止的组织,但决不是代表了社会公平的组织,否则不但损害社会公平,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的利益。向一家企业的工会倾斜,则损害了这家企业的竞争力,而渐渐在同行中落后,——>如果是小企业将被淘汰,而不合市场竞争的方式,强化了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发生在大企业,大企业就因非市场原因渐渐落后。

将"向工会倾斜的政府行为"简称为"工会现象",将发现工会现象在自发的情况下,一般首先发生在弱势的小企业,会被简单地认为是资本家的黑心肠。如果不是息事宁人,一般是令这家小企业的资方结束业务。直到发生在行业领先的,通常有市场垄断地位的大企业才引起公众注意,因为对垄断性大公司的妒忌,(如对标准石油公司),会错误地以为支持这些大工会,是约束大资本垄断的有用的手段。

因此工会现象的效果,是令优势的大企业,通过非市场竞争的因素,(由工会现象抬高竞争对手的劳动力成本),首先确立为几家大企业的垄断;然后在几家大企业垄断中产生联合工会。当工会发生在全行业时,(如美国的汽车业),就会令整个行业在国际竞争中落后。这个过程非常清晰地表现在英国的纺织业和美国汽车业盛极而衰的整个过程。而且垄断企业的资本家在此过程中并非抵抗,而是欢迎

即使以欧美的工团主义而论,工会要求的特权,也决不仅仅是"劳资双方谈判,要求向工会倾斜",而是"工会要分享企业的利润"——>如果不是中世纪charter式的行政垄断的企业,试问市场经济那里能提供额外的利润供工会"分红"?而其依据,正是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所称的"工人劳动创造了价值,资本家剥削了剩余价值"。因此马克思主义则更主张暴力手段,否定资方的存在价值也合乎逻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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