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0日星期六

诺贝尔奖Dc诺斯的经济史方法论的错误

经济诺奖Dc诺斯经济史方法论的错误;
新制度学派Dc诺斯是费边社会主义者


1993年诺贝尔奖得主,新制度学派的道格拉斯.诺斯,与张五常不同的是,在介绍自已对经济史的理解以前,也象哈耶克一样,先介绍了自已的方法论和基本的假设(断言)。无论诺斯是对是错,立场为何,起码治学上就比张五常厚道。因为无论我们是否同意诺斯的结论,都可以从他的(方法论+逻辑前提)检验他的结论,是否符合他自已的逻辑体系。
尽管笔者完全不同意诺斯的方法论,但是笔者承认诺斯是一位经济学家,
就因为他在介绍自已的方法论时,是诚实的信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中国知名学者中,没有真正的经济学家,而只有吹捧不同权威的跟屁虫。诺斯的方法论就是科斯新制度学派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同样是科斯的产权理论。对于其中模糊的定义象交易成本,诺斯自已对其作了进一步的定义而满足其理论的需要,从而易于逻辑考证。

诺斯方法论的错误,归根到底在于他的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错误的,即是对边际效用的曲解。在诺斯的个人方法论介绍中诺斯断言:个人行为倾向于福利所得最大化,即个人会倾向于放弃闲暇的机会成本,而追求尽可能多的收入(即寻租)。诺斯以此代替了边际效用(诺斯从未提过纳什均衡)。但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所称的"资本的永不知足的逐利本性"!因此诺斯必然得到马克思主义的类似结论。

诺斯大量使用(产权-租值)的概念,就是科斯的产权理论(常称为"西方的产权理论"),同样也是混淆了"产权和人权"的区别。因此在新制度学派如诺斯的经济学逻辑中,人权的自我价值判断能力是不存在的,(新制度学派甚至主张完全禁止"价值",而采用均衡代替之),专制帝国的统治者无非是拥有"产权化的政治特权","出租特权"得到其最大的收益,这就是所谓的"寻租"。

诺斯就得到一个奇怪的逻辑结论,那就是专制帝国如果通过产权让渡,而不是持有产权后"寻租",收入所得是不可持续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为英美、香港和大陆的土地所有权国有收财产税,先有结论后再找的根据)。诺斯用这种逻辑"解释"了中央集权的必要性,也解释了公有制的"先进性",当然也就解释了马克思主义的进步性,——> 道格拉斯.诺斯的立场接近于费边社会主义,亲马克思主义。
诺斯的错误就在于,他只是注意到私有化导致国家王政"产权的流失",却有注意到当国民拥有财产所有权后,自主经营交易国家服务后,国家可以重新获得产权的收入,即增加了税基,增大了税收。即科斯的产权理论由于忽视了人权的自我价值判断,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不开分的产权只有人权一项!其余产权都是可以细分的,因此不存在产权的收入,只有寻租一路可求的假设。此抽象模型不成立。

在新制度学派的圈子里,诺斯是一位很重要的角色,是新制度学派中很罕有的"经济史"方面的权威;与构筑基本理论框架的科斯,提供数学建模的萨缪尔森一起,是新制度学派的三根梁柱。比张五常在圈子中的地位,要重要得多。但实际上,诺斯的专业领域,局限于南北战争前的美国国内经济区域合作的研究,(弗里德曼专注于1860年后的货币史);对于全球经济史,诺斯的造诣并不深。

马克思主义是历史学派上的哲学辩证法;凯恩斯主义和新制度学派则缺乏经济史的含量,而立足于使用缺乏科学实证意义的选择性的统计,证明其想当然的断言。诺斯的工作,就是试图填补其中经济史解释上的空白。新制度学派的特点,是重新建立了一些缺乏实证的或同义反复的概念后,将旧的错误观点重新描述一次。将简单的问题无限地复杂化后,仍有耐心的人少了,新制度学派就当成是已经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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