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老吉商标案,探讨产权认定的公有制和私有制标准;
"私有制的有效持有认定"和"公有制的特许(公)证认定";
契约有效的依据是契约责任的利益主体认定;
没有"默认权益归属"之有效持有认定,就不存在契约的市场经济;
王老吉商标判归广药,违反私有制原则,导致三方皆输!
今天借王老吉和嘉多宝,再次解释"私有制产权以有效持有的原则"。此处并非指责广州中级法院在此案中的偏袒国企广州药业,如果不考虑"有效持有"的私有制原则的话,广州中级法院把王老吉商标,判归广州药业,在表面上符合"有效契约为据"的"英国法治传统",文化上也符合"民间如不能举证国家的产业授权,就是无法产权"的公有制习惯。
如同明朝对私有土地作国有化时,要求地主拿出地契,(拿出的)就要求原来的卖地者拿出"合法的卖地依据",一级级上溯,总可以把土地收归国有。如此说来,明朝也是法治的,承认产权可以私有的,唯一没有奉行的就是"私有产权是一直有效持有的权力",而偷换成了中国人非常熟悉的"党和政府授权的,才有合法的财产权"。这也是中世纪欧洲,包括英国时代的财产权观念。因此,广州中级法院以"嘉多宝不能出示广药转让商标的契约"为由,把该商标判归广药集团,至少符合明朝和同时代的英国司法标准。
一些仅仅关注"英美法治的契约形式"的人,可能没有注意到,契约的依据是能够履行契约义务的利益主体,必须首先确认该主体权益的认定方式,才谈得上有效的契约。它实际回答了"法治起源"最根本的问题,也回答了"国家从那里来"的问题。假如财产权不是按"有效持有",那么任何人对自已的利益,比如说自已的身体,需要先证明"我的身体是属于我自已的",不然需要向国家颁授"我是自身的主人"的许可权。至于说"向弱者倾斜",言下之意就是"我的利益是属于我的,因为我是弱者"——> 这是法治观念吗?
"没有默认权益归属个体"(有效持有)的私有产权,也就没有契约合作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逻辑关系,您真觉得很复杂吗?
再次强调,笔者对此案并不了解,也不评价当事人的道德好坏,是否有遗漏情节;笔者仅仅以此案作例解释,"默认权益归属"与"政府(国王)特许财产权"的区别。笔者知道,"饮料行业"在八十年代,不是向民营企业开放的产业;并且早在五十年代国有化时期,除了毛帝管不着的香港以外,所有传统名牌商标已经全部收归国有。估计"王老吉"从彼时起,就被划拨到广药集团。因此如果嘉多宝在当时打算要借广东的凉茶文化,在饮料市场创立一个地方性的民族品牌的话,唯一的办法就是向广药集团借壳,租商标。
类似的"腐败,原罪",广泛存在于彼时出现的几乎所有的民营实业企业,除了后来根正苗红,凭国家特批的开发证的房地产商以外。后者现在赚的钱,也远远超过任何民营实体企业,只有金融和央企除外。简单对照一下这些民企出现前后的商标甚至土地等资产,就可以发现当时完全是沉淀中的废物,而且因为被国家控制的特许权限制,完全不可能被市场开发。但也由于彼时国家对民营的严厉监管和限制,只要摆脱"默认权益归属"的"有效持有原则"的话,追溯原罪,实际上可以把近二十年出现的民企的主要资产,收归国有。
如果按"有效持有原则"的话,那么嘉多宝一直投资和持有王老吉商标,是无疑的;广药一直没有持有异议,也是没疑的。而且自八十年代起,必定已经超过了民事追诉的二十年期限。一个有效持有和投资超过二十的的商标资产,因为过去被监管的原罪,而可以被无偿国有化。民营企业在一个公有制体制中,创新,创业,都是何等艰难,甚至是徒劳无益。
类似对国企的偏袒,对广药有利吗?如果笔者没有估计错,此案的后果,第一是让嘉多宝无端端支出又一笔重建品牌的广告费;第二是骗了广药自已!白白投入一笔钱,想摘王老吉的果子,结果是除了国企在银行多了一笔坏帐,积压了一仓库卖不出去的王老吉,广药什么好处也没有。违反私有制"有效持有归属"的原则,嘉多宝,广药和政府税利,三输!合理的判罚是,承认嘉多宝二十多年来的有效持有;在此基础上按广药的有效举证(如果有的话),再按嘉多宝由此获利而不亏本的上限,充其量让嘉多宝对广药作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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