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杭现象的多数人暴政,证明革命,普选,一人一票均不可行;
民主不是否决自治的多数人暴政;
自治自理的宪法条件下,事实性移民的接纳才成为可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土著居民的自治体和移民利益的自治共同体的协商与排外;
中央集权的举国体制,所导致的地区差距之苏杭现象,并不是什么独裁者对少数地区的专制统治所能维系的;而是因为多数人暴政的寻租腐败现象,因为多数人中对公有制的认同中,而把他们的个人努力定格在"寻租腐败"的远大志向下,正是在多数人作为牛二,在他们"为自已的特权而奋斗"时侯,中央集以的举国体制,所谓公有制帝国的暴政,得以坚如磐石!试问就算是顺从民粹的牛二的愿望,闹革命搞掉几代统治者,或者搞成"一人一票,全国普选"的法式民主,中国是否就能够成为一个人权自治自理的联邦国家?
事实上,甚至于联邦社会中的普税制,"普通都是纳税人",都被偷换到中央集权的现实和历史中的苏杭现象。明明是极少数地区中的少数人,在多数人暴政的强奸下被抢劫,这些不能对自身税负sayno,也不能索取他们任何税后市民福利的"强者",未必被视为纳税人,——>如国资委就声称"国企创造了大部分税收"——>他们干吗不说国企,税务局,海关和中央银行,及金融垄断,和中国政府,共同创造了全中国税收呢?信仰着公有制绝对权力的民粹公害,不是一直闹北欧模式,指望绝对的权力,能够公平地给他们优先分红吗?
当这些实际上毫无纳税人所享有权力!更遑论自治!终于在名义上被承认为(仍然是毫无权力的)纳税人时,却又带上"不是亲自纳税的,才叫纳税人"——>这在自治自理的公民社会的宪约中,可以作为等效的正确,但前提是所有用税法案,是经过自治自理的联邦民主体制所审批的预算,从而保证对富人和富裕地区加征的公共税收(美国就是联邦税),不是出于多数人暴政的"再分配"的目的。只有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公民在"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宪法保证下,公民才与纳税人的意义等价。民主不是否决自治的多数人暴政,切记!
只有在明确人权自治自理的联邦国家,如何解决苏杭现象构成的"流民"的问题,才能作为彼时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确定人权自治自理的私有制原则基础上,被提上自治自理中的广东江东诸自治城市的公民议会的议事案中。这样的自治城市必然是排外的!——>不排外就不叫自治了!也就无所谓民主了!但并不排斥历史遗留问中的移民,以适当的条件,最终成为城市自治公民中的一员,但绝不等价于"开放户籍制度""废除户籍制度"。只有在自治条件下,移民接纳才成为一个内收的历史遗留,而不再是苏杭现象下的开放成本。
人权自治自理的民主改革,是建立在自主的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力的基础上;当然就包括排斥外来者的权力,因此才会有"私有财产,私有家庭"的概念。基督教和民粹,在故意混淆"农奴制度不准迁移"与"自治自理制度天然排外"之间的区别,所谓的"迁移自由",只是说明了,基督教和民粹就是多数人暴政的传统公有制的信仰,与资本主义没有半点关系。集会结社的自由,当然也允许同质的移民结成"移民之间的自治团体",以此作为与本地自治公民议会之间的利益协商者。作为此团体的利益自保,也同样会自然排外。
人权自治自理的任何组织,都是排外的。在多数人暴政的公有制社会中,永远是拉帮结派"人多力量大",这种行为将导致成本畅口不可控制。除非用于革命,否则根本不可能用于民主团体之间的利益协商。事实上,这也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为什么与革命势不两立,绝不可能由革命实现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原因。移民自治团体,如果是为了打倒苏抗或者广东的土著公民阶级的自治权,就会拉上全中国的穷乡亲"代表了",否则就会自然排斥那些拉车边侯鸟,限制"入籍"对本地居民造成的成本负担。这样就看到了美国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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