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星期五

法治不是为了报复

联邦社会的法治不是强制性的;
联邦社会的法治目的是减少犯罪,不是为了报复疑犯;
"报复"是法治可选的手段,但不是等价的方法

联邦社会紧急状态下的圈禁对象是"拒绝被流放,自愿被圈禁"的公民。如果不是公民,就被称为难民,所圈禁地称"难民营"。如果联系到联邦社会对犯法的惩处,是建立在公民承认司法的权威性的基础上,一旦公民放弃该国国籍并离开该国辖境(退出司法共同体),就只能借助国家之间的司法条约(如国际刑警组织及相条约)(或称国际法,罗马时代称万民法),而不能据本国法律对其提出司法诉讼。典型如张五常在美国走私贩卖假古董,被美国通缉一案。那么将慢慢揭示联邦社会的法治真谛是自愿的,不是强制性的。

"法治是强制性的,延伸为监管是强制性的",是公有制帝国文化留给卫道士记忆中的现代错觉。有些人以国际刑警组织依国际法(条约),对严重刑案(特别是人身伤害案),在全球缔约国辖区内的追捕,以及美国对拉登的追捕,以这些例子为由,拒绝接受"民主的法治是自愿参与的"现实。实际上前者是国际法缔约国"彼此同等国民待遇"的司法管辖权,因此司法共同体仍对其有强制能力;后者则是以"现实危害联邦共同体"的国家安全理由(类似战争)进行,与司法系统完全没有关系。以色列追捕纳粹战犯是一个例子。

以色列对被国际法庭缺席判处反人类罪的纳粹战犯,一直穷追不舍。这在相关条约的缔约国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在不承认国际法庭,或者不承认国际法庭该项判决的国家,(涉纳粹案一般在南美),以色列的入境追捕反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合法途径是以色列提交该案犯涉及反人类罪的证据给所在国,立案初步确认后,对该犯作行动羁留,(如赖昌星在加拿大),初审确认并缔结司法从轻协议(同等同一罪名的相关法律,取其轻者判,为国际刑警条约的原则),案件转交犯罪所在地(德国)或其委托法庭(以色列)审判。

如果按此正规合法的途径追捕的话,那么无论是拉登还是艾希曼等战犯,是铁定无法被捕,即使被捕也不可能判重刑。关键环节之一是如果证据不足,疑犯居住地所在国法院可以拒绝立案。阿富汗当年庇护拉登就是持此立场,咱国胡老板反对美国进攻阿富汗,也是持此立场;但如果证据的确充分(很困难,特别是在客方鉴定的条件下),早在立案以前,这些实际上同情案犯的庇护国,早就羁留责任产生前,就让案犯溜之大吉了。同样典型如拉登,早在美国进攻阿富汗前,就到了巴基斯坦。以此方式就算捉了艾希曼,也不可能处死刑。

以色列在阿根廷绑架合法居住的艾希曼,本身是侵犯阿根廷主权的违法犯罪。但是阿根廷却不一定非要追究以色列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不一定外交或外贸报复,但也不等于如阿根廷不会尽力履行东道主的庇护责任。这种国家行为在东方帝国文化中显得难以理解,因为这是比钓鱼岛国有化之类鸡毛蒜皮的小事,更伤及"国家的脸面"。堂堂国家为了两亿面子可以打几十万亿元的战争,怎么可能不报复呢?这样又涉及到民主社会(含国际关系)与公有制帝国文化完全相逆的司法原则:法治是为了阻止/减少犯罪,目的不是为了报复疑犯。

把法治视为对罪犯的强制甚至报复,甚至被法家暴政传统文化污染的台湾和香港文人的误解,称之为"吓阻""提高违法成本"。"吓阻""提高违法成本"作为司法目的的话,是建立在"不可能有冤假错案""法院掌握着绝对真理"的前提下的。否则完全可以象赵高或者曹操那样,找一些无辜的白鹅杀了,同样可以"吓阻""(显得)提高违法成本"。显然这是国家主义暴政,把自已站在元首统治者位置上的思维方式。法治不是为了报复,但是不排除报复作为减少犯罪(损失)的手段。如果报复不能减少犯罪,报复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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