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是立法的仿真,被中国文人广泛地误解;
中国文人忽略了《罗伯特议事规则》最重要的"违约惩罚";
只有共同的宪则值得捍卫,民主不会捍卫"你的人权或你的发言权";
民主的自由是全面的,的确有"犯罪的自由";
《罗伯特议事规则》被阉割了"个体原则"后,成为对颠倒黑白的流氓激励;
正因为李天一轮奸案中,辩护集团的颠倒黑白是明明白白的,因此《罗伯特议事规则》的逻辑结论:在无法达成利益妥协的可能性,对方又坚持(显然不合理的,侵犯我方利益)的立场时,就需要考察对方的动机、背景、身份,及进一步的意图。该逻辑结论常常被中国文化中人误解,反而将《罗伯特议事规则》降格为"公有制无私的真理辩论中的道德守则",而把"探讨对方的对机和意图"视为不道德,理由却是"罗伯特规则不能指责对方的道德";——>注意这些人总是指责"我们的道德",而我们却只是探究对方的意图。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对方不可理喻时的逻辑结论,是善意的,也是自卫性、预防性的;是对无可理喻地侵犯我方的利益的攻击性立场的条件反射,也是对潜在的攻击威胁的防范。中国文人从传统文化的误区出发,忽略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私有制,个体主义"的前提,而作出的巧妙歪曲,就在于把侵犯一方的攻击性立场,(如李天一辩护集团,无视季罪事实,对受害人和公众的妖魔化),变成了"追求真理,为公平而斗争",却把个体利益防范的一方"探讨对方侵犯可能"视为"不道德",黑白是非已经开始颠倒了。
《罗伯特议事规则》本身就是立法的仿真范例,是在美国国会内以"取缔发言权"为惩罚的"国会内部法"。在这部议事规则中丝毫不存在中国文人讹传的所谓"民主素质","我不同意你的观点,誓死捍卫你的发言权"——>no! Absolutely Wrong! 我们会捍卫你我获得发言权的共同宪则,如《罗伯特议事规则》;或如社会共约的宪法;如果您的发言权因此得以捍卫,I am happy to say Congratulation; However;如果你攻击的就是共同宪则的本身,你的发言权自然消失,——>你自已废除了它:那是你自由的选择!
这个最简单的原理,是李天一辩护集团所不明白的,也是互联网上以批半大会为特长的左棍和哲学家所不理解的,当然也是乌有之乡之类的马恩毛狗不愿意明白的。同样的道理也体现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之中,自由是全面的,当然包括犯罪的自由,但后果必须是自已承担的;因此如果在法定符合本罪认定的条件,你就要为自已"自由的犯罪"承担其自由的后果。以李天一而言,他当然可以用任何理由强奸,轮奸,甚至杀人!——>假如受害者正当防卫没有生效的话!——>但李天一就要承担其由犯罪的后果!这是他的自由的选择!
腰斩《罗伯特议事规则》剥离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后,该规则就转变成对流氓行径的鼓励,对"劣币驱逐良币"的激励。因为任何人不必为自已的言行后果负责,除非自愿忏悔,否则只需要无限耍无赖,就总能"立于不败之地"。相反,由于个体权益不再成为是非衡量的标准,即"默认权益归于社会,归于集体,归于党,归于祖国,归于领袖,……,any other thins beyond human right"——>反正不归属于人权!漫天要价的血酬,强迫对方或者公众、上级降恩的"中庸",反而成为合理的利益策略的选择。
这样就有了,如国人从互联网中感受的,以及李天一辩护集团及其粉丝所演示的,也是互联网上热衷于跑到别人后花园开批斗大会,却自以为天下无敌的哲学左棍所沉迷的。如果《罗伯特议事规则》不能惩罚毁灭其本身的言行,剥夺其发言权;则该规则就不再成其为是共约的,你不走,我走!也就无所谓民主了。同样的游戏规则,也适用于专制政治体制下的"统一思想",如果出现我等"百般教化,冥顽不灵"的异端,革命群众自然就会考察我等是不是资产阶级潜伏的美特,此即易中天和张鸣等学者心悸的"文化大革命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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