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8日星期日

言论自由不是不可让渡的权力

没有绝对的权力,就没有最起码的自由和民主; 
最基本的"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是个体意识主权;
言论自由不是不可让渡的权力,言论自由作为inalienable的充要条件;
宗教信由自由 不是不可让渡的权力,宗教信仰自由作为inalienable的充要条件

绝对权力中的proof,在公共讨论只是evidence;
个体意识主权,意味着evidence没有"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的义务;


社会观察和分析的方法及其方法论,就是自阿奎那开始,经培根和笛卡儿开始成形的"观察归纳"后得出结论的思维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科学的,但逻辑上的成立必须有绝对的权力为充要条件。绝对的权力在现代法学上专业一点的说法,称为"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Hobbes首先认识并最早加以定义,该词在美国独立宣言上,随处可见。在实体法学中,笔者将最基本的绝对的权力,称为"个体意识主权",——>即使是奴隶,也有个体上的意识主权。因此inalienable的绝对性,不是人道主义的产物,是来自人权自我维护的产物。
ps1:《利维坦》令TomasHobbes常被误解为"国家主义者",但是围绕着inalienable的自卫权力的论述,此人显然是自由主义者

由于个体私有的权力是绝对的,因此在个体层次上,社会观察和分析的方法及其方法论就是科学的结论,是可以拒绝证伪的。这是波普尔语焉不详之时,所没有加以肯定的。当绝对的权力消退时,如君主主权合法性下降,或命题结论从个人思考转呈公共讨论时,同样是社会观察和分析的方法及其方法论,其结论就必须允许被证伪。这可能是波普尔语焉不详的证伪理论(如《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所希望论证的原则。从实体主谓宾的模型可以简单理解的事实,如果这是波普尔先生的原意,波普尔先生本不必如此复杂费事
ps2:没听说过波普尔提到任何"个体主权"的个人主义,从其与维特根斯坦的争论看,波普尔没有搞清楚"证伪"法则的逻辑成立条件

尽管社会观察和分析的方法及其方法论是科学的,但是其结论在公共讨论中,也无非是evidence的疑证;尽管在其研究者个体看来,可能已经是确切无疑的结论(proof)。这是许多理论自信的人士,如左派,特别是宗教信仰者所经常性的乐于忽视处;这些人最经常性的习惯,就是通过"缺乏信仰""道德败坏"之类的理由,试图侵犯他人的,甚至侵犯公众的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主权,然后自称其"真理""宇宙真理"。左棍称其为"哲学"!显然,所谓哲学,如果不是对inalienable个体主权的无知,就是别有用心的恶意
ps3:个人哲学的合理性,在于不存在alienable的逻辑障碍

社会观察和分析的方法及其方法论的结论,在公共讨论中也只能作为疑证evidence;只有在绝对权力的条件下,才成其为proof;但是个体掌握的绝对权力下提供的evidence,却未必在其本身确实认同为proof,其方法论也未必是科学的"观察,归纳",甚至很可能只是一团迷惑大众的立足于混淆视听的哲学烟幕。常称为"偷换概念"。这种流氓行径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制造烟幕混淆视听的意识形态分子,几乎清一色地反对"个体意识主权",拒绝他人"拒绝的权力",本身足以证明那些左棍哲学鬼子,不是"无知的误解"。

哲学鬼子廉价的概念偷换,同时否定着个体意识主权的不可让渡性,就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允许范围,意味着他们的发言权,被他们自已所剥夺。个体意识主权是不可让渡的,发言权如果不是自说自话,就不是inalienable,至少别人有"不听的权力"是inalienable。如果此发言权是通过某种共约的宪则得到的,如美国国会中的发言权所依据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此发言权自然就被剥夺,却是违犯宪则者自已的选择。在法庭辩护上最典型的判罚,就是"藐视法庭",不但失去继续辩护的权力,而且还将可能有其他可追溯的责任。

涉及个体意识主权的常见法律条句是"宗教信仰自由",实际上就是宣示每个人不可让渡的意识主权和必须对他人的同等权力的同等尊重的义务的同义反复。不尊重他们inalienable权力的人,自然不存在"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能以宗教信仰为理由,剥夺他人的自由)。但也正因为inalienable的意识主权,科学的方法论所得到的是evidence,通过直觉的,伪造的,故武玄虚的,被忽悠的,神经病发作的……,所有五花八门的个体理由下的理据,也同样是evidence,没有高低贵贱或正确与错误之分,取决于他人的共识之concur
ps4:concur是(可能)持不同理由的同意;同样是对个体意识主权的尊重的最基本的民主术语,汉语同样没能简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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