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各自心目中"法庭未审,公众已判"是法治的基础;
李天一辩护集团上窜下跳,为"司法不透明"而奋斗;
前记者蓝和律师与梦鸽女士意图偷换的"公审,批斗"与"公开审理,陪审团";
美国西部牛仔的"私设公堂""群众审判"与美国法治的起源;
了解社会观察和分析的方法的科学性依据,及其衍生的"犯罪、证据和绝对权力的逻辑关系",[proof=绝对的权力+evidence][guilty=绝对的权力+proof],也就有可能理解,法治环境中的"疑罪从无,疑证从无,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体现的"受害人举证"重要性。evidence在个体心证之中等价于proof,仅仅因为还缺乏说服他人从而达成共识的说服力,方才在共同命题中表现为"疑证"。换言之,任何嫌疑人在公众的心目中,必定是"法庭未审,公众已经先判",这是法制公平性的最根本的社会基础,常称"天地之间有杆秤"。
由此标准考察文革时期的"公审,批斗大会",与西方法治环境中的"公开审理,陪审团"的区别。兼职律师的前记者蓝和先生(他的自我介绍)和李天一的母亲梦鸽女士,显然试图混淆这两对概念。"公开审理"显然不是梦鸽语境中的"(文革)公审";批斗大会既没有陪审团的选定过程,也没有投票表决罪名最终成立的流程,甚至罪名本身早在批斗大会以前就确定了,甚至不是对罪名的确认,而仅仅是鼓励批斗积极分子,带动群众情绪,堆积更多的evidence(罗织罪名),以求将增加惩罚级别的合法性,同时禁止任何辩护。
当梦鸽和蓝和等人上窜下跳,李天一仍然是"嫌疑人"时,显然不是批斗大会。相反李天一辩护集团中的积极成员,如易延友教授,李蒙记者,前记者蓝和等人,上窜下跳地妖魔化受害人,公然指责公众"不支持未成年人衙内的轮奸特权"时,正是批斗大会之中的"搜索、恐吓(或镇压)""受害人同情者"的文革行径。正如笔者预期,蓝和先生令人不可思议的"旨在激怒公众和受害者"的辩护,目的在于营造自已作为"群众暴力的受害者",用自已挑起的"舆论攻击导致的不公平",作为司法当局能够腐败的"不透明"的理由。
蓝和先生据说遭到"受害者雇佣的水军的攻击",——>如此激怒了公众后,只遭到几十个"ID帐号的攻击",而不是几十万个!公众此案可说冷静得出奇!但是只要蓝和先生颠倒事非激怒公众有恒心,不愁普天之下总有几个傻逼爱捏造谣言做好心,只要蓝和先生能够用乌有毛狗阴谋论,将几个(法治下)公众不可能控制的极端言行,偷龙转凤成"舆论如此可恶",就能自已得出了"舆论(公众)就是不公平""公众就是万恶""司法必须不透明",……,辩证法万能,绝对没问题!就看司法当局有没胆量,拿党国合法性作赌注!
前记者蓝和先生所称的"群众暴力",如果不是指文革的批斗大会的话,大概是指如美国西部牛仔的"私刑执法",后者汉语称谓上类似于古代中国的"私设公堂"。凑巧的是,易延友先生的一位同事,另一位国产的毛左法学家,刚刚就论证了"西方那一套法治,是(不要皇帝的)私设公堂"。汉语上如何考究近音即同义,或者西方那一套法治,是否不符合东方如皇恩浩荡式的"青天法治",非本文主题。如果从实体法学的角度看,西部牛仔的"私刑"更接近于今天的陪审团而不象批斗大会,但的确类似于中国民间"私设公堂"。
西部牛仔们的"私刑",出现在美国法制还不足以覆盖西部每一个乡间,由村民们按照英国习惯法,而自行组织起来的"民间法庭"。由执法的乡巴佬投票,决定被审判者是否罪名成立,如何惩罚(一般按英国传统的严刑峻法,吊死了事)。后来美国政府承认了西部此习惯法,给领头的村民别一块警长的铜章,就当是招安了这些土民警,代价是被授权者需手按圣经发誓要公正之类。与中国民间的"私设公堂"相同的是,审判前的罪名是未定的,不同的是西方是投票的。即便是中国民间私设公堂,比起青天法庭,谁更公正?更少腐败?
ps:由美国西部牛仔"私设公堂",可以帮助一些朋友理解,"法治"之公共权力源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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