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昭昭,殊非虚言,司法中的"政治合法性"逻辑链;
在犯罪证据无误的前提下,法治合法性的四个逻辑结果;
所谓公正,就是政治合法性没有被削弱,甚至得到了加强;
李天一案的刑判结果无关紧要,公众自会对号入座其合法性责任;
李天一的案子,原来已经庭讯完毕,等着看看舆论风声,择日再判。当同案中有四位已经可以转作污点证人的时侯,李天一如果无罪或者轻判,天不会塌下来,但党国的天肯定差不多要塌上来的;——>就为了李天一这个"未成年"就会轮奸的天才?世界上的案子多可以说"未成年人减免责任",唯独强奸轮奸这类案子,本身的行为就证明罪犯是成年人。所谓未成年人强奸减免刑责任,不如说老年人强奸减免,毕竟性衰退的人,多少还要买点伟哥春药,拉动了经济增长呢!李天一案如何拷问未成年人犯罪特权,此荒谬以后慢慢再说。
李天一的辩护律师,所谓的"颠覆性证据",不出所料就是炒作受害人"下贱"的心理战术。无非是与轮奸事实无关的,"受害人不是处女"之类的话题。不要说它真实不真实,第一它与案情和控罪无关,第二它不是可控之罪,第三受害人无法自证"道德高尚"。现在已经可以看到,律师群中确实有一批害群之马,他们从事的是"法外"的所谓辩护,结果无一例外总是激起众怒,害死被告人(如药家鑫,此案以后慢慢说),也证明他们的目的和路径,的确就是妖魔化受害者和公众,自以为就削弱了犯罪人的责任。
实际上,如果稍微了解一下刑案庭讯的游戏规则,就知道所谓"当庭提交颠覆性证据",根本上就是装腔作势。因为证据需要甄别,任何人在任何时侯,都可以向法庭和检控方提交新的,与案情控罪相关的证据,而不必"当庭提交",后者几乎等于说是无效的。庭讯只是各自答辩,犯罪人是否认罪或翻供,也与罪名成立没能什么关系。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治常识。如果是人治的所谓"法庭",则口供和认罪是治罪的必要条件,所以才有大刑伺侯,严刑迫供。但是法治是在米兰达忠告的前提下的,口供和认罪仅在司法交易时才有用。
因此如果真的是法治,李天一和薄熙来是否认罪,是否翻供,与罪名成立,几乎没有关系;但对于轻判与否有一定关系。由此也可见李天一案中的辩护律师们,甚至连寻求"无罪辩护(罪名不成立)"和"轻判(减免)"的概念,都搞混乱了。这等辩护律师,大概也只有中国特色才有",与长着公诉人大脑的国产律师"被告人要老实交待",恰成左右两派。
甚至连李天一此案的最终刑判,是否出现公众预期的腐败,也变得无关紧要了。因为公众只需要按法治规则,"对号入座"。此案向公众演示了法治的根本意义,就是政治合法性的耦合和解除耦合。所谓天理昭昭,如果是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着眼,可以说是殊非虚言。当犯罪事实证据已经明确无误后,就自然而然地构成了一条"政治合法性的链条"。无论李天一及其宣传辩护集团如何声称这是"公众审判,让李天一罪有应得",其政治合法性链条是客观无误的事实。在犯罪证据无误的前提下,法治于合法性的逻辑结果必然是:
1)控罪所依是恶法,恶法亦法,但政治上的合法性取决于当前守法,也涉及以后如何废除,坚持恶法将继续动摇政治合法性,如"嫖宿幼女罪",此时可见"循例法"的优越性;
2)司法腐败,意味着法庭体系失去合法性,除非政治当局惩罚之,至少也要公开地杀几头替罪羊,否则无法转移合法性成本,政治当局的合法性也将消失;
3)政治当局为司法腐败文过饰非,或杀替罪羊也杀得不够公开;那么当局的合法性消失。路易十六被革命的原因,就是干预了对贵族的案件审判结果!
4)适当的控罪依法惩处了被告人,则立法此法的社会效益就达成了,各方合法性得到了加强;此即所谓公正。公正者,政治合法者未必削弱也!
法治轨道的好处,就是逻辑结果必定是四者之一。人治的坏处,就是永远是由政治当局承担合法性丧失的最终后果,即耦合了合法性,也即被革命了。归根到底,所谓的合法性,如果不是枪杆子对公众的镇压,则不要说"公众审判某案"是天经地义,就连法院本身的合法性,也在公众主权的审判之下。更进一步,既然公众"个体自卫的权力不可让渡",则一旦枪杆子镇压不住公众,那么连政府和党国本身,也在"公众审判"的"淫威"之下。当政治符合了公众所理解的"正义"后,公众反过来成为政府合法性的支持。这就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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