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星期六

李天一轮奸平民妻女拷问中国法制的一系列恶法

"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公开案情""暗箱操作";
"司法不透明"等同于"司法腐败",公众舆论不能"制造犯罪证据";
法治取决于犯罪事实证据,李天一辩护集团偷换了"定罪,量刑"两个环节;
李天一辩护集团利用了,也拷问了中国法制的一系列恶法;

正因为李天一轮奸案,颠倒黑白的关键在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人权私有的原则",因此李天一轮奸案才有了检验中国法治水平的现实意义。也正因为在"默认权益归于个体"而不是"道德优先于法律的美德法治国"的前提下,李天一辩护集团无论如何巧言令色,只不过进一步催动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的逻辑结论:这些人到底是为什么非要以推翻犯罪事实,甚至进一步凌辱于受害者以为公义?公众的怀疑不无道理,李将军确实是权势通天,"已经搞定了",法院等着李天一的辩护集团把公众唬住了,就可以关起门来只手遮天!

公众的担忧不是没有先例的。一年前山东那位高校教法律和法医的女教师,在发生碾压幼儿的车祸后,为了避免"撞伤后的巨额赔偿",按"撞伤不如杀死"的"中国特色",马上装疯扮傻!一边嚷着"小三,小三",一边把重伤的幼儿摔死在地上,——>类似的行为发生在北京,嫌疑人正在被故意杀人罪起诉,此女人的行径更为恶劣!——>然后就是山东司法当局,借口"精神病人不公开审理"暗箱操作;此女对答清晰无误之下,居然理论创新"暂时性精神失常",不负刑事责任,仅负车祸的赔偿!——>笔者知晓时,已经结案一年!
ps1:一位女名博借此论证"小三万恶",引起笔者关注此案——>怪胎借郑民生屠幼案闹革命,也是同样心肠!
ps2:西方一说"女性充满同情心,也容易缺乏是非观念",笔者认为是传统女性普遍不愿意尊重逻辑之缘故;

ps3:山东此案之妙就妙在"此犯前没发病,也无征兆,案后不复发,精确完成犯罪需要她发病,她就临时精神病",由此引出"精神病的判定程序"较之"标准"更值得关注。前者是法制,后者是可渐完善的技术细节节。
ps4:此女被官府判为"无罪",但笔者认为此妇罪名成立,因此是"此犯";同理可参考所谓的"官府先判"即为"无辜"之舆论有害论;

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法治社会角度,"司法不透明"等同于"司法腐败"乃是公理!无论其理由是"精神病""未成年人"还是"讲政治"。因此李天一辩护集团所声称的"公众舆论(未审先判)导致李天一轮奸案,得不到公平审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如果说此话符合天朝特色的话,在民主法治的角度就是法盲之论。因为如果犯罪事实未明确,则公众舆论"未有证据先判罪"而导致的不公平的可能性,的确存在;但是在犯罪事实已经明确后,那怕是大陆法系法庭,法院也只是"代表公众的审理",不是法院拥有君主权力。
ps5:由此可以理解英美海洋法系的"陪审庭,裁判团",在法治的司法公正中的意义

因此根本不存在什么"犯罪事实清楚后的公众舆论导致未审先判",此时只存在"罪名成立后,是否会因为公众舆论而导致法官量刑的轻重"。由此可见李天一辩护集团避而不谈的客观事实,就是李天一的确是"轮啦""了啦"的轮奸的犯罪事实!当中国的哲学家泛滥成灾时,很难避免部分律师"非法辩护",如果公众不理解"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就不可容易看明白这些临时改当哲学家的国产律师,居然扔了法律颠倒黑白倒打一耙!当律师能够置犯罪事实于不顾,却要求清澄"受害人是否妓女"的无关枝节时,法律已经无关紧要。

在声称公众舆论影响"定罪"与"量刑"时,李天一辩护集团偷换了"定罪与量刑"的概念。专业的律师也会偷换概念,您是否曾经忽视了?尽管笔者认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减免刑事责任,都是有中国特色的向国际接轨的恶法;注意"减免"指的是量刑,不是罪名是否成立!但是笔者认为李天一辩护集团抱怨"五个人的轮奸,只有李天一透明""不公平"具有合理性;梦鸽女士作为嫌疑人的代表,也的确可以要求法院公开审理(不公开姓名即可,何况其中一人还是成年人!),意味着李天一方面愿意放弃"未成年人"利益

这样就再次拷问了天朝"有中国特色的向国际接轨"之"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不公平审理(必定意味着司法腐败)"和"减免刑事责任"的恶法。李天一的辩护律师确实有权力,利用天朝法制和法律上的漏洞,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李天一父母也的确可以为自已的子女的利益,利用中国法制的每一个漏洞时,也的确为中国的法制向法治方向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事实上,有关方面可视为回应笔者等的质疑,关于"精神病人犯罪,意味着司法自由裁决的极大化,也就是意味着司法腐败",与其说是澄清,勿宁说是加以肯定:全凭司法人员的良心!而已!——>假如中国的社会主义的确具有先进性,的确从来不存在腐败的话!请理论自信证明为宇宙真理。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