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

李天一轮奸平民妻女案的法治价值,远远超过薄熙来案

为什么李天一案的法治价值,远远超过薄熙来案

 

理解法学实际上是"不借助枪杆子维稳(要消耗成本),而能获得合法性的科学",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李天一案的民主进程的价值,远远超过薄熙来案。注意这里说的是"案",而不是人。李天一这种衙内小混混的重要性,当然比不上薄熙来这位红与黑的太子爷,尽管两个都是红后代。但当他们各自归案以后,他们体现的就是"案"而不是"人"。薄熙来再牛逼,他的政治危害,体现在恶行昭彰而仍未入案时,甚至还大权在握!当薄熙来已经入案后,法学上可以说"仍可追查漏罪";现实则"充分暴露的话,更危害执政合法性"。

因此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薄熙来案的案判是不重要的。人所共知地也不是薄熙来所涉的完整的案子,目前透露多少、审多少、判多少,视乎执政当局在此案中体现的执政合法性利益的最大化。法学是从"实体的利益"考虑法的取舍,如辩护律师代表了被告人的利益,而不是代表了社会利益。因此李天一辩护集团动辄"社会利益"代言,等价于必须严厉判决李天一案的涉罪当事人。薄熙来案之所以显得不重要,原因就在于薄熙来的人已经归案,而薄熙来作为一个"红二代"胡作非为时,与天朝整体的合法性耦合得太深,一时藕断丝连。

因此薄熙来案早就是政治事件和相应的表演,共漏罪与案判几乎都有了预期上的共识;法学上而言,几乎完全没有循例的研讨价值。但是李天一案与天朝的合法性的耦合程度,远远低于薄熙来,尽管李双江将军显然在李天一此前许多案事中,跟他的"在公安局里有人"(按新闻中筄,李双江一直有此口头禅),有过许多默契。最起码,李天一四岁上小学,现在仍是未成年人,笔者个人认为不可能。如果真的要认真起来抓下来,李双江将军犯的案子"国家公务人员妨碍司法公正",会比他儿子还大。多半能再揪出一串腐败司法人员

但是毕竟李双江那些涉嫌的腐败,乃是天朝社会主义的惯例。整个北京里,当官的爷们当民的孙们,开口闭口都是"你敢跟我斗?我在公安局里有人",李将军本身是特权阶层,自难免俗。李将军溺爱儿子害了李天一,蔑视平民阶层,以至连抚慰受害人,为"私了,轻判"创造条件的意识也没有,……那全都是有的,但就李天一已经归案,"轮啦""了啦",公安局办到这个程度上,就已经尽职尽责,已经不再是公安局的事了。有一个猪头居然因为律师要"无罪辩护",就想到要"火烧公安局",蠢猪的正义,其实挺可怕滴

因此李天一案以中国目前的平均腐败水平而论,已经算是很干净的,也算是某种"水涨船高",已经与天朝党国的执政合法性,算是扯清了关系,也就有了循例研讨的价值。尽管天朝司法部门仍然有腐败的可能,仍有可能因为爱怜李天一这位未成年就会轮奸的天才,可能只是患了临时性花痴精神病,轮奸的又是一个穷鬼贱民要当陪酒女赚钱的,还涉嫌可能是妓女,让李天一轮奸了,也算是告诫天下美女该当自爱;……,理由万千条,但只要司法部门没有在罪证确凿之余,仍给李天一脱罪了,否则此案就不能再耦合进天朝的合法性
ps1:蓝和,方刚,易延友等实际上抛出新的社会利益衡量标准:受害者给轮奸几天后就无害了,李天一至就弱者了

李天一案对普及中国公众的法学常识,目前贡献最大之处,就是辩护集团所坚决的"非法辩护",让公众开始理解"法内"与"法外"的区别,理解"天朝的法律专家和法学教授,可能是法治上的法盲"的现实。梦鸽"坚持上访"实际上也是"法外之求",因为"上访权"是根本不存在的;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封建人治)的产物,以前叫"拦轿鸣冤"。辩护集团的"案中案,私中私"的,完全出自于此一"法外求利"的思路,只不过是向传媒上访,还是向党权上访的问题。"上访""信访"是法治所不容物,笔者一向主张废除之
ps2:目前正式的李天一辩护律师陈枢所提的"怀疑警方有诱供"是法内辩护;但只是提出质疑,警方应置之不理,仅凭口供本来就不足定罪
ps3:
审讯期间监护人在场,因此不存在逼供讯的可能,说明警方在此案中非常慎重。另,口供不重要,认罪也不重要,零口供不认罪,也可以定罪;
ps4:前记者蓝和(兼职律师)
自已制造争端后,反咬一口的舆论导向的毅力无底线,让人叹为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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