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星期二

性学博士方刚充当狗腿子 为特权阶级轮奸平民妻女助兴

冒充精神病,要把公众降为性奴隶的"性学"和博士


不知道新浪是否明白,它推荐的文章的真正文意。笔者反复看了新浪推荐到笔者眼前的,作者方刚的《全民关注性侵犯,带来四大隐忧》的"性博士"的文章,虽然没有提李天一,但显然就是试图为李天一的轮奸案作脱罪,或借李天一此案,就今后的"轮奸无害""青少年轮奸无害""青少年犯罪有特权"扫清伦理上的障碍。所谓的性学,大致上是一种性取取向的哲学。可以考察,包括李银河及其他中西方的"性学"在内,他们的实证标准是什么?如果没有实证标准,显然是伪科学;如果实证标准不是个体心证,显然个人的性取向
ps1:新浪如果不是热情推荐了该文,笔者还不容易知道,天下间还有这种"性学""博士"。
ps2:特别注意其"性学",立足于"私之性"时,去否定个体主权,强调"社会利益",
正揭示着社会主义的地狱本质

方刚的性学,充其量是个人性取向的哲学,但是它在此文中的目的,显然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的实在法,而攻击于公众的依法和守法。尽管此人的逻辑是混乱的,但是也象李蒙记者等人一样,提醒了公众,"哲学常被当作法学使用,称为'法哲学'",被用于影响法律、司法、执法的,却未必是法学;即便易延友被钦点为清华的法学教授,但易教授显然是一位法学盲。蓝和等人虽然兼职律师,实际上是把法律当成法学使用,不是遵循法律去辩护,而是务求改变实在法。方刚博士则是用他的性学,作无罪辩护集团同样的事

这位"性学博士"的逻辑是混乱,就在于他整篇文章,缺乏逻辑前提,多个结论间前后矛盾。中心思想是模糊的,也是荒唐的,与任何传统的常识背离,也与法学的常识背离。方刚显然偷换了"侵害"与"被侵害"的最根本概念,同时把"公众依法关注轮奸案(全民关注性侵犯)中可能的司法腐败"称为"严打""全民关注性侵犯"。显然,方刚将证据确凿的轮奸,仅仅视为性骚扰,因此"全民关注"就有害了。只要把李天一的名字嵌进此文中,方刚借"天降性学"之名的颠倒黑白,让公众看看,性学博士如何要将公众降为性奴隶

性学博士的论文,除了显然是专门为李天一案脱罪而定制的颠倒黑白以外,看不出任何其他明显的结论和中心思想,——>结论和中心思想,重要性比不上逻辑前提和逻辑结构,但方刚博士连这一条也不具备。方刚博士的唯一特色,就是用"性学"(实际上是性解放,青少年的性解放,青少年自由侵害异性的权利),这一显然超出公众常识所容忍的"学术名义",用哗众取宠即为时尚,时尚即是进步的真理的(隐性)逻辑,构筑了对公众的一系列道德指责(扣帽子)。但是甚至连这些道德指责,也是自相矛盾的,纯是指责而指责

方刚指责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专制,对未成年人不受监护的罪错惩罚是李蒙称的"不教而诛",对轮奸罪证确实的李天一先生可能法网难逃,方刚博士痛心疾首!将依法执法斥之为"严打"!一边声称"社会要负起责任"——>注意"社会"!其标题本身就是指"公众关注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有隐忧)。此处可以看到,方刚作为一个博士,甚至没有能力让自已提出的概念,语义上前后一致。方刚显然偷换了"监护"与"对轮奸案执法的概念",无疑地掩盖了"父母监护"与"(根本不存在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专制",……。

此文的要害不在于结论与常识相悖,在于其逻辑混乱,是因为他前面似乎是强调"青少年有性选择的主权"(可视为正确),后面却强调"青少年不能为自已的选择罪错负责"。他前面强调的是青少年不需要成年人的监管,后面却说轮奸之类案发生,要追究社会教育不周的责任。各位把"轮奸"替代进"性侵害"理解一下文意。性学博士偷换了所有概念(常识)后,再套用万能的辩证法,当然可以得出所有结论,也荒唐得让人瞠目:"要确保司法不透明,轮奸案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性启蒙,李天一等轮奸任何民女的权利不可侵犯"。
ps3:本来笔者也想"某性学博士",转念一想,方刚博士自已愿意下贱,为什么不尊重他的意愿呢?not his fate, his choice! 
ps4:性学博士体现了某冒充精神病的网友的思维特点:妨似是极激进的真理和极深切的思考,荒唐无稽到极点时,由此好象完成了自洽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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