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星期二

苏联解体是因为苏联人不再愚蠢

"国家,宪法,法律"基于传统习惯法,习惯不是不可改变的;
国家,宪法,法律都不是神圣的;不是"不可侵犯的"

"国家,宪法,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意即"祖宗这之法不可改";
神圣不可侵犯也无法侵犯的"不可让渡的权力",是而只有是"人权"

 

"法治力量之源"是公众社会的传统习惯法,但并不等价于传统文化。从对象(集合论)的角度,可以描述为,习惯法是传统文化的子集。无论是国家,宪法,还是法律,都是习惯法的一部分。习惯不是不可以改变的,文化无论是作为现象,还是一个民族的外在表征,都是在变化之中的,也不是不可以改变的。文化本身既不代表着民族,传统文化也只不过是文化中"承继古老而来的"的一部分。由此就可以看出,我国传统文人奉为真理的断言"传统文化是需要承传的"是多么大的概念偷换,其意义就是"祖宗之法不可改"。
ps:集合论是数学的一种,上段文字中使用了完整的集合论语言化描述,您觉得简单还是复杂

习惯不是不可改变的,那么国家,宪法,和法律,也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主权共同体,如何声称"宪法是神圣的""法律是神圣的",都是多么大的概念偷换和自欺欺人的忽悠。它们的实际含义,同样是"祖宗之法不可改"。从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公民个体不可让渡的,即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可以轻易看出,"法律是神圣的"是概念偷换的忽悠。因为两者是彼此排他,而不可能在逻辑上的共存。因此西方法学也教会了中国文人一种偷换概念的方式,前者被改称为权利,后者仍称为权力,然后声称权力要关进笼子里。
ps:英国宪制学者拒绝法国《人权宣言》的表诉方式注意是拒绝表述的方式

这样就涉及到一个"科学的信念":客观的事实是否可以被文字游戏所改变?比方说"白马非马"?作为对科学实证所依的逻辑基础的理解,我们可以尊重任何人对自已的文字游戏的信仰,但是作为对科学知识论的理解,我们知道,任何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其客观性在于能够描述对象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文字游戏可以同义反复地显示出不同的描述方式,但如果不能描述原事物的逻辑关系的话,就不再是客观的描述。将这个科学意义上的语文要求,用之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就发现它们不能解释彼此的生成逻辑。
ps:辩证法的要害,就是用虚假的逻辑,偷换客观事实中的逻辑关系

即使是从专制及其主权共同体的角度,"国家,宪法和法律"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仍然是主权共同体成员的"心证",即基于主权共同体卫道的传统习惯法。由此也可以看出,无论胡鞍钢之流的辩证法,如何论证"人民社会优于公民社会",并且自我感觉良好!他们的文字游戏所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就是"人民社会"的主权共同体,只是国民中的一小部分人;而公民社会之所以是公民社会,就在于其共同体是全体公民。这个事实用马克思主义自已的话来说,就是"公民社会的政治基础,比人民社会大得多"!

因此尽管如毛主席的文化大革命,在毛下地狱以前,敲钉转角地安排着所谓继承人,以保证文化大革命此祖宗之法不可改。但毛这头下地狱,那头中国就不再是地狱了。类似地还有明太祖升天前,秦始皇腐臭前,他们同样敲钉转角地安排着帝国之法不可改,但是他们这头死掉,那头就是国已不国。"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传统习惯法的一部分,则所谓"外部阴谋的和平演变",就必须是辩证法才能说清楚的国际阴谋,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缺乏了更绝对的权力的反复强奸,内部的习惯法会给改变的。因此,国之不国,必定出自内因

"国家,宪法和法律"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主权共同体只是国民社会的子集。是否能够代表其他大多数,姑且作为哲学辩证后"枪杆子说了算"的先进性,但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越是声称"代表了国民",越是说明它只是代表他人的一小撮!公民社会之不同于人民社会,只不过是公民社会的主权共同体,恰好就是全体国民!苏联崩溃的本质,是苏联主权共同体的崩溃,最后只剩下八个老头!连戈尔巴乔夫都不算!因此,所谓的苏联崩溃前"全无一人是男儿",也可以换种语法"苏联三亿人,再无一人是傻逼",两句话等价。
临时性思考题:咱国主权共同体的最高法,"造谣罪解释"合法吗?作出这条罪解释的最高法还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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