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共同体与体制外民众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民主社会"中止人身保护令"的温和和法治流程;
专制政体"主权及共同体"不含国民,而对国民主体的"征服,统治,管理……";
专制政体下"压迫与反抗""民主与民粹"的矛盾犬牙交错;
中止人身保护令是主权及其共同体为维护自身的安全,而不惜对他方人士的人权完整性的侵犯。民主社会显得相对温和,原因就在于民主本身就是居民自治的共同体,因此除侨居(如美国绿卡)和旅行者(签证)以外,内部几乎不存在"他方人士的人权完整性",同时内部犯罪,按"从疑证从无,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可以进入进入司法流程筛选或司判,(除非轻罪的被告人,自愿放弃美国国籍并离开美国,也就不再是"共同体内部人员",因为缉捕成本高而且是轻罪,而不值得追捕),因此无须依赖于中止人身保护令。
专制政体的问题也在于,使用"主权及其共同体"来衡量中止人身保护令的行权主体,就会发现被行权压迫群体是本国的臣民,(这些国家的侨居和旅行者也比较少),即臣民在专制政体中被看作是"外人",只有共同体内才被看作是自已人。后者的典型就是"一党治国""党天下"中的执政党。以中国现实而论,不要说共产党以外的所谓中国公民,实际上被视为被压迫的"外人""贱民";实际上绝大部分中下层的共产党员,也同样被看作是"卑贱的农奴",同样是外人贱民。中国之不可能多党制,其中一个原因也在于此。
ps1:如美国的党实际上是共同体内的派party;中国的总体党则本身是共同体,从而成为(只不过)是对十几亿人的征服者;两者完全不同;
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对罗马当时家庭中的奴隶制的渲染,"每个罗马家庭中都有至少有一个敌人",无论是情绪上还是现实威胁的渲染其实是过分的。最起码,罗马的奴隶数量并不大,分散,罗马的奴隶主对于奴隶也是仁慈的;诸如矿工、舰队、桨手、角斗场的奴隶,"必须凶残"时,都尽可能竭泽而渔,让这些数量更是一小撮者尽快死掉,以免留下生存的仇恨。但是对于专制政体下的国家来说,"主权及其共同体(体制)外的整个社会,都是国家的敌人"就一点没错!尽管体制总是歌颂其共同体僭占的所谓"祖国"。
ps2:西方对奴隶制渲染的过分,需要对奴隶制有更全面的了解才能理解,参考有关博文,此略;
同样的(至少是类似的)宣扬"人道主义"的传统文化影响下,丝毫不必怀疑专制政体的主权及其共同体,对于被他们统治(俗称"管理社会")的贱民,本意是仁慈的,博爱的,为他们服务的……,(省略了几万个大家都熟悉的形容词);但是"整个民众社会,都是专制主权及其共同者(体制)的敌人",就殊非虚言;原因并非因为这些统治者的出发点是坏的,而是整个民众社会处于被压迫的痛苦的现实,而他们的数量是绝对多数的,聚合的,说着同一种语言的;更麻烦的还是国际上还有很多惹不起的帝国主义的大不同世界。
专制政体在对国民行使"中止及限制人身保护"的权令时,始终处于一个矛盾的处境:当采严刑峻法的极权政治时期,将严重削弱他们当前的执政合法性,导致里应外合的所谓革命变得合法化并易于贯彻;但是当些专制政体采取宽仁开明之策时,又会暴露他们当前的执政合法性的天然不足。这种不足甚至表现在专制政体自已的宣传的逻辑结论之下,象中国党宣称代表了先进性,则显然的不是代表了国民的利益,而是被称为先进性的sth else ;并且这种先进性是建筑在国民摸摸腰包总是少了点救命钱,身上总感到被割了块肉的痛苦上。
ps3:中国党及其共同体内部的"中止人身保护令",目前知名的有"双规,中国式看守所";
专制政体在行使"中止及限制人身保护令"时的逻辑矛盾,在专制政体试图向民主法治的社会过渡的时期,因为传统文化对于民主法治的反动,而显得愈加复杂至犬牙交错。原因就在于,后者传统文化对民主进步的反动即民粹冲击波,总是与国民社会反抗专制压迫的自卫,交错在一起;而专制政体对国民自卫的镇压,又总是与对民粹冲击波的防制,交错在一起;甚至于"中止及限制人身保护令"被一些号称"民主进步"的学者(如秦晖)错误地理解成"低人权优势",后者同时质疑着《通往奴役之路》,不适合于专制向民主的转型。
ps4:在人权不可让渡的前提下,以上错乱都可以离析,但在人的权利神圣的前提下,除非偷换概念(如哈耶克),否则根本不可能理清;
ps5:哈耶克在"普通法法治国"中的自由理论,是目的是好的"概念偷换",马克思主义是目的不良的"概念偷换",但都是概念偷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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