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标题党"的实话实说,个人主义与传统文化的强烈冲突;
权利是广泛被剥夺后,重新授予少数人的权益;
当确立了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后,对于权力和权利的表述,就与西方法学(主体是基督教,居少数者是英美的CommonLaw)有了显著的区别。出现了一系列的,与广为人知的传统"民主"口号极为相左的结论;——>注意,前者只是口号,后者则是实体社会学的法学结论,——>这一事实也说明了,法学与意识形态在那些地方有区别。典型差别如:
"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100%错误!因为人权个体是不可让渡的权力,也唯此是绝对的权力,当然不可能含有腐败;
"绝对的公共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仍然错误!因为公共权力一经界定,在界定范围内也是绝对的权力,自然行权就不可能是腐败;
ps:实际上"界定公共权力"的本身,就已经包含了罗素所称的"对权力的监督",同意的表述必须排斥有歧义的那种(奥卡姆法则);
"国家,宪法,法律等等,都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然啦!如果"国家,宪法,法律"是神圣的,言下之意就是革命不可避免的;
"违法不是犯罪,违法推动着民主法治的进步",——>中止人身保护令不是惩罚违法,违法意味着警察国家,违法当然推动法治,参考圣雄甘地;
"权力必须关进笼子里"——>100%错误!因为人权就是绝对的权力,它的绝对化称为"自由",怎么能把自由关进笼子里呢?
"绝对的自由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在鲁滨逊式的单人环境中说得通;但是在多人社会中存在"中止人身保护令"的公共约束;
"把权力关起来,把权利放出来"——>错误!权力理由前述,如果个体权力是绝对的,被额外"放出来"的,一定是特权;
诸如此类的很多,此处不一一尽述。在不明白实体社会学,在明确了"个体不可让渡的权力"后,几乎所有传统文化中的"是非观念",都会被颠倒过来的话,就很容易以为,笔者很多结论,是哗众取宠的"标题党"。这也是实体社会学"推广自已"的优越性之一,因为看似标题党,实际上却是基于严谨逻辑前提的严肃的逻辑结论。这样就同时起到了吸引眼球,同时说明简单的逻辑的作用。上述最后一条的结论,类似的表诉还有"世界上只有绝对的权力(人权),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上述第3条),也不存在绝对的权利"。
最后这条的表述是本文要引出的话题:权利一般指封建权利,所谓维权,一般就是指血酬,目的是封建的权利。权利的本意不是给予,而是剥夺;只有人权被剥夺后,才存在被授予的权利。因此权利的完整的定义表述为:"权利是被剥夺后,重新授予给少数人的权益"。因此"权利"是一个负面的词语,一般地只存在于封建社会的习惯法中。现代社会中只有有一种情况下,才不是封建权利,那就是司法制度下,对人权的部分剥夺后,被剥夺者重新申诉的权益,也称为权利。现实中的欧洲,权利的确与特权仍然混淆在一起。
所以在中止人身保护令中,就存在着"米兰达忠告,疑罪从无,疑证从无"等权利。在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中,人权的完整性已经因为其涉嫌和犯罪(判后)而被剥夺,但如果不是处以死刑(剥夺生命权),总会有某些剩余权利的重新申诉。死刑其实也有至少归属于其家属的权利,比方说其尸体及器官就算卖了,也至少归属于家属权益。由此就可以杜绝如薄熙来在辽宁和重庆式的,通过司法制度掠夺人体器官的道德风险。否则此道德风险,就会在公共权力不透明(事实上没有界定)下放大,出现了集中营式的冤狱和器官掠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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