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力量之源"在于"公众个体不可让渡的权力"构筑的习惯法;
对公众反复强奸,改变习惯法后所构筑的封建权利,如"轮奸贱人无罪";
建构主义的信仰,本质上是成功学"枪杆子出政权"的错觉;
革命和镇压等价,都是试图对传统习惯法的暴力改变;
革命和镇压,都默认了"能镇压公众的权威",并忽略了镇压的成本;
建构主义因而成本浩大 ,社会财富水平/文明程度,因此不进反退;
从个体意识主权开始的,但并不局限于"意识"而罢手的"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TomasHobbes最早对其进行了表述,后在美国独立宣言及宪法相关说明中,反复加以强调),就已经接近于完全解释了"法治力量之源",就是构成习惯法力量之必定"绝大多数"所属的"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对此法的认同、支持、至少是不反对(弃权)。当一项法律、政策、判例、口号……被视为合法时,最常见的条件就是被传统习惯法所接受;此即哈耶克和Coke所称的"发现了的法律"及其所谓依据的普通法。
反之,当一项一项法律、政策、判例、口号……被传统习惯视为非法时,(如李天一轮奸案,是贫穷的受害人组织庞大的水军,里通外国陷害官二代),无论此"新法"所据是谣言还是先进性or else sth,其被强调为合法的话,则必定意味着对"足以构成传统习惯"的绝大多数不可让渡的个体主权的镇压。这就是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的最根本的地方,也是"什么是法学"在科学角度上的定义:法学就是在不需要浪耗合法性资源镇压异已,而能获得合法性增益的科学。只有在解答了法治力量之源的根本问题,法学才能成其为科学。
任何新法即便与传统习惯冲突,但如果能反复加以成功镇压——>注意"成功"前提;就会形成新的传统习惯。如秦国的商鞅变法,或者欧洲中世纪的封建贱民社会。同样可以从李天一轮奸案得到理解,如果李天一真的轮奸贱人无罪或轻判成为判例;第一次会被认为是司法腐败,强行第二次第三次……仍没有被公众反对所推翻,就会成为新的中世纪和印度教式的"上等人性侵下等人,是有益无害的仁慈(基因改造)"。这种习惯法在欧洲最终形成了,被基督教否认的"贵族初夜权""日本战国抓花姑娘",或如印度教种姓的强奸权利。
ps:公有制社会"人人平等"的理想,最后总是形成权利差别的封建等级社会,正是平等传统被公权镇压后改变的结果;此略;
从成功学的角度,不必考虑"过程的必要条件",那么就可以用"结果总是缔造了新的习惯法(如共产主义,或民粹派所以为的民主革命)",而忽略了传统习惯视为不合法性及其被克服。这种建构主义的信仰,在毛主义的厚黑哲学中称为"枪杆子出政权"。但是实际上,毛既没有能够真正重塑中国的习惯法,否则就不会有后来的改革开放;毛的所谓枪杆子成功,本身也依赖于中国传统中的小农意识的民粹观念,即"农村包围城市"。撇除毛主义因其违反经济规律而不可能具备可持续性,毛的成功不如说是对习惯法制约的肯定。
ps:毛的成功实际上基于蒋介石违反了中国传统和世界政治习惯的一系列不合法政策,如法西斯主义,超级凯恩斯主义,军国主义,等等;
ps:关于成功学,如基督教等信仰者,常常把成功学的信仰,与科学混为一谈,一律指责为"实用主义";
从经济科学的角度(此时等价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的科学派别),通过"镇压传统的反抗"而塑造新的习惯法,其意义等价于革命;需要支付镇压反抗的合法性成本。革命为什么不能实现自然转型,大革命为什么总是等价于极权主义,并在大革命结束时总是恢复了旧制度(此过程后期,常被称为改革),即建构主义为什么总是折腾,道理正在于此。基督教的信仰和马列主义的熏陶,确实在一部分成功学的信仰者中,贯彻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即所谓"洗脑可以克服传统习惯",实际上只不过是忽视了对传统习惯反抗的血腥镇压。
因此任何新法能够成为新的传统习惯,必须能够成功镇压传统习惯的反抗,因此必须具备能够支付春镇压成本的"主权主体"。此主权主体可以是未破产的君主权力——>此时的君主权力的合法性,本身就已经是基于传统习惯,此乃其矛盾之处;——>或组织出新的君权共同体(如革命党),但此革命党之能够成为革命力量,取决于对传统习惯的妥协,如毛主席是民粹大帝,此亦其矛盾之处;——>还有一种可能是外来征服者,——>只有当这些主权及其共同体,能够支付镇压成本后,新的传统习惯才有可形成,建构成本亦极为浩荡。
ps:外来征服者建构之困难,可以参考美国反恐战争,在阿富汗,利比亚,伊拉克,和即将对来的叙利亚的的建构之艰难,还有越南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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