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学没有严格区分"人道主义"与"人权"的截然不同;
英美用"大宪章精神""辉格党(自由主义)"作为"人权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的表述;
英美传统文化的人道主义的信仰、伪善,乌托邦,通往奴役之路;
通过对象角色的主谓宾,澄清"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人权)"和"(对他人和社会所负有的责任之)人道主义"的区别,是人权(实体)法学的逻辑要点。但是笔者阅读全部所能找到的汉译著作及部分原著时,居然没有找到西方不同的法学家,对此基本逻辑的明确声明,尽管可以从大宪章精神,从洛克,边泌,大卫休谟,EdwardCoke,霍布斯,WBagehot,AVDicey,亚当斯密,李嘉图,马歇尔……哈耶克!甚至可以从约翰.凯恩斯的论著中,找到近似的表述,他们都可以被看作是大宪章精神在英国本土的解释者。
ps:作为非成文宪法(英国)的大宪章精神,如果变成引经据典的哈耶克or sb else语录,可能挺滑稽滴;
哈耶克是最接近于明确实体法学逻辑要点的西方法学家,这可能也是哈耶克被全世界左派卫道围攻的原因。其实《通往奴役之路》只不过是用极委婉的方式,指出了人道主义被误作为人权后,在(其逻辑指导下的)政治和经济上的后果!但是众目睽睽的是,甚至仅仅因为《通往奴役之路》似乎冒犯了传统文化"人道主义神圣不可侵犯"的好人观念,哈耶克实际上不可辩驳的先验结论,以及苏维埃帝国及其在东方的支脉的人间悲剧,以及西方社会自已的经济动荡,所有这些后验的事实,就完全被好人们忽略了,只知道妖魔化哈耶克!
哈耶克所遭受的围攻,米塞斯终身贫困的波折(却被妖魔化为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国际犹太人集团的代表),大概已经说明了,为什么在西方法学中,"人权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如果不是出现在《独立宣言》的不言而喻("以下所列(独立的)权利是self-evident",杰斐逊),以及美国历代法学家,围绕着《独立宣言》之"不言而喻"种种哲学之中;就是出现在英国(以辉格党为代表的)大宪章精神的代代守护之中,——>北美独立主义者,一直以辉格党人自居;今天的民主和共和党,实际上是辉格党的自由主义两个分支。
不可辩驳的现实是,口蜜腹剑的权贵主义者,那些满口人道主义仁义道德"向弱者倾斜",一边却紧撰着公共权力的监守自盗欲壑难填;这种说得好听也下得了手的人民英雄,要比哈耶克这类总让人是逆耳之语,更受欢迎。更何况哈耶克身为经济学家,自已却不懂得骗点钱,先当上大富豪成功者,在民众看来更是迂腐的坏人。迂腐者,哈耶克这类人既非权更非贵,甚至不是有钱人!如果轮奸涉嫌的妓女,绝不会有满世界的垄断传媒,担保老哈是未成年人!哈耶克是"坏人"者,论证的每个命题,都与人道主义的祖宗之法,格格不入。
显而易见的是,传统社会的共产主义传统习惯,让传统观念的愚民大众,视人道主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理",他们尽管不愿意放弃的确应该属于他们的个体利益,——>但他们仅仅支持他们自已的私有权益,他们甚至不愿意推已及人,让别人也拥有同等的权益;特别是当他们自已是比较缺乏个人财产的时侯!他们的人道主义观念,从他们自小的"三字经"之类的启蒙之中就得到了强化,——>这才是最根本的"洗脑";他们不能容忍任何对人道主义观念的亵渎;如果有诸如《通往奴役之路》让他们理屈词穷,他们将参考前一原则。
传统文化对于人道主义逻辑缺陷的掩盖,对于人权个体观念(他人的权益)(下意识的)憎恨,是每个现代西方社会人士所能感受到的狂燥,更不要说东方帝国文化下的奴民!正是这样一种对伪君子政治的欢迎,构成了中世纪社会主义制度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抵制,也构成了全世界仍然活跃的"通往奴役之路"!将自查理一世在牛津升起勤王的号旗开始的,各国权贵对人权解放的镇压,仅仅归咎于权贵"不愿放弃特权",将忽视权贵反动的镇压,他们后面站着的是被幻想成革命主力的,今天被称为左派的传统文化广大愚民大众!
ps:仅以英美而言,对大宪章精神最有效的否定,就是把英美对现代文明的贡献,归功于"基督教,新派"之善男信女的虔诚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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