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人身保护令,是对主权的合法性消耗;及成本转移和"合法性守恒"
公民阶层自已承担合法性损失,因此民主社会的"中止人身保护令"相对温和;
专制政体向贱民阶层转嫁合法性成本, 突出了君权,君权的滥用,自取灭亡;
只有在主权必定是"绝对的权力"的前提下,才能理解"中止人身保护令"的合法性。无论该主权是个体所有,自治社区(共同体型个体)所有,还是国家主权本身。可以看到,民主社会的"中止人身保护令"是相对温和(一般是温和得多,但目前只需要强调"相对于专制的温和"),而专制政体的中止人身保护令,不但与司法制度混为一谈,试图在形式上"向西方学习"时,则与"(三)权力分立"的理论建议混为一谈;而且专制政体的人身保护令,即使是在其温和时期人,也显得严苛而具压迫性,更不要说政治恐慌的极权时期。
ps1:传统文化认为国家主权,是独立于公民个体与自治的最根本权力;实体法学认为国家主权衍生自公民个体的主权(授权),因此也不存在权利的实体概念。
原因就在于,"中止人身保护令"的合法性,并不是道德高尚的神圣背书,而是对主权维护成本的消耗,即降低主权本身的合法性。换言之,根本不存在"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下"管理社会"而行使中止人身保护令的合法性,而无论自称其合法性是神授于天,还是来自于"人民主权",所有主权一旦行使中止人身保护令,就将降低其本身的合法性,如果不适当中止在某个位置,该主权就将最终破产,即所谓个体的死亡,共同体的瓦解(如雅典,如苏联)或者国家的灭亡(如明朝)。简单说,无论是否称之为维稳,都是要成本的!
可以将此规律推广于如"强盗抢劫,黑社会收保护费(民办城管)"等极端事例,可看出此规律在人类社会的逻辑一致性(兼容所有人类个体和共同体)。强盗抢劫和黑社会活动,所造成的对受害者的伤害,即相对于程度不同的"中止人身保护"的实施;强盗或黑社会组织,如果能负担因此而造成的合法性损失,则至少能逍遥法外,甚至自称为"替天行道"而渲染自已得自于"神"的合法性;长期逍遥法外,甚至成为某种革命英雄。典型如毛帝国和朝鲜金国,以及苏联的布尔什维克帝国,或者如梁山泊好汉,或如武林侠客之流。
相对而言,个人强盗行为遭到惩罚的机率,远远超过黑社会组织被清算;黑社会组织倒霉的速度,又明显快于如毛帝国金帝国这类大型组织的所谓"亡党亡国"。经济学上可以理解为"大型黑社会行为的规模经济";所反映的就是"小型个体更容易因为强盗行为,而导致本身合法性的破产"。哲学之类可以给强盗壮胆,也可能忽悠来粉丝,让哲人王向粉丝辈转移成本,后者如希特勒忽悠来了德国的爱国主义者,列宁忽悠来了俄国的民粹愤青!但是哲学本身不能支付强盗行为的成本,也不能阻止本身合法性的下降。
ps2:强盗行为及自卫,都是个体生物本能,法学上是个体履行自已能力上的"中止他人人身保护"的行为的别称;维稳或维权,也是同一概念;
因为"中止人身保护令"的合法性,来自于对个体主权本身合法性的消耗(降低个体(主语)的合法性,可以理解为合法性的转移,以及合法性"守恒"),因此公民社会(即民主社会)的"中止人身保护令"的行政权力(如西方政府的警察权)就会被公民社会加以严格限制,从而显得温和,以免对公民政体合法性消耗过多。这就如同防人之心不可无,但是害人之心不可有;不能看见谁都先砍一刀,砍不死的才算好人。如此行使"中止人身保护令",此公本身的合法性,恐怕很快就会玩完,说不定会人家给乱刀分尸。
ps3:合法性守恒仅对个体(聚合)而言,交换创造价值,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可创造合法性(价值);
ps4:合法性守恒不是严格的科学定理,类比股票和炒作市场的流动性定律,可以类比于股票价格当前与流动性相关,中长线与赢利能力相关;
专制政体的问题就在于,"中止人身保护令"操纵在自称为神授的君主手中,消耗着纳税人的合法性成本,却根本不受纳税人的监督!因此民众承受着祖国合法性降低和挨整的双重的痛苦和成本,君主拥有僭占国民的针对国民的"中止人身保护令"的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即"绝对腐败"的那种"绝对的权力"),却指望能永远地把合法性成本,转嫁到挨整的公民社会之中,以保自已君权永固?——>只要国民整体如一个人般甘心接受痛苦,——>痛苦是成本的感受!当国民"不愿意"时,突出的当然就是滥用的君权的自取灭亡!
ps5:君主权力有时自称"授自于神,天,先进性",有时又自称是人民主权(如希特勒,墨索里尼,毛泽东),仅仅是不同的神学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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