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星期六

中国政治思想文明至今落后欧美一百年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与《愚民日报》的专制共识
孟德斯鸠地自由的定义,及其整套理论的逻辑方法,逻辑假定,全部是错误的; 

了解民主社会中的"中止人身保护令=无辜"和"涉嫌犯罪而转司法流程",及其与专制社会中的主权及其共同体的"政治防御"的兼容;再对比专制文化下"违法"与"严重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后者的逻辑关系,显然与民主社会并不兼容。对比两者,前兼容而后不兼容,逻辑上说明后者是前者的某种极端性的子集)。另一方面,则说明了如《人民日报》某评论,引用孟德斯鸠的话:"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一切事情",根本上就是胡扯!——>除非增加一个默认的前提:"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否则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ps1:人民日报引用此话可能是暗指叫姓薛的那个民粹嫖娼一事;这段话是《论法的精神》中的ch11,3中,孟德斯鸠对自由的定义
孟德斯鸠这句话,是《论法的精神》中错得比较离谱的一段;《人民日报》可能是继承了卡尔马克思的特异功能,对于前人的错误之处,总是独具慧眼地据为真理;可以说又给仍然是左棍思维的"民主觉醒派"们上了一课。人家人民日报的卫道,未必比你阁下更不启蒙,那些只会刨古籍经典充逼的二货,说不定只不过是自以为觉醒的愚昧。以当年的标准来说,孟德斯鸠的洞察力令人惊叹,即使与今天这些国产的土左洋右相比,孟德斯鸠也算得上明哲;但是《论法的精神》不是一部可以引据的经典。笔者今天再次重复强调这句话

可以看到,孟德斯鸠对自卫的定义,也就是后来卢梭所称的公共强制,也即纳粹德国所说的法西斯主义,或者今天中国所接受的有权威秩序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核心是"是否违法",严重的违法是犯罪,轻微的违法,通过教育去纠正,因此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也可以改名为《论道德的精神》或《论法的道德》。但是在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前提下,中止人身保护令(即涉嫌违法)所针对的是无辜,即没有确定触犯法律,而是主权者的自卫(治安)程序;在没有受害人起诉和举证的前提下,法律本来就如同虚设。这才是自由!

对比中世纪特权所依的Charter,就可以发现孟德斯鸠所谓的自由,其实就是权利,或者说Charter所特许的特权。事实上整部《论法的精神》中,涉及私有财产的定义,同样是charter所特许的财产权,而不是法律框定的properties(产权)。换言之,孟德斯鸠所理解的私有财产,其实就是国王恩准的恩典。这样就可以理解孟德斯鸠所称的"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权利)"是什么东东了,其实就是国王授予的权利,就是享用此权利的自由。这也是常常被称为"关住权力的笼子和权利",可以参考马克思主义对私有财产的论述

按照孟德斯鸠的定义,笔者想请问,假如国王授予贵族一项侵犯人权的特权,比方说在自已领地上对领民的"初夜权",那么到底是拒绝被强奸的新娘将失去自由(因为违犯法律)还是依法享用他人老婆的贞操的贵族,应享有的自由?——>在你打算鄙视孟德斯鸠以前,请记住,孟德斯鸠真的是中世纪后期的法国贵族!但人民日报不是,你也不是!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表述,并非与普通法的表述完全冲突,甚至字面上也与哈耶克的"普通法法治国"的表述看似一致:"自由通过法律的保护而实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注意是保护)。

哈耶克表述为"普通法法治国的自由",逻辑前提基于普通法的"个体自治"的政治基础,本身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否定。但即使是哈耶克的自由秩序理论,只是强调了"进化论(revolution)的理性(reason)的主义"(不看原文会以为哈耶克指racalism),并没有指出"法治之源来自何处"(哈耶克简单指国家,成了国家主义)。实际上法治之源就是个体不可让渡的主权,为自身安全而构筑的中止人身保护令的强制,以及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构筑的法治司法流程的审慎,目的正是构筑交换创造价值所必须的公共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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