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法定理及社会学定理的定义,反谷物法,自然秩序的人类文明和进步;
"社会主义原则"的任何宪法、法律、制度……,甚至从逻辑先验上就不具备合法性;
米塞斯学派在"人权(个体权力不可让渡)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法 or 社会进化论"的结论作为逻辑前提下,无可怀疑的先验结论(除非推翻前述逻辑前提)就是主流经济学的恐慌,——>它们全部都是如假包换的伪科学!该先验结论被美国社会的繁荣、通往奴役之路和东方所有道德帝国的空前悲剧所后验;——>但也显然把持着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梦想"的主流经济学所拒绝承认,主流及其粉丝将米塞斯学派斥之为"资产阶级的,犹太人的"的"敌对意识形态";可能如N流烂律师抹黑受害者一样,只是主流的"斗争技巧"。
米塞斯学派的先验的逻辑结论,完全否定了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的总体有效的可能性,作出了市场经济意味着最根本的公平的同时,也拥有着最高的效率,(假如强行断言"效率"与"公平"不是等价物的话);也就决定了米塞斯学派的归宿,必定是某种发掘现实社会问题(如经济)背后的不合理制度(包括习惯法,如公有制)的存在和影响,从而割裂了传统文化不可能割裂的"道德,信仰,宗教,阶级"的因素。如果后者真的成为不可忽略的要素,必定是因为更根本的不合理制度,长期强奸轮奸公众利益所形成的封建权利所导致。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定理,——>凡是既定逻辑前提下的先验结论,又已经具备后验的案例,就是此逻辑前提下的社会定理,或称客观的(历史和现实的)社会规律;这样定义就彻底协调了与波普尔证伪逻辑悖论的冲突,——>笔者以后称之为"谷物法定(理,规)律"。针对已经被定位的谷物法的切除手术及相关的一系列人类活动,就是形形式式的"反谷物法运动"。当谷物法被切除后,呈现出优化的社会状态,可以称之为"更接近于自然秩序的社会形态"。如"毛主义"被改革开放削弱后的中国,所呈现出的人类文明和进步。
ps:无意中得到了"社会定理,定律"在定义上的完整表达,有点很高兴的感觉;
将谷物法定理(定律)应用到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上,就会得出与很多公知的直觉完全不同的,足以区别出民粹与民主观念的标准。象与个体长期甚至世袭地锁定的贫富差距,(即贫富差距在个体(及社群分布上)是固定的,长期的,世袭性质的),如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则与这一社群的"贪婪无关",而必定有着导致这种社群食利于上,向社会转移了其内部成本的机制,即必定存在某种导致不正常的贫富差距的谷物法存在。妖魔化甚至杀死灭绝原先这群人,并不会改变贫富差距的形成;只不过是换一批人,继续同样的贫富差距。
由于谷物法定理是在"人权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逻辑前提下得到的先验结论,因此也就在逻辑上首先排除了"市场经济导致贫富差距"的可能性,——>注意,这是先验的,不可争辩的;除非否定人权的逻辑前提,——>此结论的concur或negative,也就是民主与民粹的根本区别,也即"人权"与"人道主义"的区别。在承认谷物法定理的先验后,就可以很容易判定后验的,导致贫富差距的谷物法,如封建社会时代的等级制度;社会主义时代的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美国的凯恩斯主义和金融垄断;中国的土地财政和金融垄断,等等。
因此米塞斯学派在导致所有主流经济学及其权威、学者和粉丝的恐慌,以及这些传统卫道在恐慌中的围剿时,也导致了整个传统文化民粹群体的恐慌。因为米塞斯学派及其他基于同样的逻辑前提的实体社会学的先验结论,无歧地论证了民粹的非正义性,先验证明了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梦,必定是通往奴役之路的不可避免的归宿。其实只需要从乌托邦的狂热中稍微冷静一下,就可以发现社会主义的宪法,即便从逻辑角度上看,也不具备任何合法性,——>"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显然是结果,"结果"怎么能作为原则,成为宪法呢?
思考题:宪法为什么不规定:"所有人都是亿万富翁,无忧无虑,道德高尚……所有公民都一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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